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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版上有這篇 又突然不見了 @@ 而且以前從來沒聽說有這種比賽耶… 不知道今年是不是第一次辦 http://www.pe.ntu.edu.tw/Activity_list.aspx?gmid=48 九十四學年度(56屆)全校運動會<球類競賽> 基本資料 | 活動說明 | 活動項目 | 活動回顧 一、時 間:九十五年三月廿四、廿五、廿六日(星期五、六、日)。 二、地 點:校總區綜合體育館及室外運動場區。 三、競賽組別及參加單位: (一)男學生組:團體賽以學院為單位。(每一學院至多報名兩隊) (二)女學生組:團體賽以學院為單位。(每一學院至多報名兩隊) (三)教職員工組:團體賽以學院為單位。(成績不列入大會總錦標計算,人數不足可跨院 報名。) 四、參加辦法: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截止,逾期不得補報或更改 。 (二)報名地點:體育室活動組。 (三)報名手續: (1)由各院派專人負責辦理報名。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男、女學生組 人數依各項目競賽方法。 (2)各單位請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報名及比賽有關事宜,並上網登錄資料完成報名手續。 報名網址http://www.pe.ntu.edu.tw/Activity_list.aspx。 五、領隊會議:訂於九十五年三月廿三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於校總區體育館召開(不另 行通知)。 六、競賽項目: (一)籃球:男生組、女生組(學生及教職員可以混合組隊)。 (二)排球:男生組、女生組(學生及教職員可以混合組隊)。 (三)桌球:男學生組、女學生組、教職員工組。 (四)羽球:男學生組、女學生組、教職員工組。。 (五)網球:男學生組、女學生組、教職員工組。 七、競賽辦法: (一)各組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 (二)各組報名五隊以上,十二隊以下(含),先分組循環預賽,每組取兩名參加決賽,。 (三)各組報名十三隊以上,先分組循環預賽取四至十六名參加決賽,各組冠軍為種子隊, 以抽籤方式採單淘汰決賽,預賽成績不列入計算保留。 (四)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已比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出賽權亦 予取消。 3.積分相等其判定勝負之優先順序如下: (1)兩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兩隊之勝隊為優勝。 (2)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獲勝。 (B)(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 (D)相關隊在該循環中全部比賽結果再依(A)、(B)、(C)方式循序判定。 八、競賽方法: (一)籃 球: 1 報名人數:男、女學生組以12人(含隊長) 為限,球衣背號為4-15號,請勿重複。 2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籃球比賽規則。 3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合格之品牌,大會指定用球之廠牌另定之。 4 比賽方式: (1) 各參賽隊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準備比賽,並填寫球員出賽名單(以 大會時間為準,逾比賽時間十五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2) 球員出場比賽時,請攜帶本校學生證件,教職員工請攜帶相關證件,以備隨時查驗 ,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3) 球衣原則上以衣服有自己學院院名為最基本要求,背號請勿重複,上場球員請穿著 球衣,T-shirt一律相同整齊為主。 (4) 球員出場比賽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識別證,以備查驗,違者該場以棄權論,並 取消該場後各場之比賽資格,即往後各場之積分為零。 (5)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參賽者不得異議。 (6) 遇有賽程冗長等不可抗拒之重大因素,比賽辦法得由主辦單位視情況更改之。 (7) 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規程 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二)排 球: 1 報名人數:男、女學生組以18人(含隊長) 為限,背號為1-18號,請勿重複。 2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3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合格之品牌,大會指定用球之廠牌另定之。 4 比賽方式: (1) 採落地得分制,每場比賽三局(即三戰兩勝),第三局皆為二十五分。決勝局一方 先得13分時,交換場地。 (2) 列隊時雙方隊長猜拳決定發球權。 (3) 各院報名人數18名,每場比賽登錄12名球員,依各校彙整名單檢錄。上場六員,有 自由球員制。 (4) 每隊每局可有兩次暫停(每次30秒)。 (5) 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並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於大會設立之填寫名 單處繕寫,填妥後於20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大會不再另行通知,未依規定提出名單者 以棄權論,如比賽時間有所更動,以大會報告為準。 (6) 球員出場比賽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識別證,以備查驗,違者該點以棄權論,並 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即往後各點之積分為零。 (7) 球衣原則上以衣服有自己學院院名為最基本要求,上場球員請穿著球衣,T-shirt 一律相同整齊為主。 (8) 遇有賽程冗長等不可抗拒之重大因素,比賽辦法得由主辦單位視情況更改。 (9) 各項比賽如未依規定時間出場比賽,該項目以自動棄權論。 (10) 比賽選手無跨競賽項目限制,如遇賽程衝突時,可經比賽隊協調,在雙方同意下 ,且不影響後續賽程,可要求變更賽程,最終須由裁判長召開三人以上臨時裁判會議裁定 之,不得有異議。 (三)桌 球: 1 報名人數:男、女學生組及教職員組以10人(含隊長) 為限。 2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桌球比賽規則。 