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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問題] 關於退學
發信站椰林風情 (Wed Mar 4 10:16:2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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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永久身障生手冊者,除非有學則第四十八條情況,才會退學。
第四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本學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休學年限(含專案核准者)已滿,已註冊但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
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低於本學則規定者。
六、符合本學則其他規定應令退學者。
但身障生手冊有期限者,期限過後未再持有身障生手冊,則依學則第二十七規定處理,身障生無成績不及格退學的情形。
註冊組 敬覆
==> [email protected] (號呆熊) 提到:
> 依學則規定如下:
> 第二十七條 學生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二分之一不及格,
> 之後有另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三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第二十八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
> 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三分之二不及格,之後有另一學期
> 修習學分總數逾二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第二十九條 下列學生不適用本學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
>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 二、全學期修習學分總數未超過九學分者。
> 想請問一下,身障生是什麼情況下會被退學?
> 是非成績方面的因素才會退學或是不及格學分採用的標準不一樣?
>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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