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NTUbus
標 題Re: 請<出納組>注意喔!!
發信站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Sat May 24 13:11:10 2003)
轉信站Ptt!bbs.ee.ntu!news.ntu!Palmarama
==> [email protected] (Chen Chi-Huang) 提到:
> 應該直接跟生輔組反應,出納組是按照傳票發錢的,應無權限再審核一次
當本人在生活輔導組及本總務處的版面公開指出錯誤後
倘若以無權再審核,這可是說不過去的!
這算是明知故犯的共犯結構喔!!
<刑法> 第十五條
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刑法> 第 四 章 共犯
第二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三十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第三十一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
係,仍以共犯論。
以下文章轉貼自生活輔導組原文
提供總務處出納組參考!
生活輔導組您好:
作者macauboy (澳門男孩)應該是代表生活輔導組的人吧!
他在2月27日的回答網友是否可以兼領的問題時
他的回答原文轉貼如下:
> 作者 macauboy (澳門男孩) 看板 Guidance
> 標題 Re: 問兼領...
> 時間 Thu Feb 27 13:41:59 2003
> ──────────────────────────────────
> ==> jasonda (ㄚ達) 提到:
> 如果獎學金A是可以兼領的
> 獎學金B是不可以兼領的
> 那最後要怎摸決定?!
> 很簡單,你只能領其中一個
> 你先得獎學金a,那獎學金b就不能領
> 你先得獎學金b,那獎學金a就不能領
以上這三行可是生活輔導組的官方公開回答喔!
怎麼現在就不適用了?
難道生活輔導組與某得獎人有特殊關係?
難道生活輔導組圖利特定對象?
請不要自打耳光!!
而且
劉王桐卿女士、李廣和先生獎學金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明訂申請資格:未受領其他獎學金!!
^^^^^^^^^^^^^^^^
第八條:本獎學金,請校方審查核定後,發給獎學金.
^^^^^^^^^^^^
因此雖然山西獎學金未規定兼領,但劉李氏獎學金可是白紙黑字明訂不得兼領的喔!
因此依邏輯來說,該生雖然可以領取山西獎學金,但是絕對不可以領劉李氏獎學金.
因此
生活輔導組如果堅持違法圖利特定人
這絕對是違法的!!
而且在本人提出生活輔導組的錯誤後
如果生活輔導組仍然執意違法圖利
可不要以不知情,疏失當藉口!
這可是明知故犯的喔!
茲引用中華民國相關法條供生活輔導組參考!
<刑法>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公務員服務法> 請特別注意第六條
第一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六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
第七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十七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行政程序法>
第四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六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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