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pH98 (专家就是全力以赴者)
看板NTU_BOTDorm2
标题[情报] 请大家明日前往计中务必小心
时间Thu Aug 20 21:57:54 2015
经查
黄姓男子已被台大记过
其仍用干扰手段持续於PTT版面PO文干扰
利用分身帐号扰乱版面
又威胁要去台大计算机中心找师长算帐
加以威吓其他使用者,影响PTT大众权益
其行相当不可思议
难以置信世间竟有如此顽劣份子
提醒大家明日前往计算机中心
务必注意自身安全
遇到海啸请往高处避难避免受到波及
若有危难情形请勿慌张,避免拿手机正面录影
可连络驻警队或拨打110寻求警方协助
相关判决如下
【裁判字号】104,救,37
【裁判日期】1040702
【裁判案由】诉讼救助
【裁判全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37号
声 请 人
黄○杰
上列当事人因与相对人国立台湾大学间声请假处分事件(104年度
全字第63号),声请诉讼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声请驳回。
声请诉讼费用由声请人负担。
理 由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因遭
国立台湾大学记两大过一小
过两惩戒之前後两处分将影响学期末操性成绩,提出假处分
声请,由本院以104 年度全字第63号案件审理中。声请人提
出104 年度个人所得低收入户之资历,并检附台湾台北地方
法院检察署办理分期缴纳罚金执行案件进行表以证每月缴纳
刑事案件新台币(下同)11,000-12,000 元之罚金,及103
年度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资料清单以证103 年全年所得为
160,000 元,故声请人显无资力,爰依行政诉讼法第101 条
、第102 条规定,声请诉讼救助等语。
三、经查:声请人声请本件诉讼救助,并未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
缺乏经济上信用而无资力一节予以陈述,仅泛称本院应裁定
准予诉讼救助云云,尚难认已尽释明无资力支出诉讼费用之
责,复未提出本院管辖区域内有资力之人出具保证书以代之
,经核与法尚有未合。又经本院於104年6月30日调取声请人
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显示,声请人於103 年度
有薪资所得给付总额160,000 元,则声请人并非无资力,是
其声请即属无从准许,应予驳回。
四、依行政诉讼法第104 条、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78条,裁定
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7 月 2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审判长法 官 萧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陈姿岑
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须按他造
人数附缮本)。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7 月 3 日
书记官 李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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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ocopie: 我倒是很好奇活在网路世界的他真的会出现吗XD 08/20 22:01
2F:推 linbigheads: 你也是 跟疯子计较干甚麽 卖乱 08/20 23:10
抱歉 打扰舍胞了
※ 编辑: KapH98 (122.3.238.242), 08/21/2015 00: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