3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合格之品牌,大會指定用球之廠牌另定之。 4 比賽方式: (1) 男、女學生組比賽均採五點三勝定勝負制(單、雙、單、雙、單)。教職員組比賽 採三點制(單、雙、單),單雙不得兼。 (2) 為使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有權拆點比賽。 (3) 各參賽隊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準備比賽,並填寫球員出賽名單(以 大 會時間為準,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4) 球員出場比賽時,請攜帶本校學生證件(教職員工請攜帶相關證件)以備隨時查驗 ,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5)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參賽者不得異議。 (6) 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規程 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7) 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選手缺席時,視同空點,空點一判定,則不論該點勝負如何,一 慨判為對方勝場(其比賽之計算,五點制為3:0三點制為2:0))。 (8) 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規程 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四)羽 球: 1 報名人數:男、女學生組及教職員組以10人(含隊長) 為限。 2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比賽規則。 3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合格之品牌,大會指定用球之廠牌另定之。 4 比賽方式: (1) 男、女學生組比賽採五點制(單、單、雙、雙、單),單雙不得兼。教職員組比賽 採三點制,均為雙打。 (2) 為使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有權拆點比賽。 (3) 各參賽隊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準備比賽,並填寫球員出賽名單(以 大 會時間為準,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4) 球員出場比賽時,請攜帶本校學生證件(教職員工請攜帶相關證件)以備隨時查驗 ,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5)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參賽者不得異議。 (6) 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規程 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7) 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選手缺席時,視同空點,空點一判定,則不論該點勝負如何,一 慨判為對方勝場(其比賽之計算,五點制為3:0三點制為2:0)。 (8) 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規程 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五)網 球: 1 報名人數:男學生組以12人(含隊長),女學生組和教職員組以8人(含隊長)為限。 2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網球比賽規則。 3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合格之品牌,大會指定用球之廠牌另定之。 4 比賽方式: (1) 男學生組:採五點三勝制(單、雙、單、雙、單)。 (2) 女學生組:採三點兩勝制(單、雙、單), (3) 教職員組:採雙打三點兩勝制(第一點為青年組、第二點為長青或女子組、第 三點為壯年組)。 (A)青 年 組:於九十四年度代表本校參加大專教職員(男乙組)網球賽之青年組隊員( 每隊限兩人);或自願參加之隊員均可排點比賽。 (B)長青、女子組:男子隊員年齡須在六十歲以上者(民國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或 女子隊員始可排點比賽。 (C)壯 年 組:隊員年齡須在四十五歲以上者(民國4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至六十歲( 民國34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者),或自願參加之長青、女子組隊員始可排點比賽。 (4) 每點比賽採先勝六局制;如局數六平時,採決勝局(搶七)制。 5 競賽規定事項: (1) 各參賽隊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準備比賽,並填寫球員出賽名單(以 大 會時間為準,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2) 球員出場比賽時,請攜帶本校學生證件(教職員工請攜帶相關證件)以備隨時查驗 ,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3)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參賽者不得異議。 (4) 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規程 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5) 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選手缺席時,視同空點,空點一判定,則不論該點勝負如何,一 慨判為對方勝場(其比賽之計算,五點制為3:0,三點制為 2:0)。 (6) 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規程 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九、計分辦法:取前四名,分別以18、14、12、10計分,即第一名18分,第二名14分,餘 類推之。 十、獎 勵:取前三名頒予冠軍、亞軍及季軍獎盃。 十一、本比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隨時修訂公佈之。 十二、本規程經本會籌備會通過後實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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