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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公馆捷运站外的脚踏车违规问题
发信站台大计中椰林风情站 (Wed Dec 24 18:03:2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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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rng (我在学乌龟唱歌) 提到:
> 学校积极改善脚踏车问题一直以来大家都感觉得出来,也很谢谢校方的
> 努力,但我并不欣赏用不合法的方式处理。若说方法,目前每一同学脚
> 踏车都贴有标签,可依此开单。或是将已和固定物锁一起不能移动的车
> 辆再锁一大锁,请车主?天内找某单位交罚金...。方法是人想出来的,
> 不能因为想不到方法,就任意行事。
这不是因为想不到方法,就任意行事吧?
要是每一个违规停车且把车锁都锁在固定物上面,
然後每一个管理机关都加大锁去锁的话,
请问,违规的车辆是不是还继续违规且继续占用行人走路空间?继续危害市容观瞻?
管理机关是否还要先行购买大锁去锁你们这些违规占用人行道的车辆,
你缴的税可以这样用,我纳的税我可不允许政府去为你同学这种违规的人浪费钱!
这是法治的国家,不是你觉得应该怎麽做就怎麽处理的,
执法机关有权力去把违规的事物以最快速的方式消失在违规区域,
这是他们「可以且应当做」的事情,
你同学所锁的物品是公物,你同学停放的地点是禁止停车的地点。
就是因为这样所以要把你同学的车锁剪断,把你同学违规的车辆移动到非违规的区域。
若是开几张罚单,贴在车子上,或是夸张地居然会有人想到上大锁让他继续违规,
请问这跟完全没有处理有什麽差别?????
反正你同学也不在脚踏车附近,就算把他脚踏车刻上「此车已违法」的字样,
他也不痛不养不是吗?
但是每一个经过公馆捷运站的行人都会看到有台违规的脚踏车占用人行道,
为什麽要为了你同学的方便,你同学的便利,你同学车锁不应该被损坏,
所以我们就该绕道而行,就该让我们的政府去花钱添购大锁,
或是去开一张也许不会有人缴的罚单呢?
执法单位当然是要以公众大家的利益为前提去做处理去做考量。
而对公众的利益而言,
让违规的车辆「尽快、最快速度」消失在违规区域中,是最切合利益的。
建议下次剪车锁後,直接把轮胎放气好了,
这样你同学才会了解什麽叫做「严重的不便」。
> 正因为每个人都有一样的想法,做错事的人就应该闭嘴,於是执法的人
> 就开始会有越权的行为。也正因为大家都希望违规的人闭嘴,所以他闭
> 嘴,我开嘴。
> 原问题是想告知处理脚踏车违规的人员这麽做是不合法的,如果大家觉
> 得我这样做很不合理,就即续批评吧!但我还是会清楚的告知该单位的
> 行政人员,这麽做的确是「不对的」!
你口口声声说违法违法,我来告诉你 相关的法规如何规范,
脚踏车没有相关规范,但是对於汽机车的规范规范的清清楚楚。
依据:道路交通违规车辆移置保管及处理办法
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发)布
第四条
汽车驾驶人违规停车,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情形,
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应责令其将车移置适当处所;
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得迳行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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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懂迳行这两个字的意思,麻烦请去查辞典。
另外 第五十六条也同时列给你:
第五十六条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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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弯道、陡坡、狭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车者。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出、
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者。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者。
五、在显有妨碍他车通行处所停车者。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并排停车,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者。
七、於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者。
八、自用汽车在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者。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者。
十、於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者。
十一、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不依规定缴费者。
前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
应责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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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由该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为之,或得於举发其违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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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民间拖吊车拖离之,并收取移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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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拖走叫你同学付钱就对你同学算仁至义尽了。
第一项第十款应以最高额处罚之,第十一款及第二项之欠费追缴之。
如果你真的还是不懂或对於主管机关单位还是有疑义的话,
我强烈建议你去申诉或是告官。
不过我敢保证,到最後丢脸且败诉的绝对是你跟你同学。
如果你会赢的话,那麽中华民国就真的没有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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