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NTUbus
标 题Re: 请<出纳组>注意喔!!
发信站Computer Science &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Sat May 24 13:27:2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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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着孔明车来去华西街... <
[email protected]> wrote:
> ==> [email protected] (Chen Chi-Huang) 提到:
> > 应该直接跟生辅组反应,出纳组是按照传票发钱的,应无权限再审核一次
> 当本人在生活辅导组及本总务处的版面公开指出错误後
> 倘若以无权再审核,这可是说不过去的!
每个组织都有其权限,奖学金审核权在学务处,当学务处审过送交会计室开
立付款传票,出纳组就得照发,除非请求付款的单位去跟会计室更改传票,否则
出纳组绝对没有权限可以扣发甚至不发
那当出纳组制作拨款磁片通知邮局发时,你要不要也去邮局讲一下
如果邮局不理你再跟他讲所谓共犯结构的理论
其实如果有争议应该是从审核单位检举,你所谓的共犯结构是如果你已经
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学校止付此笔,且学校已通知出纳组止付,而出纳组仍照悼I款
可是现在的情形是什麽? 在 bbs 上文章既没数位签章连个署名都没, 你说这个
通知出纳组要不要理你?
我觉得你的检举的事情可能是真的,但是似乎用错地方
> 这算是明知故犯的共犯结构喔!!
> <刑法> 第十五条
> 对於一定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
> 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 <刑法> 第 四 章 共犯
> 第二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
> 第三十条 帮助他人犯罪者,为从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 第三十一条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者,虽无特定关
> 系,仍以共犯论。
> 以下文章转贴自生活辅导组原文
> 提供总务处出纳组参考!
> 生活辅导组您好:
> 作者macauboy (澳门男孩)应该是代表生活辅导组的人吧!
> 他在2月27日的回答网友是否可以兼领的问题时
> 他的回答原文转贴如下:
> > 作者 macauboy (澳门男孩) 看板 Guidance
> > 标题 Re: 问兼领...
> > 时间 Thu Feb 27 13:41:59 2003
> > ──────────────────────────────────
> > 如果奖学金A是可以兼领的
> > 奖学金B是不可以兼领的
> > 那最後要怎摸决定?!
> > 很简单,你只能领其中一个
> > 你先得奖学金a,那奖学金b就不能领
> > 你先得奖学金b,那奖学金a就不能领
> 以上这三行可是生活辅导组的官方公开回答喔!
> 怎麽现在就不适用了?
> 难道生活辅导组与某得奖人有特殊关系?
> 难道生活辅导组图利特定对象?
> 请不要自打耳光!!
> 而且
> 刘王桐卿女士、李广和先生奖学金办法
> 第五条第一项明订申请资格:未受领其他奖学金!!
> ^^^^^^^^^^^^^^^^
> 第八条:本奖学金,请校方审查核定後,发给奖学金.
> ^^^^^^^^^^^^
> 因此虽然山西奖学金未规定兼领,但刘李氏奖学金可是白纸黑字明订不得兼领的喔!
> 因此依逻辑来说,该生虽然可以领取山西奖学金,但是绝对不可以领刘李氏奖学金.
> 因此
> 生活辅导组如果坚持违法图利特定人
> 这绝对是违法的!!
> 而且在本人提出生活辅导组的错误後
> 如果生活辅导组仍然执意违法图利
> 可不要以不知情,疏失当藉口!
> 这可是明知故犯的喔!
> 兹引用中华民国相关法条供生活辅导组参考!
> <刑法> 第 四 章 渎职罪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公务员对於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
>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 七万元以下罚金。
> 犯前项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徵其价
> 额。
> <公务员服务法> 请特别注意第六条
> 第一条 公务员应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
> 第六条 公务员不得假借权力,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
> ,加损害於人。
> 第七条 公务员执行职务,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 第十七条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应行回避。
> <行政程序法>
> 第四条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 第六条 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 第八条 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