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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關於本校徵收丙案東側基地地上物強制執行拆遷過程說明
發信站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Thu Dec 18 11:03:4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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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校徵收丙案東側基地
地上物強制執行拆遷過程說明
總務處
首先謝謝林同學關心學校事務,但關於11月28日
發生拆除徵收戶乙事,同學可能只從電視新聞中看
到衝突畫面,不了解全案情形,本處特再說明如下:
一、徵收作業緣起:本案依台北市都市計畫為「台大
用地」範圍,本校續依程序辦理徵收土地及地上物,
經陳報行政院以76年12月28日台(76)內地字
第559022號函核准徵收在案。
1.土地公告徵收:依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以77年3月1日
北市地四字第9562號函公告徵收及補償,土地已完成
移轉所有權予臺大。
2.違建物公告拆遷:台北市政府於78年9月4日以
(78)府工建字第360384號函公告用地拆遷範圍,
79年1月建管處完成違建拆遷經費發放名冊(計128戶)。
3.合法建物及農作物勘估:因住戶向市議會陳情俟行政訴訟
判決及芳蘭大厝古蹟確定後再辦理勘估,至82年作業單位
再到現場勘估,但住戶仍抗爭不配合,致勘估作業受阻,
後續再經臺北市政府協助與現住戶不斷溝通協調,終於在87
年至88年間完成合法建物(計5戶)勘估及公告徵收作業,
於90年2月完成包含合法建物及農作物公告及補償費發放提存作業。
二、住戶抗爭歷程:
1.不斷訴願阻撓勘估拆遷:本案原地主、住戶依行政訴訟程序
提起訴願由臺北市政府駁回,提起再訴願經行政院
78年8月31日台(78)訴字第23473號駁回,再提請行政訴訟
經行政法院79年9月27日79年度判字第1592號駁回,
其後又提再審之訴,經行政法院80年3月7日80年度判字
第329號判決駁回,後續又重提訴願、行政訴訟仍駁回。
89年12月又再提請發還土地遭行政院駁回後,90年5月間
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案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91年5月30日訴願駁回。
2.誤導民意代表干擾市府拆遷:本案雖經88年9月立法委員
卓榮泰協調下,本校經報請教育部同意合法建物現住戶加發
救濟金(建物加倍補償,人口搬遷補助費無六口上限),惟
現住戶仍持續抗爭,89年向市議員厲耿桂芳陳情,90年再向
市議員蔣乃辛及立法委員李慶安陳情,並誤導市議員以強力干擾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預算及地政處作業方式,致台北市政府歷年來
無法配合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3.本校歷經15年協調溝通,並以和緩漸近方式於89年底已
完成123戶住戶順利搬遷,惟僅東側基地住戶合計10戶持續
串聯地主,並結合民意代表對持續對台北市政府施壓抗拒拆遷。
4.92年2月住戶提請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屬
市定古蹟部分(174、174-2號)徵收失效,而古蹟部分依法即
不予拆除,故並不影響其他地上物之強制拆除作業,且行政院
亦正上訴中,並未判決確定,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本校仍須依
程序完成其他地上物強制拆除作業。
三、本案不得已須強制執行:
1.全案地上物共計133戶,已陸續完成和平拆遷者計123戶,
僅餘10戶(4戶合法建物,6戶違章建物)仍拒絕協調搬遷,
現場強烈肢體抗爭,找民意代表四處陳情並訴願多年,居於全案
完整性及公平性考量,仍須依程序執行拆遷。
2.抗爭住戶雖然常以訴願或行政訴訟中為由,抵制執行搬遷,
惟依相關法規並未禁止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故本案仍須推動執行。
3.本案相關拒領之地上物合法補償費業依程序提存在案,
但是有關違章建物之處理費、獎勵金或其他救濟金等並
無法提存,其經費逾保留期限(92年底)將無法再保留發放,
故本案必須依程序執行。
四、執行拆遷過程:
1.本(92)年11月28日本校執行丙案徵收東側基地地上物
強制拆遷作業,已是五年來第七次,前幾次係因警力為協助
情況下無法執行,本次執行原訂於10月28日,因故延緩
住戶亦事先知悉,並非無預警拆屋,而在台北市政府暨相關單位
協助推動下,所幸平安順利完成拆遷工作,且現場為協助
未及搬家住戶平和搬遷,本校動員總務處人力全程協助直至
翌日凌晨3時。
2.本校同仁強制執行拆除徵收戶時的心情是沉重的,但為了
學校發展,本校同仁只得面對民代與立委關切、幫派份子介入、
住戶持刀惡言威脅、恐嚇、躺地阻撓(該女士並非被推倒)
等情況。警察同仁甚至遭住戶開車蓄意擦撞,生命備受威脅;
部份同仁更遭丟雞蛋、撒鹽米詛咒等,人格備受欺侮,但為求
住戶能平安搬遷,作業人員仍能忍辱負重,不眠不休,更在
最後階段之深夜還及時徵調搬家公司協助住戶遷家,並急覓
法師,請移住戶祖先牌位,在執法過程中仍能兼顧情理,使這項
長達19小時之拆遷作業能平安順利。
3.執行過程中,本校同仁係以沉重堅定的心情及全力協助住戶
平安拆遷的態度來處理,對於文中所指『總務長還直說
「拆!拆!拆!,贊!贊!贊!」,並在毀壞掉所有房屋後,
高喊「大功告成了」等』(凌晨二點多?),並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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