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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問題] 雙重學籍
發信站椰林風情 (Fri Jun 1 17:23:0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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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protected] (新生活) 提到:
> ※ 引述《Fizika (Physics)》之銘言:
> : 雙重學籍之規範法條為學則第48條
> : ==========================================
> :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 : 一、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本學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 : 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 : 三、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 :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 : 五、休學年限(含專案核准者)已滿,已註冊但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
> : 辦理 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低於本學則規定者。
> : 六、符合本學則其他規定應令退學者。
> : ==========================================
> : 以上是現行條文
> : 舊的條文中有 "四、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校院註冊入學者。" 這一條
> : 可以參考9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紀錄
> : 提出以下理由作學則修正
> : 一、取銷學則第四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九款之規定較符合目
> : 前鼓勵學生多元學習之現況。
> : 而此案當時的決議為
> : 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九款修正為:
> : 事先未經校方同意,同時在其他校院註冊就讀者。
> : 9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仍適用原規定。
> : 在當時即有做此一情況的規範
> : 所以所謂 報備許可制是從94年度開始
> :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是不行
> 我本身在九十三學年度已經報備許可擁有雙重學籍,事實上學校針對
> 雙重學籍的問題處理更早,因為當時學則的規範有漏洞,當二個學籍同時
> 為本校時,即未被規範於其內。當然也因為教育部在大學法相關條文的修
> 正時,持開放雙重學籍的態度,所以台大內部在學則尚未修正時,就已經
> 有對相關問題有所研議-即便當時學則尚未更改。
> 不過原發文者的問題還有另解之道:他校進修部是否屬於國內其他大
> 學院校?據我一位也關心學則的學長說,他曾經去函教育高教司,高教司
> 的回應是進修教育與正規大學教育應為不同。當然,從原立法目的觀察,
> 這樣的解釋也應該是合理的。
> 其實台大多半的時候是人治的,只是看起來像是法治的。但此語並無
> 貶意,我以為能夠彈性解釋法規,而以學生權益為依歸,是值得稱許的。
>
本校學則第48條第4款有關雙重學籍退學之規定如下。
1、93、7、13原來之條文。
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者。
2、94、8、4修正之條文
事先未經校方同意,同時在其他校院註冊就讀者。
9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校院
註冊入學者。
3、95、8、18再次修正時,刪除本款之規定,即現行條文已無
雙重學籍退學之規定。
綜合上述修正之過程,可歸結如下:
1、9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只要雙重學籍一經查明則退學
2、94、8、4修正為可先報備,即94學年度入學者,
可事先經校方同意具雙重學籍。
3、95、8、18已刪除雙重學籍退學之規定,故95學年度入學者,
已無雙重學籍的問題
註冊組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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