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hYvon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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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九十三学年度全国学生音乐比赛实施要点
时间Tue Sep 7 18:38:46 2004
壹、目的:
一、培养学生音乐兴趣,提昇音乐素养。
二、加强各级学校音乐教育。
贰、组织:设『全国学生音乐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由下列单位组成之。
一、指导单位
教育部
二、主办单位
国立新竹社会教育馆
三、承办单位
宜兰县政府
台中县政府
台中市政府
台南县政府
四、协办单位
教育部中部办公室
国立台湾交响乐团
国立实验国乐团
台北市立交响乐团
台北市立国乐团
高雄市交响乐团
高雄市国乐团
中华民国国乐学会
中华民国合唱协会
中华民国声乐家协会
中华民国口琴艺术促进会
中华民国管乐协会
台湾钢琴协会
参、比赛组别:
一、团体组:计分下列各组
(一)国小团体组:A、B组,包括公、私立国小学生。
(二)国中团体组:A、B组,包括公、私立国中、国中补校、高中附设国
中部、完全中学国中部学生。
(三)高中职团体组:A、B组,包括公、私立高中职日夜间部与进修学校
学生、完全中学高中部学生及五专前三年学生。
(四)大专团体组:A、B组,除社区大学(学院)外,包括公、私立大专
院校日夜间部学生、进修学校学生、推广部学生、五专院校日夜间部後
二年学生及研究生;五专团体组若采一至五年级混合组队者,必须报名
本组。
二、个人组:计分下列各组
(一)国小组:A、B组,包括公、私立国小学生。
(二)国中组:A、B组,包括公、私立国中、国中补校、高中附设国中部
、完全中学国中部学生。
(三)高中职组:A、B组,包括公、私立高中职日夜间部与进修学校学生
、完全中学高中部学生及五专前三年学生。
(四)大专组:A、B组,除社区大学(学院)外,包括公、私立大专院校
日夜间部学生、进修学校学生、推广部学生、五专院校日夜间部後二年
学生及研究生。
(五)公开组:包括国小组、国中组、高中职组、大专组。
三、分组注意事项:
(一)A组为音乐班组,B组为非音乐班组。
(二)非音乐班之学生可报名个人组A组,但音乐班之学生不得报名个人组
B组(如个人组A组无音乐班之学生报名,则非音乐班之学生不得报名
该组)。
(三)报名团体组A组者,音乐班之学生人数不得少於该团队成员三分之一
;报名团体组B组者,该团队成员不得包含音乐班学生。
肆、比赛项目:
一、团体组:室内乐合奏及国中组以上之丝竹室内乐办理全区决赛,余均办理分
区决赛。
(一)合唱:办理下列组别项目比赛
1、国小团体组B组同声合唱
2、国中团体组B组男声合唱及女声合唱,男女混合队并入女声合唱。
3、高中职团体组B组男声合唱、女声合唱及混声合唱。
4、大专团体组B组男声合唱、女声合唱及混声合唱。
(二)儿童乐队:办理国小团体组B组比赛。以使用钢琴、风琴、手风琴、
口琴、口风琴、直笛、木琴、铁琴、三角铁、铃鼓、大小鼓、铙钹、锣
等相关打击乐器之组合为限,不得使用电子琴或弦乐器。
(三)管弦乐合奏:办理团体组各组别比赛。
(四)管乐合奏:办理团体组各组别比赛,分室内及室外两种演奏型式,每
一种型式再区分为男队及女队,男女混合队并入男队,但每一位学生仅
得报名其中一队。以使用管乐器及有关打击乐器为限,除低音提琴及竖
琴外不得使用电子琴或其他弦乐器。
(五)弦乐合奏:办理团体组各组别比赛。
(六)室内乐合奏(分钢琴三重奏、弦乐四重奏、钢琴五重奏、木管五重奏
、铜管五重奏、口琴四重奏等六类):办理国中团体组、高中职团体组
及大专团体组之A、B组比赛,但每类每校只得报名乙队。
(七)国乐合奏:办理团体组各组别比赛。
(八)丝竹室内乐:办理团体组各组别比赛。
(九)直笛合奏:办理国小团体组及国中团体组(不分A、B组)比赛。伴
奏乐器限钢琴与无调打击乐器,但比例不得超过五分之一。
(十)口琴合奏:办理团体组各组别比赛。可加入与口琴合奏相关乐器及无
调打击乐器,比例不得超过五分之一,但不得使用电子琴或自行架设扩
音设备。
二、个人组:
(一)直笛(Recorder)独奏(含高中音直笛):办理个人组各组别比赛。
