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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版上有这篇 又突然不见了 @@ 而且以前从来没听说有这种比赛耶… 不知道今年是不是第一次办 http://www.pe.ntu.edu.tw/Activity_list.aspx?gmid=48 九十四学年度(56届)全校运动会<球类竞赛> 基本资料 | 活动说明 | 活动项目 | 活动回顾 一、时 间:九十五年三月廿四、廿五、廿六日(星期五、六、日)。 二、地 点:校总区综合体育馆及室外运动场区。 三、竞赛组别及参加单位: (一)男学生组:团体赛以学院为单位。(每一学院至多报名两队) (二)女学生组:团体赛以学院为单位。(每一学院至多报名两队) (三)教职员工组:团体赛以学院为单位。(成绩不列入大会总锦标计算,人数不足可跨院 报名。) 四、参加办法: (一)报名时间:即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星期三)下午五时截止,逾期不得补报或更改 。 (二)报名地点:体育室活动组。 (三)报名手续: (1)由各院派专人负责办理报名。每队可报名领队、教练、管理各一人。男、女学生组 人数依各项目竞赛方法。 (2)各单位请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报名及比赛有关事宜,并上网登录资料完成报名手续。 报名网址http://www.pe.ntu.edu.tw/Activity_list.aspx。 五、领队会议:订於九十五年三月廿三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於校总区体育馆召开(不另 行通知)。 六、竞赛项目: (一)篮球:男生组、女生组(学生及教职员可以混合组队)。 (二)排球:男生组、女生组(学生及教职员可以混合组队)。 (三)桌球:男学生组、女学生组、教职员工组。 (四)羽球:男学生组、女学生组、教职员工组。。 (五)网球:男学生组、女学生组、教职员工组。 七、竞赛办法: (一)各组报名五队以下(含五队)采单循环赛制。 (二)各组报名五队以上,十二队以下(含),先分组循环预赛,每组取两名参加决赛,。 (三)各组报名十三队以上,先分组循环预赛取四至十六名参加决赛,各组冠军为种子队, 以抽签方式采单淘汰决赛,预赛成绩不列入计算保留。 (四)循环赛计分法: 1.胜一场得两分,败一场得一分,积分多者获胜。 2.凡中途弃权退出比赛或经大会判定失格之球队,其已比赛成绩不予计算,往後出赛权亦 予取消。 3.积分相等其判定胜负之优先顺序如下: (1)两队积分相等时,以该两队之胜队为优胜。 (2)如遇三队或三队以上积分相等时,以该相关队比赛结果依下列顺序判定:    (A)(胜点和)÷(负点和)之商大者获胜。 (B)(总胜局数)÷(总负局数)之商大者获胜。 (C)(总胜分)÷(总负分)之商大者获胜。 (D)相关队在该循环中全部比赛结果再依(A)、(B)、(C)方式循序判定。 八、竞赛方法: (一)篮 球: 1 报名人数:男、女学生组以12人(含队长) 为限,球衣背号为4-15号,请勿重复。 2 比赛规则:采中华民国篮球协会审定之最新篮球比赛规则。 3 比赛用球:采用中华民国篮球协会审定合格之品牌,大会指定用球之厂牌另定之。 4 比赛方式: (1) 各参赛队伍应提前二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准备比赛,并填写球员出赛名单(以 大会时间为准,逾比赛时间十五分钟未出场者,以弃权论)。 (2) 球员出场比赛时,请携带本校学生证件,教职员工请携带相关证件,以备随时查验 ,违者不得出场比赛。 (3) 球衣原则上以衣服有自己学院院名为最基本要求,背号请勿重复,上场球员请穿着 球衣,T-shirt一律相同整齐为主。 (4) 球员出场比赛必须携带学生证或教职员识别证,以备查验,违者该场以弃权论,并 取消该场後各场之比赛资格,即往後各场之积分为零。 (5) 为了赛程顺利进行,场地安排得由大会随时视情况调度,参赛者不得异议。 (6) 遇有赛程冗长等不可抗拒之重大因素,比赛办法得由主办单位视情况更改之。 (7) 比赛有争议时,规则上有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如规则暨本竞赛规程 无明文规定之问题,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之,其判决为终决。 (二)排 球: 1 报名人数:男、女学生组以18人(含队长) 为限,背号为1-18号,请勿重复。 2 比赛规则:采中华民国排球协会审定之最新排球比赛规则。 3 比赛用球:采用中华民国排球协会审定合格之品牌,大会指定用球之厂牌另定之。 4 比赛方式: (1) 采落地得分制,每场比赛三局(即三战两胜),第三局皆为二十五分。决胜局一方 先得13分时,交换场地。 (2) 列队时双方队长猜拳决定发球权。 (3) 各院报名人数18名,每场比赛登录12名球员,依各校汇整名单检录。上场六员,有 自由球员制。 (4) 每队每局可有两次暂停(每次30秒)。 (5) 各队应详阅出赛时间,并於赛前30分钟向大会领取出赛名单,於大会设立之填写名 单处缮写,填妥後於20分钟前提交大会竞赛组,大会不再另行通知,未依规定提出名单者 以弃权论,如比赛时间有所更动,以大会报告为准。 (6) 球员出场比赛必须携带学生证或教职员识别证,以备查验,违者该点以弃权论,并 取消该场其後各点之比赛资格,即往後各点之积分为零。 (7) 球衣原则上以衣服有自己学院院名为最基本要求,上场球员请穿着球衣,T-shirt 一律相同整齐为主。 (8) 遇有赛程冗长等不可抗拒之重大因素,比赛办法得由主办单位视情况更改。 (9) 各项比赛如未依规定时间出场比赛,该项目以自动弃权论。 (10) 比赛选手无跨竞赛项目限制,如遇赛程冲突时,可经比赛队协调,在双方同意下 ,且不影响後续赛程,可要求变更赛程,最终须由裁判长召开三人以上临时裁判会议裁定 之,不得有异议。 (三)桌 球: 1 报名人数:男、女学生组及教职员组以10人(含队长) 为限。 2 比赛规则:采中华民国桌球协会审定之最新桌球比赛规则。 3 比赛用球:采用中华民国桌球协会审定合格之品牌,大会指定用球之厂牌另定之。 4 比赛方式: (1) 男、女学生组比赛均采五点三胜定胜负制(单、双、单、双、单)。