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hYvon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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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九十三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時間Tue Sep 7 18:38:46 2004
壹、目的:
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昇音樂素養。
二、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
貳、組織:設『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
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
三、承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
臺中縣政府
臺中市政府
臺南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國立實驗國樂團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
臺北市立國樂團
高雄市交響樂團
高雄市國樂團
中華民國國樂學會
中華民國合唱協會
中華民國聲樂家協會
中華民國口琴藝術促進會
中華民國管樂協會
台灣鋼琴協會
參、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計分下列各組
(一)國小團體組:A、B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二)國中團體組:A、B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
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團體組:A、B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
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大專團體組:A、B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
院校日夜間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
二年學生及研究生;五專團體組若採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者,必須報名
本組。
二、個人組:計分下列各組
(一)國小組:A、B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二)國中組:A、B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組:A、B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
、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大專組:A、B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
日夜間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
學生及研究生。
(五)公開組:包括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
三、分組注意事項:
(一)A組為音樂班組,B組為非音樂班組。
(二)非音樂班之學生可報名個人組A組,但音樂班之學生不得報名個人組
B組(如個人組A組無音樂班之學生報名,則非音樂班之學生不得報名
該組)。
(三)報名團體組A組者,音樂班之學生人數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三分之一
;報名團體組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音樂班學生。
肆、比賽項目:
一、團體組:室內樂合奏及國中組以上之絲竹室內樂辦理全區決賽,餘均辦理分
區決賽。
(一)合唱:辦理下列組別項目比賽
1、國小團體組B組同聲合唱
2、國中團體組B組男聲合唱及女聲合唱,男女混合隊併入女聲合唱。
3、高中職團體組B組男聲合唱、女聲合唱及混聲合唱。
4、大專團體組B組男聲合唱、女聲合唱及混聲合唱。
(二)兒童樂隊:辦理國小團體組B組比賽。以使用鋼琴、風琴、手風琴、
口琴、口風琴、直笛、木琴、鐵琴、三角鐵、鈴鼓、大小鼓、鐃鈸、鑼
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
(三)管弦樂合奏:辦理團體組各組別比賽。
(四)管樂合奏:辦理團體組各組別比賽,分室內及室外兩種演奏型式,每
一種型式再區分為男隊及女隊,男女混合隊併入男隊,但每一位學生僅
得報名其中一隊。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為限,除低音提琴及豎
琴外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其他弦樂器。
(五)弦樂合奏:辦理團體組各組別比賽。
(六)室內樂合奏(分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鋼琴五重奏、木管五重奏
、銅管五重奏、口琴四重奏等六類):辦理國中團體組、高中職團體組
及大專團體組之A、B組比賽,但每類每校只得報名乙隊。
(七)國樂合奏:辦理團體組各組別比賽。
(八)絲竹室內樂:辦理團體組各組別比賽。
(九)直笛合奏:辦理國小團體組及國中團體組(不分A、B組)比賽。伴
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擊樂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十)口琴合奏:辦理團體組各組別比賽。可加入與口琴合奏相關樂器及無
調打擊樂器,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但不得使用電子琴或自行架設擴
音設備。
二、個人組:
(一)直笛(Recorder)獨奏(含高中音直笛):辦理個人組各組別比賽。
(二)長笛(Flute)獨奏:辦理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A、B組比賽。
(三)雙簧管(Oboe)獨奏:辦理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A、B組比賽。
(四)單簧管(Clarinet)獨奏:辦理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A、B組
比賽。
(五)低音管(Bassoon)獨奏:辦理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A、B組
