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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cpreloaded (腰斬)》之銘言: : : ^^^^^^^^^^^^抱歉 我應該沒辦法出現耶 : : 麻煩幫我取消好嗎 謝謝囉 : 其實cancel是有相關規定的... : 契約有嚴守原則,契約不履行 : 對於確信之成立而遭受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 至於契約成立與否:由於mutual consent且其原因不違法or 公序良俗 : evp team: 提供speech 空位以完成工作 : kara: 填入speech 空位以練習英語 : 雙方合意,債權契約=>成立 : 如果Kara解除契約 : gary&eugenia , members of the evp team, also the agenda setter : would be subjected to serious depression in mind due to sense of frustration : and also receive enormous damage to property. : therefore 請求損害賠償 : 以上的重點是依照大家的共識 : kara必須找到可以取代其位置的人填入此位置,為債權契約的概括轉移 : 否則不能即請求解除契約...這是我最近對於社團期初共識中 : "對於已經sign up 的人要取消,必須以找到代替人為取消成立要件" : 的最新解讀...唉~~民總下禮拜就要考摟...-.-!! ^^^^^^^^^^^^^^^^^^^^^^^^ 你是Gary嗎?^^ 星期四上債總前常看到你說 我是下禮拜要考債總=.= (1)此契約之拘束力為何? 恩~契約的分類中,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雙物與單物在契約法上的地位與拘束力是不同的 不發生法律上拘束力之契約,王澤鑑的債法原理分三類: 1.君子協定(雙方當事人事前約定不受拘束,如:兩家企業競爭事前約定) 2.好意施惠關係(如:甲男追求乙女,乙女答應赴其高級餐廳之約,事後卻爽約) 3.基於情感而為(如:答應爸媽要掃地卻反悔XD) 我想member在 sign up時,已經有受到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 至於其行為是否能發生法律上關係是有待斟酌的 (2) 契約是否成立? 由於當初member進社團時,所簽下立的確實是契約(有人會說是合同行為,另一派說法) 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皆言明負擔義務之負擔行為 民法153條第二項,契約必要之點與非必要之點(可翻翻六法全書^^) memeber負擔的義務,在社團章程上(這又牽扯到「定型化契約條款」><) 記載明確為何? 如果雙方對於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見,則推定契約成立 如果事後對於非必要之點意見不一致,甚至可能因隱然不合意,契約自始未成立 雙方當事人自然不用負擔義務囉~ 你所講的契約撤銷(不可用"解除"二字,法律上的"解除"是用在一時性契約,如:買賣) 應該是Kara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民法88 89)而撤銷 但他必須負擔「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契約成立與否的判斷,對於他所應負擔的責任不一樣喔~ 但memeber已經交了社費(已為給付),契約成立應該是比較沒有爭議的 除非能舉出反證:P P.s: 至於要請人代替,這是一種回復原狀(如:打破玻璃要修補) Kara並沒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而需要「侵權行為法」的適用 只是單純在「契約法」上因債務不履行而導致 英美法對於債務不履行,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大陸法系公認一般權利皆可請求履行 你是修陳聰富民總ㄇ? 我從民總到債總都是修陳自強,他的看法見解比較獨特些 這篇就當作我來賺錢>< 然後順便幫自己練習一下寫申論題@@ 不小心PO太長,請見諒.... -- ﹀ ◢◣ ﹀ ◢◣ ﹀ ◢█◣ ◢◣ ◢█◣ ◢██◣◢█◣ ◢██◣◢██████◣ ▆█▄▃▂▁█▃▄█▇█ Faded memories were kept fresh,by nostalg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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