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NTUbus
标 题Re: 请<出纳组>注意喔!!
发信站台大计中椰林风情站 (Sat May 24 13:11:10 2003)
转信站Ptt!bbs.ee.ntu!news.ntu!Palmarama
==> [email protected] (Chen Chi-Huang) 提到:
> 应该直接跟生辅组反应,出纳组是按照传票发钱的,应无权限再审核一次
当本人在生活辅导组及本总务处的版面公开指出错误後
倘若以无权再审核,这可是说不过去的!
这算是明知故犯的共犯结构喔!!
<刑法> 第十五条
对於一定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
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刑法> 第 四 章 共犯
第二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
第三十条 帮助他人犯罪者,为从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第三十一条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者,虽无特定关
系,仍以共犯论。
以下文章转贴自生活辅导组原文
提供总务处出纳组参考!
生活辅导组您好:
作者macauboy (澳门男孩)应该是代表生活辅导组的人吧!
他在2月27日的回答网友是否可以兼领的问题时
他的回答原文转贴如下:
> 作者 macauboy (澳门男孩) 看板 Guidance
> 标题 Re: 问兼领...
> 时间 Thu Feb 27 13:41:59 2003
> ──────────────────────────────────
> ==> jasonda (ㄚ达) 提到:
> 如果奖学金A是可以兼领的
> 奖学金B是不可以兼领的
> 那最後要怎摸决定?!
> 很简单,你只能领其中一个
> 你先得奖学金a,那奖学金b就不能领
> 你先得奖学金b,那奖学金a就不能领
以上这三行可是生活辅导组的官方公开回答喔!
怎麽现在就不适用了?
难道生活辅导组与某得奖人有特殊关系?
难道生活辅导组图利特定对象?
请不要自打耳光!!
而且
刘王桐卿女士、李广和先生奖学金办法
第五条第一项明订申请资格:未受领其他奖学金!!
^^^^^^^^^^^^^^^^
第八条:本奖学金,请校方审查核定後,发给奖学金.
^^^^^^^^^^^^
因此虽然山西奖学金未规定兼领,但刘李氏奖学金可是白纸黑字明订不得兼领的喔!
因此依逻辑来说,该生虽然可以领取山西奖学金,但是绝对不可以领刘李氏奖学金.
因此
生活辅导组如果坚持违法图利特定人
这绝对是违法的!!
而且在本人提出生活辅导组的错误後
如果生活辅导组仍然执意违法图利
可不要以不知情,疏失当藉口!
这可是明知故犯的喔!
兹引用中华民国相关法条供生活辅导组参考!
<刑法> 第 四 章 渎职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务员对於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七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徵其价
额。
<公务员服务法> 请特别注意第六条
第一条 公务员应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
第六条 公务员不得假借权力,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
,加损害於人。
第七条 公务员执行职务,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第十七条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应行回避。
<行政程序法>
第四条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第六条 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第八条 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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