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pH98 (專家就是全力以赴者)
看板NTU_BOTDorm2
標題[心得] BOT宿舍是無辜的 海嘯滾出去
時間Fri Jul 17 01:13:46 2015
經查
黃姓男子曾入侵BOT宿舍 騷擾女同學
在暑假期間於台大相關多個版面鬧版推文
把BOT宿舍版當成個人板使用
之前上法院控告更要求許姓輔導員必須賠償10萬元
太子建設欠你的嗎?
侵入民宅還那麼嗆
都不怕夜路走多遇到鬼是不是
海嘯有無羞恥心? 是沒有吧
其行為令人不齒
心態讓人感到 非常 不可思議
海嘯 真的有大腦 嗎?? ?????????????????
相關證據如下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104,北小,732
【裁判日期】 10405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732號
原 告
黃仁傑
被 告 許○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略...)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長期騷擾臺灣大學阮姓女學生,
多次侵入學生宿舍滋事等情,業據被告提出
臺灣大學長興學舍102年1月4日、3月28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影本、102年1月3
日、3月28日台大駐衛警工作紀錄影本為證,足為信為真實。102年3月28日駐衛警
於原告在該男七宿內滋事時,欲盤查原告身分,為原告所拒,駐警報警處理,原告又
以其非現行犯拒絕警員盤查,並與警察發生言語衝突,警員為執行公權力,呼叫巡邏
車前來支援,擬將原告帶回派出所釐清身分時,原告才出示其為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
台大教職員工證,期間住宿之學生進出眾多,引發學生不安,而在網路媒體 PTT上發
文。因其係以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身分,多次非法侵入學生宿舍,阮姓女學生受其騷
擾,並造成其他學生不安。依該 102年1月4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所載,原告另於
101年12月29日至該宿舍與阮女發生激烈言語衝突,阮女要求校警驅離原告,嗣校警
與派出所警員共同驅離原告。
102年 1月3日原告未經換證,無故侵入該宿舍B427號
阮女房間(房門未上鎖),躲在B427房內,經櫃檯人員五次敲門未回應而通知輔導員
以備份鑰匙進入,見原告在內而發生言語衝突,原告實已涉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
宅罪。雖阮姓女學生不願多生事端,未對原告提告,然被告為避免原告繼續以其台大
光電中心助理之台大職員證繼續侵入台大女學生宿舍,危害住宿女學生之安全,而依
據臺灣大學校內行政程序知會其單位主管協助處理,實有其必要,其過程亦無何不法
相關資訊,請大家參考如下文章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_BOTDorm/M.1432127961.A.393.html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_BOTDorm/M.1432555509.A.4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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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_BOTDorm2/M.1437066829.A.884.html
※ 編輯: KapH98 (171.100.31.12), 09/20/2015 1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