(二)长笛(Flute)独奏:办理国中组、高中职组及大专组之A、B组比赛。
(三)双簧管(Oboe)独奏:办理国中组、高中职组及大专组之A、B组比赛。
(四)单簧管(Clarinet)独奏:办理国中组、高中职组及大专组之A、B组
比赛。
(五)低音管(Bassoon)独奏:办理国中组、高中职组及大专组之A、B组
比赛。
(六)法国号(French Horn)独奏:办理国中组、高中职组及大专组之A、
B组比赛。
(七)小号(Trumpet)独奏:办理国中组、高中职组及大专组之A、B组比赛。
(八)长号(Trombone)独奏:办理国中组、高中职组及大专组之A、B组比
赛。
(九)低音号(Tuba)独奏:办理公开组比赛,但国小学龄者不得参加本项目。
(十)电子琴(Electone)独奏:办理公开组比赛。
(十一)古典吉他(Classic Guitar)独奏:办理公开组比赛。
(十二)口琴(Harmonica)独奏(限复音口琴):办理个人组各组别比赛。
(十三)筝独奏:办理个人组各组别比赛。
(十四)扬琴独奏:办理个人组各组别比赛。
(十五)琵琶独奏:办理个人组各组别比赛。
(十六)柳叶琴独奏(不含月琴):办理个人组各组别比赛。
(十七)阮咸独奏:办理国中组、高中职组及大专组之A、B组比赛。
(十八)乐曲创作或歌曲创作 :办理个人组各组别比赛。
伍、比赛规定:
一、初赛:得由各主办单位依本实施要点相关条文自订,若有任何疑义可连系委
员会释疑。
二、决赛:
(一)团体组:
1、除管乐合奏(室外)项目无指定曲外,其他各项应演奏(唱)两曲
,第一曲指定曲、第二曲自选曲,演奏(唱)时间总和不得超过二
十分钟。
2、参加人数:
(1) 合唱以二十五人至六十人为限(得增报三人为候补人员)。
(2) 儿童乐队、管乐(室内)合奏、弦乐合奏、口琴合奏以十
人至六十人为限(得增报三人为候补人员)。
(3) 管弦乐合奏、国乐合奏以十人至八十人为限(得增报三人
为候补人员)。
(4) 丝竹室内乐以三人至十五人为限且不得有指挥(得增报一
人为候补人员)。
(5) 室内乐合奏(得增报一人为候补人员)。
(6) 直笛合奏以十五人至三十人为限(得增报二人为候补人员)
,除指挥可由教师担任外,其余人员限学生参加。
(7) 每队人数均含指挥及伴奏在内。
3、所有演出人员应於演出前集体上台,演出时可依乐曲之实际编制变
换队形与座次,但不得於赛程进行中上下舞台更换演出人员。
4、如以候补人员递补参赛者,请於报到时以书面告知大会。
(二)个人组:
1、乐曲创作或歌曲创作依比赛现场公布之主题临场创作,比赛时间三
小时三十分钟。其他项目应演奏(唱)两曲,第一曲指定曲、第二
曲自选曲,两曲演奏(唱)时间总和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2、指定曲将由本会於决赛开赛前五日在国立新竹社会教育馆大礼堂,
自「指定曲题库」中统一公开抽出一首(演奏全曲)。
(三)以上各组有关项目之指定曲题库随同本实施要点公布之。
(四)违反相关比赛规定者:
1、违反前项演奏(唱)曲目顺序及时间规定者(以按铃三次为准),
扣除总平均分数0.5分。
2、演奏(唱)曲目与指定曲目或报名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计分。
3、指定曲应依规定版本之原谱演奏,不得擅自更改。若经举发查证属
实者,一律不予计分。
4、违反本要点第参点第三项比赛组别之分组注意事项规定,如经举发
查证属实者,一律不予计分。
5、违反本点第二项第一款第二目参加人数之规定,人数超过或不足各
项目最低与最高人数者,每一人扣总平均分数一分。
6、违反本要点第肆点第一项各款使用乐器规定者,扣除总平均分数
0.5分。
陆、比赛方式:除本实施要点特别之规定外,分初赛及决赛两阶段。
一、初赛:
(一)主办单位:
1、各国民中、小学及高级中等学校。
2、台北市、高雄市两市政府教育局暨台湾省各县市政府、金门县政府
、连江县政府。
(二)比赛程序:
1、依本实施要点第参、肆点规定办理,但低音号独奏、电子琴独奏及
古典吉他独奏得不经初赛评选而直接参加决赛,下列组别项目则不
办理初赛:
(1)大专团体组各项目。
(2)室内乐合奏,但应向各县市政府报名後,转报决赛。
(3)特殊学校团体组各项目。
(4)大陆台商子弟学校团体组各项目。
2、合唱、直笛合奏比赛国民中、小学团体组,得由各校先行举办班级
比赛後,每校可视班级数另行组队参加初赛,并将班级比赛办理之
