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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告规则办法
发信站台大计中椰林风情站 (Mon May 5 11:49:0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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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立法规范校内广告物之张贴悬挂能够整齐清洁,以维护校园景观,特拟定「台大广告物管理办法」草稿如附件。为求立法周延,故公开广徵各方意见。各单位或个人如有宝贵意见,请e-mail To
[email protected]或 传真23925246 王文清 收 。总务处事务组
国立台湾大学广告物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国立台湾大学(以下简称台大)为管理广告物,以维护校园景观,特订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台大广告物之管理,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物,其种类如下:
一 张贴广告:指以张挂、悬挂、黏贴、彩绘、喷漆或放置於地面或地上物之各种旗帜、布条、帆布、传单、海报、纸张或其他材质之广告。
二 插设旗帜广告:指插设於安全岛、绿地之各种旗帜广告。
第 四 条 广告物之管理,其主管单位如下:
一 学生:学务处课外活动组。
二 校外单位或厂商:各权责单位。
第二章 广告物之设置及申请程序
第 五 条 广告物除有特别情形外,应经主管单位审查许可後,始得设置。
第 六 条 广告物之内容或设置,应依规定先送请主管单位核准後,始得申请设置。
广告物内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虚伪、夸大不实之情事。
海报、旗帜、布条等广告物需标明活动日期及主办单位;未标明或不当张贴、悬挂者,将以违规物品拆除。
第 七 条 广告物应於设置前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单位申请备查:
一 申请书。
二 载明广告内容、规格、位置、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设计图说。
三 设置地点权责单位之使用同意书。
各主管单位应设登记簿(记载活动名称、举办单位、活动期间、联络人及电话),随时备查。
第 八 条 申请广告物备查者,主管单位应於收到申请书件之次日起十日内审查完竣,合於规定者,准予备查。
第 九 条 前条申请,应以申请书叙明活动内容、设置期间、设置地点、设置种类及设置数量,并检附活动计画、设置广告物内文样张。
同一地点有二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时,由主管单位依申请书函收件时间顺序许可之。
第 十 条 广告板(栏)之设置,应标明维护管理单位之名称,由管理单位应妥善管理,维持其整洁美观及完整,不得有破损、脏乱或妨碍观瞻。
第 十一 条 旗帜张挂期间以十五日为限,若有特殊需要,得向主管单位申请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章 广告物设置之限制
第十二条 公告栏应设置於左列各区者为限:
一、 篮球场南侧。
二、 活动中心前及侧面。
三、 普通教室前。
四、 法学院综合大楼前及运动场北侧走道两旁两区。
五、 校门口北侧。
六、 新生大楼及综合教室走廊两区。
七、 员生消费合作社第二门市部至共同教室间之走廊、共同教室内侧两区。
八、 医学院基础医学大楼壹楼东侧走廊。
於前项各区张贴同一活动内容之公告,其总面积之限制如後:
一、 第一款区至多以全开版面参张为限。
二、 第二、三、四款区至多以全开版面两张为限。
三、 第五、六、七、八款区至多以全开版面壹张为限。
第十三条 张挂旗帜广告应挂於学校设置之旗架上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设有交通号志之路灯杆上不得张挂。
二、 张挂於路灯杆上,应以灯杆套环固定,并不得损坏灯杆镀锌表层。
三、 旗面下端应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并应与行车方向平行,且不得逾越至车道上方。
四、 旗面材料限用布质,规格以长一‧五公尺,宽六十公分为限。
第十四条 插设旗帜广告应插设於学校预设之插孔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旗杆插设位置应距安全岛外缘三十公分以上,且旗面不得逾越至车道上方。
二、 旗面材料限用布质,规格以长一‧五公尺,宽六十公分为限。
第十五条 张挂布条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应设置於如後规定之场所,且不得妨害人车通行。
一、 学生活动中心正门前之广场。
二、 员生消费合作社各门市部正门前之广场。
三、 篮球场及运动场东侧东栏杆。
四、 傅园西侧围墙。
五、 进入校园左列出入口暨附连围墙:
I. 舟山路侨光堂前侧门。
II. 新生南路侧门。
III. 辛亥路语言中心侧门。
IV. 法学院绍兴南街、杭州南路侧门。
V. 医学院学生宿舍、学生活动中心及体育馆周围侧门。
乙、材料限用布质,规格不超过长六公尺,宽六十公分。
第十六条 广告物之固定支撑物及构架应为坚固不易毁损之材质构造,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广告物之位置、材质及颜色,应与建筑物主体及周边景观相搭配。
第十七条 海报、旗帜、布条等广告物不得用胶带黏贴於电线干、椰子树或其他之树干。
第四章 广告物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经许可设置之广告物,应将许可期间标示於广告物之左下角或右下角;并随时维护管理广告物之景观及安全。
第十九条 依本办法规定设置之广告物,非经主管单位许可,不得变更内容、规格、形式、材料或设置处所。
第二十条 广告物申请人、设置人、使用人及设置处所,对广告物负有维护管理之责;广告物逾使用期限或停止使用时,应自行拆除。
广告物不得有破损、倾颓或朽坏之情形,如有损坏应立即修复或拆除;拆除後之广告物,应自行清理,不得任意弃置。
第二十一条 广告物因地震、风灾、水灾、火灾等重大事变,遭受损坏而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不及通知申请人、设置人、使用人清理改善者,主管单位得迳予拆除。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广告物查报取缔或执行遇有障碍时,各主管单位应相互支援配合办理。
第五章 查报、取缔
第二十三条 广告物违反规定者,得令申请人、设置人、使用人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许可或备查之广告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单位得撤销或废止其许可或备查:
一、 广告物未经主管单位许可,而变更内容、规格、形式、材料或设置处所,经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逾期仍未改善或补办手续者。
二、 广告物事後丧失原许可或备查要件者。
第二十五条 未依规定於期限内改善或补办手续,并有影响校园景观,主管单位得依法强制拆除。
广告物应於活动结束後立即自行清除完毕;逾期未清除,由总务处事务组拍照告发或迳行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社团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及规定内容,由各主管单位定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校行政会议核定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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