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yalibi (木矩永在人玉心:))
看板NTUTM
标题Re: [情报]第二波sign-up
时间Fri Apr 16 09:00:44 2004
※ 引述《pcpreloaded (腰斩)》之铭言:
: : ^^^^^^^^^^^^抱歉 我应该没办法出现耶
: : 麻烦帮我取消好吗 谢谢罗
: 其实cancel是有相关规定的...
: 契约有严守原则,契约不履行
: 对於确信之成立而遭受损害可请求损害赔偿
: 至於契约成立与否:由於mutual consent且其原因不违法or 公序良俗
: evp team: 提供speech 空位以完成工作
: kara: 填入speech 空位以练习英语
: 双方合意,债权契约=>成立
: 如果Kara解除契约
: gary&eugenia , members of the evp team, also the agenda setter
: would be subjected to serious depression in mind due to sense of frustration
: and also receive enormous damage to property.
: therefore 请求损害赔偿
: 以上的重点是依照大家的共识
: kara必须找到可以取代其位置的人填入此位置,为债权契约的概括转移
: 否则不能即请求解除契约...这是我最近对於社团期初共识中
: "对於已经sign up 的人要取消,必须以找到代替人为取消成立要件"
: 的最新解读...唉~~民总下礼拜就要考搂...-.-!!
^^^^^^^^^^^^^^^^^^^^^^^^
你是Gary吗?^^ 星期四上债总前常看到你说
我是下礼拜要考债总=.=
(1)此契约之拘束力为何?
恩~契约的分类中,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
双物与单物在契约法上的地位与拘束力是不同的
不发生法律上拘束力之契约,王泽监的债法原理分三类:
1.君子协定(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不受拘束,如:两家企业竞争事前约定)
2.好意施惠关系(如:甲男追求乙女,乙女答应赴其高级餐厅之约,事後却爽约)
3.基於情感而为(如:答应爸妈要扫地却反悔XD)
我想member在 sign up时,已经有受到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
至於其行为是否能发生法律上关系是有待斟酌的
(2) 契约是否成立?
由於当初member进社团时,所签下立的确实是契约(有人会说是合同行为,另一派说法)
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皆言明负担义务之负担行为
民法153条第二项,契约必要之点与非必要之点(可翻翻六法全书^^)
memeber负担的义务,在社团章程上(这又牵扯到「定型化契约条款」><)
记载明确为何? 如果双方对於非必要之点未表示意见,则推定契约成立
如果事後对於非必要之点意见不一致,甚至可能因隐然不合意,契约自始未成立
双方当事人自然不用负担义务罗~
你所讲的契约撤销(不可用"解除"二字,法律上的"解除"是用在一时性契约,如:买卖)
应该是Kara依意思表示错误之规定(民法88 89)而撤销
但他必须负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
契约成立与否的判断,对於他所应负担的责任不一样喔~
但memeber已经交了社费(已为给付),契约成立应该是比较没有争议的
除非能举出反证:P
P.s:
至於要请人代替,这是一种回复原状(如:打破玻璃要修补)
Kara并没有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而需要「侵权行为法」的适用
只是单纯在「契约法」上因债务不履行而导致
英美法对於债务不履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大陆法系公认一般权利皆可请求履行
你是修陈聪富民总ㄇ?
我从民总到债总都是修陈自强,他的看法见解比较独特些
这篇就当作我来赚钱>< 然後顺便帮自己练习一下写申论题@@
不小心PO太长,请见谅....
--
﹀ ◢◣ ﹀
◢◣ ﹀ ◢█◣ ◢◣
◢█◣ ◢██◣◢█◣
◢██◣◢██████◣
▆█▄▃▂▁█▃▄█▇█ Faded memories were kept fresh,by nostalgia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6.126
1F:→ yamimi:... 推 140.112.102.40 04/16
2F:→ KOD:借转哦!! 推 140.112.5.14 04/16
3F:→ pyalibi:不要拉>< 这样我会害羞@@" 推140.112.216.126 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