情形与结果,向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报备。
(三)参加对象:
1、团体组:凡各该行政辖区内之高中职以下各级学校,均得向各县市
政府统一报名参加。各国民中、小学,均应鼓励学生组团参加合唱
或直笛合奏比赛。并鼓励组有器乐队之学校参加各有关项目之比赛。
2、个人组:凡就读各级学校之一般国民,自认为对比赛项目具有素养
者,均可自由报名参加。各县市主办单位,应详加核对报名者之学
生证明文件,负责审核是否确实符合报名之资格;报名参加决赛如
有发现组别错误或资格不符者,概不受理报名。
(1)就读国民中、小学之学生报名时,应填具报名表经所就读之
学校核章,或检具在学证明文件由就读学校向县市主办单位报
名。
(2)就读高中职以上学校之学生可凭学生证迳向学校所在地之县
市主办单位报名。
(3)填写报名表时,除大专组外,其他各组均须有家长或监护人
之签章。
(4)大陆地区台商子弟学校学生返台参赛者,以户籍为依据(须
设籍半年)报名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县市初赛。(各县市初赛实
施要点可寄至下列办事处:
※华东台商子女学校台北办事处
联络地址:台北市内湖区内湖路一段353号
联络电话:02-27978477
※东莞台商子弟学校台北办事处
联络地址: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669号一楼
联络电话:02-87978550)
3、凡就读外侨学校但具中华民国国籍者之个人或学校团体,可报名参
加学校所在地之县市初赛评选。
(四)比赛地点:
由各主办单位自行择定适当场所分区举行。
(五)比赛日期:
由各该主办单位编排详细赛程实施,并於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之
前举办完毕。
(六)评判人员:
由各该主办单位参考本会订定之初、决赛评审人才库,慎重遴聘有关项
目之专家若干人担任之,其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为外县市(含居住地及
任教地)评审,并尽量避免为同一机关服务者。
(七)评判标准:
1、团体组:
(1)合唱:音乐表现及技巧八十%,指挥及伴奏二十%。
(2)儿童乐队、管弦乐、管乐、弦乐、国乐、直笛、口琴:音乐
表现及技巧八十%、指挥二十%。
(3)室内乐、丝竹室内乐:音乐表现及技巧一00%。
2、个人组:
(1)无伴奏乐器独奏或独唱:技巧八十%、仪态二十%。
(2)有伴奏乐器独奏或独唱:技巧七十%、仪态二十%、伴奏十%。
(八)录取名额:
1、各学校:班级合唱暨直笛合奏比赛之录取名额由学校自定,得另行
组队参加初赛,但班级数在三十班以上者每满二十班得增选一队参
加初赛(即五十班以上二队、七十班以上三队,余类推)。
2、各县市政府:
(1)台北市、台北县分为四区,高雄市、桃园县及台中县分为两
区,其余各县市均为一区。
(2)各组别、项目以每区取第一名代表各该县市参加决赛,第一
、二名不得有同名次。第一名之评分未达八十分者,不予参加
决赛。
(九)奖励:
凡经初赛评定为第一名或优等以上之团体及独奏第一名之个人(含指导
老师),参照决赛奖励办法,由各该主办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十)各县市(区)初赛日程表评判委员名单,请於初赛办理前函知本会,
俾便建议或派员协助辅导。
(十一)初赛结束後,各该主办单位应尽速在比赛结束後十天内(至迟於九
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前),将各该县市(区)参加决赛之各组代表资料
建档於本会所提供之报名软体,连同备份乙份及原始报名表迳寄本会汇
整,并通知各取得决赛资格之团体及个人准备参加决赛。
(十二)凡连续获得八十九、九十一学年度全国音乐比赛决赛冠军之个人(
指同一项但可不同组而言),得免参加初赛,由各初赛主办单位根据以
往成绩转报本会迳行参加决赛,但如自愿参加初赛者,得视为表演,其
评分不予计算。
(十三)自九十三学年度起,凡连续两年(该项目办理年度)获全国学生音
乐比赛大专组同一比赛项目决赛第一名之个人,不得再参加该项之比赛。
二、决赛:
(一)主办单位: 本会
(二)比赛程序: 依本实施要点第肆、伍点之规定办理。
