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NTUbus
標 題Re: 請<出納組>注意喔!!
發信站Computer Science &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Sat May 24 13:27:2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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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著孔明車來去華西街... <
[email protected]> wrote:
> ==> [email protected] (Chen Chi-Huang) 提到:
> > 應該直接跟生輔組反應,出納組是按照傳票發錢的,應無權限再審核一次
> 當本人在生活輔導組及本總務處的版面公開指出錯誤後
> 倘若以無權再審核,這可是說不過去的!
每個組織都有其權限,獎學金審核權在學務處,當學務處審過送交會計室開
立付款傳票,出納組就得照發,除非請求付款的單位去跟會計室更改傳票,否則
出納組絕對沒有權限可以扣發甚至不發
那當出納組製作撥款磁片通知郵局發時,你要不要也去郵局講一下
如果郵局不理你再跟他講所謂共犯結構的理論
其實如果有爭議應該是從審核單位檢舉,你所謂的共犯結構是如果你已經
採取法律行動要求學校止付此筆,且學校已通知出納組止付,而出納組仍照悼I款
可是現在的情形是什麼? 在 bbs 上文章既沒數位簽章連個署名都沒, 你說這個
通知出納組要不要理你?
我覺得你的檢舉的事情可能是真的,但是似乎用錯地方
> 這算是明知故犯的共犯結構喔!!
> <刑法> 第十五條
> 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刑法> 第 四 章 共犯
> 第二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第三十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第三十一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
> 係,仍以共犯論。
> 以下文章轉貼自生活輔導組原文
> 提供總務處出納組參考!
> 生活輔導組您好:
> 作者macauboy (澳門男孩)應該是代表生活輔導組的人吧!
> 他在2月27日的回答網友是否可以兼領的問題時
> 他的回答原文轉貼如下:
> > 作者 macauboy (澳門男孩) 看板 Guidance
> > 標題 Re: 問兼領...
> > 時間 Thu Feb 27 13:41:59 2003
> > ──────────────────────────────────
> > 如果獎學金A是可以兼領的
> > 獎學金B是不可以兼領的
> > 那最後要怎摸決定?!
> > 很簡單,你只能領其中一個
> > 你先得獎學金a,那獎學金b就不能領
> > 你先得獎學金b,那獎學金a就不能領
> 以上這三行可是生活輔導組的官方公開回答喔!
> 怎麼現在就不適用了?
> 難道生活輔導組與某得獎人有特殊關係?
> 難道生活輔導組圖利特定對象?
> 請不要自打耳光!!
> 而且
> 劉王桐卿女士、李廣和先生獎學金辦法
> 第五條第一項明訂申請資格:未受領其他獎學金!!
> ^^^^^^^^^^^^^^^^
> 第八條:本獎學金,請校方審查核定後,發給獎學金.
> ^^^^^^^^^^^^
> 因此雖然山西獎學金未規定兼領,但劉李氏獎學金可是白紙黑字明訂不得兼領的喔!
> 因此依邏輯來說,該生雖然可以領取山西獎學金,但是絕對不可以領劉李氏獎學金.
> 因此
> 生活輔導組如果堅持違法圖利特定人
> 這絕對是違法的!!
> 而且在本人提出生活輔導組的錯誤後
> 如果生活輔導組仍然執意違法圖利
> 可不要以不知情,疏失當藉口!
> 這可是明知故犯的喔!
> 茲引用中華民國相關法條供生活輔導組參考!
> <刑法> 第 四 章 瀆職罪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 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公務員服務法> 請特別注意第六條
> 第一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 第六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 ,加損害於人。
> 第七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 第十七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 <行政程序法>
> 第四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第六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