比賽。
(六)法國號(French Horn)獨奏:辦理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A、
B組比賽。
(七)小號(Trumpet)獨奏:辦理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A、B組比賽。
(八)長號(Trombone)獨奏:辦理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A、B組比
賽。
(九)低音號(Tuba)獨奏:辦理公開組比賽,但國小學齡者不得參加本項目。
(十)電子琴(Electone)獨奏:辦理公開組比賽。
(十一)古典吉他(Classic Guitar)獨奏:辦理公開組比賽。
(十二)口琴(Harmonica)獨奏(限複音口琴):辦理個人組各組別比賽。
(十三)箏獨奏:辦理個人組各組別比賽。
(十四)揚琴獨奏:辦理個人組各組別比賽。
(十五)琵琶獨奏:辦理個人組各組別比賽。
(十六)柳葉琴獨奏(不含月琴):辦理個人組各組別比賽。
(十七)阮咸獨奏:辦理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A、B組比賽。
(十八)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 :辦理個人組各組別比賽。
伍、比賽規定:
一、初賽:得由各主辦單位依本實施要點相關條文自訂,若有任何疑義可連繫委
員會釋疑。
二、決賽:
(一)團體組:
1、除管樂合奏(室外)項目無指定曲外,其他各項應演奏(唱)兩曲
,第一曲指定曲、第二曲自選曲,演奏(唱)時間總和不得超過二
十分鐘。
2、參加人數:
(1) 合唱以二十五人至六十人為限(得增報三人為候補人員)。
(2) 兒童樂隊、管樂(室內)合奏、弦樂合奏、口琴合奏以十
人至六十人為限(得增報三人為候補人員)。
(3) 管弦樂合奏、國樂合奏以十人至八十人為限(得增報三人
為候補人員)。
(4) 絲竹室內樂以三人至十五人為限且不得有指揮(得增報一
人為候補人員)。
(5) 室內樂合奏(得增報一人為候補人員)。
(6) 直笛合奏以十五人至三十人為限(得增報二人為候補人員)
,除指揮可由教師擔任外,其餘人員限學生參加。
(7) 每隊人數均含指揮及伴奏在內。
3、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台,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變
換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進行中上下舞台更換演出人員。
4、如以候補人員遞補參賽者,請於報到時以書面告知大會。
(二)個人組:
1、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創作,比賽時間三
小時三十分鐘。其他項目應演奏(唱)兩曲,第一曲指定曲、第二
曲自選曲,兩曲演奏(唱)時間總和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2、指定曲將由本會於決賽開賽前五日在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大禮堂,
自「指定曲題庫」中統一公開抽出一首(演奏全曲)。
(三)以上各組有關項目之指定曲題庫隨同本實施要點公布之。
(四)違反相關比賽規定者:
1、違反前項演奏(唱)曲目順序及時間規定者(以按鈴三次為準),
扣除總平均分數0.5分。
2、演奏(唱)曲目與指定曲目或報名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
3、指定曲應依規定版本之原譜演奏,不得擅自更改。若經舉發查證屬
實者,一律不予計分。
4、違反本要點第參點第三項比賽組別之分組注意事項規定,如經舉發
查證屬實者,一律不予計分。
5、違反本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參加人數之規定,人數超過或不足各
項目最低與最高人數者,每一人扣總平均分數一分。
6、違反本要點第肆點第一項各款使用樂器規定者,扣除總平均分數
0.5分。
陸、比賽方式:除本實施要點特別之規定外,分初賽及決賽兩階段。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
1、各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學校。
2、臺北市、高雄市兩市政府教育局暨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二)比賽程序:
1、依本實施要點第參、肆點規定辦理,但低音號獨奏、電子琴獨奏及
古典吉他獨奏得不經初賽評選而直接參加決賽,下列組別項目則不
辦理初賽:
(1)大專團體組各項目。
(2)室內樂合奏,但應向各縣市政府報名後,轉報決賽。
(3)特殊學校團體組各項目。
(4)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團體組各項目。
2、合唱、直笛合奏比賽國民中、小學團體組,得由各校先行舉辦班級
比賽後,每校可視班級數另行組隊參加初賽,並將班級比賽辦理之
情形與結果,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
(三)參加對象:
1、團體組:凡各該行政轄區內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均得向各縣市
政府統一報名參加。各國民中、小學,均應鼓勵學生組團參加合唱
或直笛合奏比賽。並鼓勵組有器樂隊之學校參加各有關項目之比賽。
2、個人組:凡就讀各級學校之一般國民,自認為對比賽項目具有素養
者,均可自由報名參加。各縣市主辦單位,應詳加核對報名者之學
生證明文件,負責審核是否確實符合報名之資格;報名參加決賽如
有發現組別錯誤或資格不符者,概不受理報名。
(1)就讀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報名時,應填具報名表經所就讀之
學校核章,或檢具在學證明文件由就讀學校向縣市主辦單位報
名。
(2)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之學生可憑學生證逕向學校所在地之縣
市主辦單位報名。
(3)填寫報名表時,除大專組外,其他各組均須有家長或監護人
之簽章。
(4)大陸地區台商子弟學校學生返台參賽者,以戶籍為依據(須
設籍半年)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初賽。(各縣市初賽實
施要點可寄至下列辦事處:
※華東台商子女學校台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53號
聯絡電話:02-27978477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69號一樓
聯絡電話:02-87978550)
3、凡就讀外僑學校但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之個人或學校團體,可報名參
加學校所在地之縣市初賽評選。
(四)比賽地點:
由各主辦單位自行擇定適當場所分區舉行。
