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xio (3K)
看板academ
标题[问题] 关於二一问题
时间Wed Feb 13 22:33:57 2008
学则
第二十九条 下列学生不适用本学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一、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学生。
二、全学期修习学分总数未超过九学分者。
^^^^^^^^^^^^
请问未超过九学分,是否有包括九学分?
倘若之前已二一,本学期修九学分
是否有适用二七条规定,即本学期超过三学分被当即退学?
另外,此"未超过九学分不适用"的规定
对於进修学士班是否相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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