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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公館捷運站外的腳踏車違規問題
發信站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Wed Dec 24 18:03:2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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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rng (我在學烏龜唱歌) 提到:
> 學校積極改善腳踏車問題一直以來大家都感覺得出來,也很謝謝校方的
> 努力,但我並不欣賞用不合法的方式處理。若說方法,目前每一同學腳
> 踏車都貼有標簽,可依此開單。或是將已和固定物鎖一起不能移動的車
> 輛再鎖一大鎖,請車主?天內找某單位交罰金...。方法是人想出來的,
> 不能因為想不到方法,就任意行事。
這不是因為想不到方法,就任意行事吧?
要是每一個違規停車且把車鎖都鎖在固定物上面,
然後每一個管理機關都加大鎖去鎖的話,
請問,違規的車輛是不是還繼續違規且繼續佔用行人走路空間?繼續危害市容觀瞻?
管理機關是否還要先行購買大鎖去鎖你們這些違規佔用人行道的車輛,
你繳的稅可以這樣用,我納的稅我可不允許政府去為你同學這種違規的人浪費錢!
這是法治的國家,不是你覺得應該怎麼做就怎麼處理的,
執法機關有權力去把違規的事物以最快速的方式消失在違規區域,
這是他們「可以且應當做」的事情,
你同學所鎖的物品是公物,你同學停放的地點是禁止停車的地點。
就是因為這樣所以要把你同學的車鎖剪斷,把你同學違規的車輛移動到非違規的區域。
若是開幾張罰單,貼在車子上,或是誇張地居然會有人想到上大鎖讓他繼續違規,
請問這跟完全沒有處理有什麼差別?????
反正你同學也不在腳踏車附近,就算把他腳踏車刻上「此車已違法」的字樣,
他也不痛不養不是嗎?
但是每一個經過公館捷運站的行人都會看到有台違規的腳踏車佔用人行道,
為什麼要為了你同學的方便,你同學的便利,你同學車鎖不應該被損壞,
所以我們就該繞道而行,就該讓我們的政府去花錢添購大鎖,
或是去開一張也許不會有人繳的罰單呢?
執法單位當然是要以公眾大家的利益為前提去做處理去做考量。
而對公眾的利益而言,
讓違規的車輛「盡快、最快速度」消失在違規區域中,是最切合利益的。
建議下次剪車鎖後,直接把輪胎放氣好了,
這樣你同學才會瞭解什麼叫做「嚴重的不便」。
> 正因為每個人都有一樣的想法,做錯事的人就應該閉嘴,於是執法的人
> 就開始會有越權的行為。也正因為大家都希望違規的人閉嘴,所以他閉
> 嘴,我開嘴。
> 原問題是想告知處理腳踏車違規的人員這麼做是不合法的,如果大家覺
> 得我這樣做很不合理,就即續批評吧!但我還是會清楚的告知該單位的
> 行政人員,這麼做的確是「不對的」!
你口口聲聲說違法違法,我來告訴你 相關的法規如何規範,
腳踏車沒有相關規範,但是對於汽機車的規範規範的清清楚楚。
依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發)布
第四條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其將車移置適當處所;
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逕行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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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懂逕行這兩個字的意思,麻煩請去查辭典。
另外 第五十六條也同時列給你: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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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
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
十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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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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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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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拖走叫你同學付錢就對你同學算仁至義盡了。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如果你真的還是不懂或對於主管機關單位還是有疑義的話,
我強烈建議你去申訴或是告官。
不過我敢保證,到最後丟臉且敗訴的絕對是你跟你同學。
如果你會贏的話,那麼中華民國就真的沒有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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