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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公馆捷运站外的脚踏车违规问题
发信站台大计中椰林风情站 (Wed Dec 24 18:21:34 2003)
转信站ptt!news.ntu!Palmarama
==> wci (学习长大成熟) 提到:
> 你口口声声说违法违法,我来告诉你 相关的法规如何规范,
> 脚踏车没有相关规范,但是对於汽机车的规范规范的清清楚楚。
> 依据:道路交通违规车辆移置保管及处理办法
> 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发)布
> 第四条
> 汽车驾驶人违规停车,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情形,
> 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应责令其将车移置适当处所;
> 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得迳行移置保管。
> ^^^^^^^^^^^^^^^^^^^^^^^^^^^
> 如果你不懂迳行这两个字的意思,麻烦请去查辞典。
> 另外 第五十六条也同时列给你:
> 第五十六条
>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者。
> ^^^^^^^^^^^^^^^^^^^^^^^^^^^^^^^^^^^
> 二、在弯道、陡坡、狭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车者。
>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出、
> 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者。
>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者。
> 五、在显有妨碍他车通行处所停车者。
>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并排停车,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者。
> 七、於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者。
> 八、自用汽车在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者。
>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者。
> 十、於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者。
> 十一、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不依规定缴费者。
> 前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
> 应责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
> ^^^^^^^^^^^^^^^^^^^^^^^^^^^^^^^^^^^^^^^^^^^^^^^^^^^^^^^^^^^^^^^^^^^^^^
> 得由该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为之,或得於举发其违规後,
> ^^^^^^^^^^^^^^^^^^^^^^^^^^^^^^^^^^^^^^^^^^^^^^^^^^^^^^^^^^^^^^^^^^^^^^^
> 使用民间拖吊车拖离之,并收取移置费。
> ^^^^^^^^^^^^^^^^^^^^^^^^^^^^^^^^^^^^
> 没拖走叫你同学付钱就对你同学算仁至义尽了。
你基本上法律找的到的,不外就是拖吊和罚锾,
并不会有以破坏的方式处理吧!即然您对法律很了解,
就应该知道校方的处理方式犯什麽法吧! ^^
> 第一项第十款应以最高额处罚之,第十一款及第二项之欠费追缴之。
> 如果你真的还是不懂或对於主管机关单位还是有疑义的话,
> 我强烈建议你去申诉或是告官。
> 不过我敢保证,到最後丢脸且败诉的绝对是你跟你同学。
> 如果你会赢的话,那麽中华民国就真的没有法律了。
谢谢你的台举,输赢对我没有任何意义,我只想传达我的见言,
至於校方是否会改善,这就不是我能决定的了。
你住研一舍吧!离公馆站很近,不妨出去看一下现在是否还有脚踏车
用大锁锁在固定物上呢?当然是有的,而且一个比一个大,想剪都剪
不断的大锁。剪锁的问题解决了吗?没有!违规问题改善了吗?没有
!
恕不再回文了,因为实在也很花时间,改天我自己去总务处走一趟就
是,至於校方听或不听,那就是校方的事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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