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loser (風的呼喚ﰠ)
看板academ
標題[問題] 關於學分抵免
時間Tue Aug 30 20:25:00 2005
第 六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已修習及格之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加修學系系訂必修
科目性質相同者,由加修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其已修習及格之加修
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本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本學系
之科目學分。如有不得兼充,或兼充後學分不足者,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並
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前項兼充科目不得超過二十學分。但九十二學年度以前核准修讀雙主修者,不在此限。
請問一下 若由A系轉B系,並申請A系為雙主修
那麼在A系所修之課 是否有可能再B系辦理抵免後 再抵免雙修而滿足前項條件
也有可能直接在B系用後項條件在申請抵免而滿足後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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