(三)参加对象:
1、大专团体组各项目:凡在台湾区域内,经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
专科学校、大学院校学生,均得直接报名参加。每校所参加之每一
项目概以一队为限,但设有分部或校园辽阔而各院系不在同一邮递
区域范围者,得另组队参加。所有参赛学生,应均为就读该院校具
有正式学籍之在校学生,於参加比赛当日应随身携带学生证,俾便
检验。
2、其他各组:由各初赛主办单位评列具决赛代表权之团体及个人,报
名参加。但室内乐合奏项目迳由各县市政府报名参加决赛。
3、特殊学校团体组及大陆台商子弟学校团体组各项团队,依照团体组
类别,每校以每项一队为限直接报名参加决赛。
4、决赛前,参赛者如因他项原因转学至其他县市就读者,个人组部份
仍依原报名之代表县市参赛,团体组部分则请参赛学校补报替换名
单参赛,并应於报名参赛之各该区决赛开赛一周前,申请更正原报
名资料。
(四)报名地点:
国立新竹社会教育馆
联络地址:新竹市武昌街一一○号
电话:(○三)五二六三一七六转三三、三○
传真:(○三)五二六一三四七、五二一三一○四
网址:
http://www.nhcsec.gov.tw
(五)报名日期:
1、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五日截止(邮戳为凭
,逾期概不受理),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电脑乱数抽签排定
出场次序并上网公告。抽签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赛程或更改
指定曲及自选曲,否则不予计分。
2、报名後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换参赛人员,至迟应於领队会议前向本会
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如系经初赛评选之决赛代表,该申请并应副知
各该初赛主办单位。
3、相关比赛秩序册及赛程,请各参赛团体及个人直接於网路上列印所
需,或另向本会索取。
(六)比赛地点:
个人组暨全区团体组集中於台中县举行(详细地点另行公布)。
分区团体组分别在宜兰县(北区)、台中市(中区)及台南县(南区)
举行(详细地点另行公布)。各分区涵括范围如下:
北区:包括台北市、基隆市、宜兰县、台北县、桃园县、新竹市、新竹
县、花莲县、金门县、连江县及大陆台商子弟学校。
中区:包括苗栗县、台中市、台中县、南投县、彰化县、云林县。
南区:包括高雄市、嘉义市、嘉义县、台南市、台南县、高雄县、屏东
县、台东县、澎湖县。
(七)决赛日期:
预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另由本会订定赛程一览表公布施行。
(八)评判人员:
由本会依教育部规划订定之评审人才库中遴聘有关项目之专家学者若干
人担任,但本年度曾担任初赛评判人员,应尽量避免担任决赛之评判。
(九)评判标准:
依初赛规定办理。各组评分方式采中间分数平均法(评审委员须单数人
),如评审委员未足额,采出席委员评定之总分平均数。做为未出席委
员之评分後再依中间分数平均法计算(个人组若遇同分者则以同分者再
采点计算。如仍同分同点,得由评审委员重新票选决定名次)
(十)奖励标准:依照评分之高低分别等第。
1、特优:评分在九十分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委员所给予之成
绩在九十分以上者。但同一比赛组别项目有评分排序在後者已达『
特优』条件,而评分排序在前者非『特优』时,则评分排序在後者
只得评列为『优等』。
2、优等:评分在八十五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及评分在九十分以上但
未符『特优』规定者。
3、甲等:评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满八十五分者。
4、评分未满八十分者,概不录取。
(十一)奖励名额:
1、团体组:决赛成绩仅公布等第,凡成绩达到奖励标准者,一律按其
等第予以奖励。
2、个人组:凡成绩达到奖励标准者,一律按其等第予以奖励,另视各
该项参加人数之多寡及其水准,决定评列名次之人数。报名人数在
