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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问题] 双重学籍
发信站椰林风情 (Fri Jun 1 17:23:0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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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protected] (新生活) 提到:
> ※ 引述《Fizika (Physics)》之铭言:
> : 双重学籍之规范法条为学则第48条
> : ==========================================
> :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令退学︰
> : 一、修业年限届满经依规定延长年限仍未修足本学系应修之科目与学分者。
> : 二、休学逾期未复学者。
> : 三、入学或转学资格经审核不合者。
> : 四、操行成绩不及格者。
> : 五、休学年限(含专案核准者)已满,已注册但於加退选截止日仍未依规定
> : 办理 选课或所选学分数低於本学则规定者。
> : 六、符合本学则其他规定应令退学者。
> : ==========================================
> : 以上是现行条文
> : 旧的条文中有 "四、同时在国内其他大学校院注册入学者。" 这一条
> : 可以参考93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二次教务会议纪录
> : 提出以下理由作学则修正
> : 一、取销学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及第七十五条第九款之规定较符合目
> : 前鼓励学生多元学习之现况。
> : 而此案当时的决议为
> : 原条文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及第七十五条第九款修正为:
> : 事先未经校方同意,同时在其他校院注册就读者。
> : 93学年度(含)以前入学学生仍适用原规定。
> : 在当时即有做此一情况的规范
> : 所以所谓 报备许可制是从94年度开始
> :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不行
> 我本身在九十三学年度已经报备许可拥有双重学籍,事实上学校针对
> 双重学籍的问题处理更早,因为当时学则的规范有漏洞,当二个学籍同时
> 为本校时,即未被规范於其内。当然也因为教育部在大学法相关条文的修
> 正时,持开放双重学籍的态度,所以台大内部在学则尚未修正时,就已经
> 有对相关问题有所研议-即便当时学则尚未更改。
> 不过原发文者的问题还有另解之道:他校进修部是否属於国内其他大
> 学院校?据我一位也关心学则的学长说,他曾经去函教育高教司,高教司
> 的回应是进修教育与正规大学教育应为不同。当然,从原立法目的观察,
> 这样的解释也应该是合理的。
> 其实台大多半的时候是人治的,只是看起来像是法治的。但此语并无
> 贬意,我以为能够弹性解释法规,而以学生权益为依归,是值得称许的。
>
本校学则第48条第4款有关双重学籍退学之规定如下。
1、93、7、13原来之条文。
同时在国内其他大学院校注册入学者。
2、94、8、4修正之条文
事先未经校方同意,同时在其他校院注册就读者。
93学年度(含)以前入学学生, 同时在国内其他大学校院
注册入学者。
3、95、8、18再次修正时,删除本款之规定,即现行条文已无
双重学籍退学之规定。
综合上述修正之过程,可归结如下:
1、93学年度(含)以前入学者,只要双重学籍一经查明则退学
2、94、8、4修正为可先报备,即94学年度入学者,
可事先经校方同意具双重学籍。
3、95、8、18已删除双重学籍退学之规定,故95学年度入学者,
已无双重学籍的问题
注册组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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