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pH98 (專家就是全力以赴者)
看板NTU_BOTDorm2
標題[情報] 請大家明日前往計中務必小心
時間Thu Aug 20 21:57:54 2015
經查
黃姓男子已被台大記過
其仍用干擾手段持續於PTT版面PO文干擾
利用分身帳號擾亂版面
又威脅要去台大計算機中心找師長算帳
加以威嚇其他使用者,影響PTT大眾權益
其行相當不可思議
難以置信世間竟有如此頑劣份子
提醒大家明日前往計算機中心
務必注意自身安全
遇到海嘯請往高處避難避免受到波及
若有危難情形請勿慌張,避免拿手機正面錄影
可連絡駐警隊或撥打110尋求警方協助
相關判決如下
【裁判字號】104,救,37
【裁判日期】1040702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傑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104年度
全字第6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
國立臺灣大學記兩大過一小
過兩懲戒之前後兩處分將影響學期末操性成績,提出假處分
聲請,由本院以104 年度全字第63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提
出104 年度個人所得低收入戶之資歷,並檢附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以證每月繳納
刑事案件新台幣(下同)11,000-12,000 元之罰金,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證103 年全年所得為
160,000 元,故聲請人顯無資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
、第102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並未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一節予以陳述,僅泛稱本院應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云云,尚難認已盡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責,復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之
,經核與法尚有未合。又經本院於104年6月30日調取聲請人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於103 年度
有薪資所得給付總額160,000 元,則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是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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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ocopie: 我倒是很好奇活在網路世界的他真的會出現嗎XD 08/20 22:01
2F:推 linbigheads: 你也是 跟瘋子計較幹甚麼 賣亂 08/20 23:10
抱歉 打擾舍胞了
※ 編輯: KapH98 (122.3.238.242), 08/21/2015 00: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