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xio (3K)
看板academ
標題[問題] 關於二一問題
時間Wed Feb 13 22:33:57 2008
學則
第二十九條 下列學生不適用本學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全學期修習學分總數未超過九學分者。
^^^^^^^^^^^^
請問未超過九學分,是否有包括九學分?
倘若之前已二一,本學期修九學分
是否有適用二七條規定,即本學期超過三學分被當即退學?
另外,此"未超過九學分不適用"的規定
對於進修學士班是否相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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