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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打籃球「蓋火鍋」把人撞成失語 判賠
時間Wed Jan 27 08:54:55 2010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邱姓大學生打籃球帶球切入上籃,孫姓大學生中途未蓋到火鍋,反而將邱撞倒在地,造
成邱腦震盪、失語症,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孫應賠償邱看護費、醫藥費以及五萬元的精神
慰撫金共七萬多元。
這是國內罕見的運動比賽受傷判賠案例。法官判決指出,打籃球難免接觸碰撞,如未犯
規,造成的傷害並無違法性,如是犯規造成對方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是邱跳
起來要切入上籃時,孫從後方跳起要蓋邱的火鍋,孫明顯違反籃球規則。
孫姓大學生是東吳大學籃球隊員,他對打籃球鬧上法院感到不滿。孫指出,雙方的碰撞
不是他所能預見的,他作出蓋火鍋的防守動作,是一種自然反應,如果打球不慎碰到誰
就要被告,那打籃球的人每天都會活在恐懼中。
前年七月,數個大學生在台北市芳和國中打籃球,邱跳起來要切入上籃時,孫從後方想
攔阻未成,而在空中將邱壓下來,手肘撞到邱的頸部和頭部,邱雖當場表情痛苦,但回
答孫沒事,雙方繼續打球。
邱姓大學生回家後,頭部、頸部疼痛,第二天急診,診斷結果顯示邱的頭部外傷,有失
語症現象,家人報警時,孫承諾負擔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賠償金,因未履行而被告。
孫向法院指出,籃球比賽發生碰撞在所難免,如果有人受傷就要對方賠償,將來沒有人
敢打籃球,甚至未來打籃球的人可能都要全副武裝或簽下切結書,以後和邱打球的人最
好保持三公尺以上距離,以免他受傷將來要賠償。
法官認為,因打籃球身體碰觸造成傷害,要不要賠償,要看對方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及遵
守比賽規則,因孫的動作違反籃球比賽的「圓柱體原則」及「垂直原則」,且孫是籃球
隊隊員,很清楚籃球規則,違規撞傷邱,當然應負賠償責任。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3897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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