五人以下者取一名评列名次;六至八人者取两名;九至十三人者取
三名;十四至十八人者取四名;十九人以上时,均评列五名。评列
名,最低必须达到优等水准,方得录取。录取评列名次之第一、二
、三名各限一名不得并列。余第四、第五名得并列名次。
(十二)奖励办法:
1、获得奖励之团体及个人,其奖状经决赛单位制作完成後,迳寄各参
赛单位或当场公开颁发。团体组参赛名单由各学校依报名表自行开
立证明,本会不另予证明。
2、获奖之学校或个人(含参赛之教师本人),各该有关主管机关得依
据本实施要点之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得视其获奖项目累计叙奖。
(1)个人组:获特优者,参赛者及指导教师(限一人)记功一次
;获优等者,参赛者及指导教师(限一人)嘉奖两次,列甲等
者,参赛者及指导教师(限一人)嘉奖一次。
(2)团体组:获优等者,指导教师、参赛者及伴奏均以记功一次
;行政人员(含校长)予以嘉奖一次之奖励,其人数以五名为
限;列为甲等者,指导教师、参赛者及伴奏均予以嘉奖乙次;
行政人员(含校长)予以嘉奖乙次,其人数以五名为限。无故
未参加决赛或弃之学校,应酌予惩处。凡获「特优」者,其奖
励人数同「优等」,额度则比照「优等」加倍。
柒、附 则
一、凡参加音乐比赛之评审、大会工作人员及单位领队暨比赛人员(含指挥及伴
奏) 应一律给予公假。
二、参加比赛之团体与个人对於下列各项,应切实遵守。
(一)填写报名表时,请确实依照填表注意事项办理。
(二)个人或团队参加两项以上比赛者,请於报名表上注明。
(三)所需伴奏人员,应先自行安排,若演奏无伴奏曲,则须在报名表上注明。
(四)参赛者均须於各项各场开赛前十分钟完成报到手续。各参赛者应派代
表於会场聆听大会报告及注意事项。唱名三次不到以弃权论。如有不可
抗力之偶发情况,经大会同意者不在此限,但必须按出场顺序与赛,且
不得延误赛程。
(五)除本会指定曲外,自选曲请参赛者於比赛时自行携带自选曲曲谱一份
,供评审委员参考。乐队(包括儿童乐队、管弦乐、管乐、弦乐、室内
乐、国乐、丝竹室内乐、直笛、口琴),应检送总谱一份,以便参考。
上开曲谱应於办理报到时缴交。
(六)大会仅提供一般演奏用椅、合唱台、钢琴,其他所需之谱架及乐器请
参赛者自备。
(七)器乐独奏及独唱者一律背谱,视谱者不予计分。
(八)凡比赛用谱,一律采用原版或经授权使用之乐谱,若有违反规定者,
其法律责任自行负责。
(九)在比赛进行时,其领队、指导老师或监护人员,均不得在比赛台上出
现,以免影响秩序。
(十)在比赛时不得接受献花或赠送纪念品。
(十一)应服从本会的评判,如有意见或抗议事项,须由领队以书面提出;
抗议事项,以比赛规则、秩序及比赛人员资格为限,并应於各该项比赛
成绩公布前为之(如对团体组参赛人员资格提出抗议,应於该参赛队伍
离开比赛台前为之),逾时不予受理。对评判委员所为之评分及其他如
技术性、学术性者不得提出抗议。
(十二)凡参赛人员身份证明未带者,若经举发後一小时之内未能补缴验正
,则该团体或个人之比赛成绩不予计分。(为顾及时效,可以传真代替
原件)。
(十三)大会有权录制比赛实况录音、录影,以作为推广教材及存档之用:
1、大会为办理推广音乐欣赏教学之需要,得选定各类组优胜团队之演
出节目,制作非营利性质之欣赏教学录音、影带或光碟,分送各级
学校及社教机构,作为音乐欣赏之教材。
2、团队及个人凡报名参加本项比赛即视同无条件将演出授权大会编辑
、制作欣赏教学录音、影带或光碟。
(十四)比赛会场开放参赛者自行录音、录影(请携带身分证明文件於报到
处换取录影证),并应遵守着作权法规定,若有违反规定者,其法律责
任自行负责。大会概不提供相关设备与资料,如参赛者不欲他人录音录
影,请於报到时向大会申明,俾便於播报注意事项时特别宣布。
(十五)比赛会场严禁以闪光灯摄影。
三、本会办公地点:
国立新竹社会教育馆
联络地址:新竹市武昌街一一○号
电话:(○三)五二六三一七六转三三、三○
传真:(○三)五二六一三四七、五二一三一○四
网址:
http://www.nhcsec.gov.tw
四、办理比赛经费:
初赛所需经费由各主办单位自行筹措;决赛所需经费由教育部全额负担,其
预算另订之。
捌、本实施要点由委员会议决议,经教育部核备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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