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pH98 (專家就是全力以赴者)
看板NTU_BOTDorm2
標題[情報] 海嘯來襲 宿舍版大家避難 版主睡死了
時間Fri Jul 17 14:33:18 2015
特告知惡質之海嘯 :
你惡劣鬧版行為已嚴重影響使用者閱聽
強烈告知你應該回家打手__ 抱抱老媽或家人以尋求慰藉
PTT不是你該來的地方
台灣大學也不是你可以侵犯騷擾的
而且你是手指有問題還是大腦有問題嗎 連我 KapH98 ID都無法打對
這樣你要怎麼打手__
畢竟把不到妹 灰常口黏阿~~
喔 現在有____杯很好用 可以去買一個
惡質海嘯明確事蹟
1.總圖犯下2起竊盜案件
2.騷擾台大阮姓女同學,以及其外籍男友
3.擔任台大光電中心助理期間,侵入長興BOT宿舍阮姓女同學房間
4.與汀洲路紅豆餅攤老闆發生衝突
5.擅闖台大各系所與處室辦公室,鬧事咆哮
6.於PTT台大相關版面鬧版發文與推文
7.常寄無任何效力又可悲的網路"存證信函",要求他人公開道歉
8.因常與人發生衝突,有濫訴之可能
9.胡亂指責PTT使用者侵害其權益 (無稽之談 亂槍打鳥)
【裁判字號】 104,北小,732
【裁判日期】 10405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732號
原 告
黃仁傑
被 告 許○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略...)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長期騷擾臺灣大學阮姓女學生,
多次侵入學生宿舍滋事等情,業據被告提出
臺灣大學長興學舍102年1月4日、3月28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影本、102年1月3
日、3月28日台大駐衛警工作紀錄影本為證,足為信為真實。102年3月28日駐衛警
於原告在該男七宿內滋事時,欲盤查原告身分,為原告所拒,駐警報警處理,原告又
以其非現行犯拒絕警員盤查,並與警察發生言語衝突,警員為執行公權力,呼叫巡邏
車前來支援,擬將原告帶回派出所釐清身分時,原告才出示其為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
台大教職員工證,期間住宿之學生進出眾多,引發學生不安,而在網路媒體 PTT上發
文。因其係以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身分,多次非法侵入學生宿舍,阮姓女學生受其騷
擾,並造成其他學生不安。依該 102年1月4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所載,原告另於
101年12月29日至該宿舍與阮女發生激烈言語衝突,阮女要求校警驅離原告,嗣校警
與派出所警員共同驅離原告。
102年 1月3日原告未經換證,無故侵入該宿舍B427號
阮女房間(房門未上鎖),躲在B427房內,經櫃檯人員五次敲門未回應而通知輔導員
以備份鑰匙進入,見原告在內而發生言語衝突,原告實已涉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
宅罪。雖阮姓女學生不願多生事端,未對原告提告,然被告為避免原告繼續以其台大
光電中心助理之台大職員證繼續侵入台大女學生宿舍,危害住宿女學生之安全,而依
據臺灣大學校內行政程序知會其單位主管協助處理,實有其必要,其過程亦無何不法
惡質海嘯相關資訊,請大家參考如下文章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_BOTDorm/M.1432127961.A.393.html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_BOTDorm/M.1432555509.A.4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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