(五)比賽日期:
由各該主辦單位編排詳細賽程實施,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之
前舉辦完畢。
(六)評判人員:
由各該主辦單位參考本會訂定之初、決賽評審人才庫,慎重遴聘有關項
目之專家若干人擔任之,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
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七)評判標準:
1、團體組:
(1)合唱:音樂表現及技巧八十%,指揮及伴奏二十%。
(2)兒童樂隊、管弦樂、管樂、弦樂、國樂、直笛、口琴:音樂
表現及技巧八十%、指揮二十%。
(3)室內樂、絲竹室內樂:音樂表現及技巧一00%。
2、個人組:
(1)無伴奏樂器獨奏或獨唱:技巧八十%、儀態二十%。
(2)有伴奏樂器獨奏或獨唱:技巧七十%、儀態二十%、伴奏十%。
(八)錄取名額:
1、各學校:班級合唱暨直笛合奏比賽之錄取名額由學校自定,得另行
組隊參加初賽,但班級數在三十班以上者每滿二十班得增選一隊參
加初賽(即五十班以上二隊、七十班以上三隊,餘類推)。
2、各縣市政府:
(1)臺北市、台北縣分為四區,高雄市、桃園縣及台中縣分為兩
區,其餘各縣市均為一區。
(2)各組別、項目以每區取第一名代表各該縣市參加決賽,第一
、二名不得有同名次。第一名之評分未達八十分者,不予參加
決賽。
(九)獎勵:
凡經初賽評定為第一名或優等以上之團體及獨奏第一名之個人(含指導
老師),參照決賽獎勵辦法,由各該主辦單位分別給予獎勵。
(十)各縣市(區)初賽日程表評判委員名單,請於初賽辦理前函知本會,
俾便建議或派員協助輔導。
(十一)初賽結束後,各該主辦單位應儘速在比賽結束後十天內(至遲於九
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前),將各該縣市(區)參加決賽之各組代表資料
建檔於本會所提供之報名軟體,連同備份乙份及原始報名表逕寄本會彙
整,並通知各取得決賽資格之團體及個人準備參加決賽。
(十二)凡連續獲得八十九、九十一學年度全國音樂比賽決賽冠軍之個人(
指同一項但可不同組而言),得免參加初賽,由各初賽主辦單位根據以
往成績轉報本會逕行參加決賽,但如自願參加初賽者,得視為表演,其
評分不予計算。
(十三)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凡連續兩年(該項目辦理年度)獲全國學生音
樂比賽大專組同一比賽項目決賽第一名之個人,不得再參加該項之比賽。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 本會
(二)比賽程序: 依本實施要點第肆、伍點之規定辦理。
(三)參加對象:
1、大專團體組各項目:凡在臺灣區域內,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
專科學校、大學院校學生,均得直接報名參加。每校所參加之每一
項目概以一隊為限,但設有分部或校園遼闊而各院系不在同一郵遞
區域範圍者,得另組隊參加。所有參賽學生,應均為就讀該院校具
有正式學籍之在校學生,於參加比賽當日應隨身攜帶學生證,俾便
檢驗。
2、其他各組: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評列具決賽代表權之團體及個人,報
名參加。但室內樂合奏項目逕由各縣市政府報名參加決賽。
3、特殊學校團體組及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團體組各項團隊,依照團體組
類別,每校以每項一隊為限直接報名參加決賽。
4、決賽前,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個人組部份
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
單參賽,並應於報名參賽之各該區決賽開賽一週前,申請更正原報
名資料。
(四)報名地點: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
聯絡地址:新竹市武昌街一一○號
電話:(○三)五二六三一七六轉三三、三○
傳真:(○三)五二六一三四七、五二一三一○四
網址:
http://www.nhcsec.gov.tw
(五)報名日期:
1、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五日截止(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訂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
出場次序並上網公告。抽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或更改
指定曲及自選曲,否則不予計分。
2、報名後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換參賽人員,至遲應於領隊會議前向本會
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如係經初賽評選之決賽代表,該申請並應副知
各該初賽主辦單位。
3、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直接於網路上列印所
需,或另向本會索取。
(六)比賽地點:
個人組暨全區團體組集中於台中縣舉行(詳細地點另行公布)。
分區團體組分別在宜蘭縣(北區)、台中市(中區)及台南縣(南區)
舉行(詳細地點另行公布)。各分區涵括範圍如下:
北區:包括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
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大陸台商子弟學校。
中區:包括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南區:包括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縣、屏東
縣、台東縣、澎湖縣。
(七)決賽日期:
預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另由本會訂定賽程一覽表公布施行。
(八)評判人員:
由本會依教育部規劃訂定之評審人才庫中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若干
人擔任,但本年度曾擔任初賽評判人員,應儘量避免擔任決賽之評判。
(九)評判標準:
依初賽規定辦理。各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委員須單數人
),如評審委員未足額,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做為未出席委
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個人組若遇同分者則以同分者再
採點計算。如仍同分同點,得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名次)
(十)獎勵標準: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別等第。
