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hong79 (號呆熊)
看板academ
標題[問題] 關於退學
時間Mon Mar 2 02:21:18 2009
依學則規定如下:
第二十七條 學生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二分之一不及格,
之後有另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三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八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
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三分之二不及格,之後有另一學期
修習學分總數逾二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九條 下列學生不適用本學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全學期修習學分總數未超過九學分者。
想請問一下,身障生是什麼情況下會被退學?
是非成績方面的因素才會退學或是不及格學分採用的標準不一樣?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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