教职员组比赛 采三点制(单、双、单),单双不得兼。 (2) 为使比赛顺利进行,大会有权拆点比赛。 (3) 各参赛队伍应提前二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准备比赛,并填写球员出赛名单(以 大 会时间为准,逾比赛时间十分钟未出场者,以弃权论)。 (4) 球员出场比赛时,请携带本校学生证件(教职员工请携带相关证件)以备随时查验 ,违者不得出场比赛。 (5) 为了赛程顺利进行,场地安排得由大会随时视情况调度,参赛者不得异议。 (6) 比赛有争议时,规则上有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如规则暨本竞赛规程 无明文规定之问题,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之,其判决为终决。 (7) 出赛单位各点若有选手缺席时,视同空点,空点一判定,则不论该点胜负如何,一 慨判为对方胜场(其比赛之计算,五点制为3:0三点制为2:0))。 (8) 比赛有争议时,规则上有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如规则暨本竞赛规程 无明文规定之问题,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之,其判决为终决。 (四)羽 球: 1 报名人数:男、女学生组及教职员组以10人(含队长) 为限。 2 比赛规则:采中华民国羽球协会审定之最新羽球比赛规则。 3 比赛用球:采用中华民国羽球协会审定合格之品牌,大会指定用球之厂牌另定之。 4 比赛方式: (1) 男、女学生组比赛采五点制(单、单、双、双、单),单双不得兼。教职员组比赛 采三点制,均为双打。 (2) 为使比赛顺利进行,大会有权拆点比赛。 (3) 各参赛队伍应提前二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准备比赛,并填写球员出赛名单(以 大 会时间为准,逾比赛时间十分钟未出场者,以弃权论)。 (4) 球员出场比赛时,请携带本校学生证件(教职员工请携带相关证件)以备随时查验 ,违者不得出场比赛。 (5) 为了赛程顺利进行,场地安排得由大会随时视情况调度,参赛者不得异议。 (6) 比赛有争议时,规则上有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如规则暨本竞赛规程 无明文规定之问题,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之,其判决为终决。 (7) 出赛单位各点若有选手缺席时,视同空点,空点一判定,则不论该点胜负如何,一 慨判为对方胜场(其比赛之计算,五点制为3:0三点制为2:0)。 (8) 比赛有争议时,规则上有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如规则暨本竞赛规程 无明文规定之问题,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之,其判决为终决。 (五)网 球: 1 报名人数:男学生组以12人(含队长),女学生组和教职员组以8人(含队长)为限。 2 比赛规则:采中华民国网球协会审定之最新网球比赛规则。 3 比赛用球:采用中华民国网球协会审定合格之品牌,大会指定用球之厂牌另定之。 4 比赛方式: (1) 男学生组:采五点三胜制(单、双、单、双、单)。 (2) 女学生组:采三点两胜制(单、双、单), (3) 教职员组:采双打三点两胜制(第一点为青年组、第二点为长青或女子组、第 三点为壮年组)。 (A)青 年 组:於九十四年度代表本校参加大专教职员(男乙组)网球赛之青年组队员( 每队限两人);或自愿参加之队员均可排点比赛。 (B)长青、女子组:男子队员年龄须在六十岁以上者(民国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或 女子队员始可排点比赛。 (C)壮 年 组:队员年龄须在四十五岁以上者(民国4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至六十岁( 民国34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者),或自愿参加之长青、女子组队员始可排点比赛。 (4) 每点比赛采先胜六局制;如局数六平时,采决胜局(抢七)制。 5 竞赛规定事项: (1) 各参赛队伍应提前二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准备比赛,并填写球员出赛名单(以 大 会时间为准,逾比赛时间十分钟未出场者,以弃权论)。 (2) 球员出场比赛时,请携带本校学生证件(教职员工请携带相关证件)以备随时查验 ,违者不得出场比赛。 (3) 为了赛程顺利进行,场地安排得由大会随时视情况调度,参赛者不得异议。 (4) 比赛有争议时,规则上有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如规则暨本竞赛规程 无明文规定之问题,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之,其判决为终决。 (5) 出赛单位各点若有选手缺席时,视同空点,空点一判定,则不论该点胜负如何,一 慨判为对方胜场(其比赛之计算,五点制为3:0,三点制为 2:0)。 (6) 比赛有争议时,规则上有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如规则暨本竞赛规程 无明文规定之问题,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之,其判决为终决。 九、计分办法:取前四名,分别以18、14、12、10计分,即第一名18分,第二名14分,余 类推之。 十、奖 励:取前三名颁予冠军、亚军及季军奖盃。 十一、本比赛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承办单位随时修订公布之。 十二、本规程经本会筹备会通过後实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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