1、特優:評分在九十分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
績在九十分以上者。但同一比賽組別項目有評分排序在後者已達『
特優』條件,而評分排序在前者非『特優』時,則評分排序在後者
只得評列為『優等』。
2、優等:評分在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及評分在九十分以上但
未符『特優』規定者。
3、甲等:評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4、評分未滿八十分者,概不錄取。
(十一)獎勵名額:
1、團體組:決賽成績僅公布等第,凡成績達到獎勵標準者,一律按其
等第予以獎勵。
2、個人組:凡成績達到獎勵標準者,一律按其等第予以獎勵,另視各
該項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水準,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報名人數在
五人以下者取一名評列名次;六至八人者取兩名;九至十三人者取
三名;十四至十八人者取四名;十九人以上時,均評列五名。評列
名,最低必須達到優等水準,方得錄取。錄取評列名次之第一、二
、三名各限一名不得並列。餘第四、第五名得並列名次。
(十二)獎勵辦法:
1、獲得獎勵之團體及個人,其獎狀經決賽單位製作完成後,逕寄各參
賽單位或當場公開頒發。團體組參賽名單由各學校依報名表自行開
立證明,本會不另予證明。
2、獲獎之學校或個人(含參賽之教師本人),各該有關主管機關得依
據本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予以獎勵,並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
(1)個人組:獲特優者,參賽者及指導教師(限一人)記功一次
;獲優等者,參賽者及指導教師(限一人)嘉獎兩次,列甲等
者,參賽者及指導教師(限一人)嘉獎一次。
(2)團體組:獲優等者,指導教師、參賽者及伴奏均以記功一次
;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一次之獎勵,其人數以五名為
限;列為甲等者,指導教師、參賽者及伴奏均予以嘉獎乙次;
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五名為限。無故
未參加決賽或棄之學校,應酌予懲處。凡獲「特優」者,其獎
勵人數同「優等」,額度則比照「優等」加倍。
柒、附 則
一、凡參加音樂比賽之評審、大會工作人員及單位領隊暨比賽人員(含指揮及伴
奏) 應一律給予公假。
二、參加比賽之團體與個人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一)填寫報名表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
(二)個人或團隊參加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註明。
(三)所需伴奏人員,應先自行安排,若演奏無伴奏曲,則須在報名表上註明。
(四)參賽者均須於各項各場開賽前十分鐘完成報到手續。各參賽者應派代
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唱名三次不到以棄權論。如有不可
抗力之偶發情況,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但必須按出場順序與賽,且
不得延誤賽程。
(五)除本會指定曲外,自選曲請參賽者於比賽時自行攜帶自選曲曲譜一份
,供評審委員參考。樂隊(包括兒童樂隊、管弦樂、管樂、弦樂、室內
樂、國樂、絲竹室內樂、直笛、口琴),應檢送總譜一份,以便參考。
上開曲譜應於辦理報到時繳交。
(六)大會僅提供一般演奏用椅、合唱台、鋼琴,其他所需之譜架及樂器請
參賽者自備。
(七)器樂獨奏及獨唱者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八)凡比賽用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九)在比賽進行時,其領隊、指導老師或監護人員,均不得在比賽臺上出
現,以免影響秩序。
(十)在比賽時不得接受獻花或贈送紀念品。
(十一)應服從本會的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領隊以書面提出;
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
成績公布前為之(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該參賽隊伍
離開比賽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判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
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十二)凡參賽人員身份證明未帶者,若經舉發後一小時之內未能補繳驗正
,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
原件)。
(十三)大會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以作為推廣教材及存檔之用:
1、大會為辦理推廣音樂欣賞教學之需要,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之演
出節目,製作非營利性質之欣賞教學錄音、影帶或光碟,分送各級
學校及社教機構,作為音樂欣賞之教材。
2、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授權大會編輯
、製作欣賞教學錄音、影帶或光碟。
(十四)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到
處換取錄影證),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
任自行負責。大會概不提供相關設備與資料,如參賽者不欲他人錄音錄
影,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十五)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
三、本會辦公地點: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
聯絡地址:新竹市武昌街一一○號
電話:(○三)五二六三一七六轉三三、三○
傳真:(○三)五二六一三四七、五二一三一○四
網址:
http://www.nhcsec.gov.tw
四、辦理比賽經費:
初賽所需經費由各主辦單位自行籌措;決賽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全額負擔,其
預算另訂之。
捌、本實施要點由委員會議決議,經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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