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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廣告規則辦法
發信站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Mon May 5 11:49:0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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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立法規範校內廣告物之張貼懸掛能夠整齊清潔,以維護校園景觀,特擬定「台大廣告物管理辦法」草稿如附件。為求立法周延,故公開廣徵各方意見。各單位或個人如有寶貴意見,請e-mail To
[email protected]或 傳真23925246 王文清 收 。總務處事務組
國立台灣大學廣告物管理辦法(草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台大)為管理廣告物,以維護校園景觀,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台大廣告物之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 張貼廣告:指以張掛、懸掛、黏貼、彩繪、噴漆或放置於地面或地上物之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單、海報、紙張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二 插設旗幟廣告:指插設於安全島、綠地之各種旗幟廣告。
第 四 條 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單位如下:
一 學生: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二 校外單位或廠商:各權責單位。
第二章 廣告物之設置及申請程序
第 五 條 廣告物除有特別情形外,應經主管單位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
第 六 條 廣告物之內容或設置,應依規定先送請主管單位核准後,始得申請設置。
廣告物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虛偽、誇大不實之情事。
海報、旗幟、布條等廣告物需標明活動日期及主辦單位;未標明或不當張貼、懸掛者,將以違規物品拆除。
第 七 條 廣告物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單位申請備查:
一 申請書。
二 載明廣告內容、規格、位置、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
三 設置地點權責單位之使用同意書。
各主管單位應設登記簿(記載活動名稱、舉辦單位、活動期間、聯絡人及電話),隨時備查。
第 八 條 申請廣告物備查者,主管單位應於收到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者,准予備查。
第 九 條 前條申請,應以申請書敘明活動內容、設置期間、設置地點、設置種類及設置數量,並檢附活動計畫、設置廣告物內文樣張。
同一地點有二個以上申請人提出時,由主管單位依申請書函收件時間順序許可之。
第 十 條 廣告板(欄)之設置,應標明維護管理單位之名稱,由管理單位應妥善管理,維持其整潔美觀及完整,不得有破損、髒亂或妨礙觀瞻。
第 十一 條 旗幟張掛期間以十五日為限,若有特殊需要,得向主管單位申請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章 廣告物設置之限制
第十二條 公告欄應設置於左列各區者為限:
一、 籃球場南側。
二、 活動中心前及側面。
三、 普通教室前。
四、 法學院綜合大樓前及運動場北側走道兩旁兩區。
五、 校門口北側。
六、 新生大樓及綜合教室走廊兩區。
七、 員生消費合作社第二門市部至共同教室間之走廊、共同教室內側兩區。
八、 醫學院基礎醫學大樓壹樓東側走廊。
於前項各區張貼同一活動內容之公告,其總面積之限制如後:
一、 第一款區至多以全開版面參張為限。
二、 第二、三、四款區至多以全開版面兩張為限。
三、 第五、六、七、八款區至多以全開版面壹張為限。
第十三條 張掛旗幟廣告應掛於學校設置之旗架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設有交通號誌之路燈桿上不得張掛。
二、 張掛於路燈桿上,應以燈桿套環固定,並不得損壞燈桿鍍鋅表層。
三、 旗面下端應距地面二公尺以上,並應與行車方向平行,且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
四、 旗面材料限用布質,規格以長一‧五公尺,寬六十公分為限。
第十四條 插設旗幟廣告應插設於學校預設之插孔內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旗桿插設位置應距安全島外緣三十公分以上,且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
二、 旗面材料限用布質,規格以長一‧五公尺,寬六十公分為限。
第十五條 張掛布條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甲、應設置於如後規定之場所,且不得妨害人車通行。
一、 學生活動中心正門前之廣場。
二、 員生消費合作社各門市部正門前之廣場。
三、 籃球場及運動場東側東欄杆。
四、 傅園西側圍牆。
五、 進入校園左列出入口暨附連圍牆:
I. 舟山路僑光堂前側門。
II. 新生南路側門。
III. 辛亥路語言中心側門。
IV. 法學院紹興南街、杭州南路側門。
V. 醫學院學生宿舍、學生活動中心及體育館周圍側門。
乙、材料限用布質,規格不超過長六公尺,寬六十公分。
第十六條 廣告物之固定支撐物及構架應為堅固不易毀損之材質構造,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廣告物之位置、材質及顏色,應與建築物主體及周邊景觀相搭配。
第十七條 海報、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得用膠帶黏貼於電線幹、椰子樹或其他之樹幹。
第四章 廣告物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經許可設置之廣告物,應將許可期間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或右下角;並隨時維護管理廣告物之景觀及安全。
第十九條 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廣告物,非經主管單位許可,不得變更內容、規格、形式、材料或設置處所。
第二十條 廣告物申請人、設置人、使用人及設置處所,對廣告物負有維護管理之責;廣告物逾使用期限或停止使用時,應自行拆除。
廣告物不得有破損、傾頹或朽壞之情形,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除;拆除後之廣告物,應自行清理,不得任意棄置。
第二十一條 廣告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不及通知申請人、設置人、使用人清理改善者,主管單位得逕予拆除。
第二十二條 對違規廣告物查報取締或執行遇有障礙時,各主管單位應相互支援配合辦理。
第五章 查報、取締
第二十三條 廣告物違反規定者,得令申請人、設置人、使用人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第二十四條 經許可或備查之廣告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或備查:
一、 廣告物未經主管單位許可,而變更內容、規格、形式、材料或設置處所,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二、 廣告物事後喪失原許可或備查要件者。
第二十五條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改善或補辦手續,並有影響校園景觀,主管單位得依法強制拆除。
廣告物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自行清除完畢;逾期未清除,由總務處事務組拍照告發或逕行拆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社團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及規定內容,由各主管單位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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