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z (長莖玫瑰)
看板NTUScout
標題Re: [公告] 團組織章程修正案
時間Tue May 8 04:00:12 2001
稍微提一下
※ 引述《RoverLeader (台大羅浮群群長)》之銘言:
: 提案人:榮譽評判庭
: 原條文:群組織章程三十一條:「本群行政幹部共有活動組、文書組、總務組、公關組
: 、器材組、反哺組,由群長任免之,其任用資格為本群群員,但須在六個月內
: 內由群長輔導成為正式群員,並應於交接前公告全群。各組組長由該組組內自
: 行協調產生,經群長同意後任命。」
: 群組織章程三十三條:「本群行政幹部各組職權如下:…(以下略)。以上六
: 組職務係指群內例行行政事務,本章程第十三章所指重大活動不在此限」
: 修正條文:三十一條「Ⅰ.本群行政幹部由群長任免之。但行政幹部之分組並職權內容,
: 由群長提出,經由全群大會同意之。
: Ⅱ.行政幹部的任用資格為本群群員,但須在六個月內由群長輔導成為正式
: 式群員,並應於交接前公告全群,各組組長由該組組內自行協調產生,經
: 群長同意後任命。」
: 三十三條:「本群行政幹部職務係指群內例行行政事務,本章程第十三章
: 所指重大活動不在此限」
修正後的條文由我解讀後的意思是:
1.群長擁有變更行政分組的能力
但需要經過全群大會同意
所以群長可以在任何召開的全群大會提行政分組草案
不管是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或臨時全群大會
所以也可在學期中召開臨時全群大會重新決定行政分組
2.因為群長提出的是"行政幹部分組"而不是"行政幹部分組變更"
所以每一任新的群長都必須重新提出一次
交付全群大會進行同意
如果全群大會不同意(如果發生的話...)
因為沒有預設的分組或繼承舊有的分組
會造成群長在組織幹部時沒有法理依據
以上兩點是我覺得比較會有疑義的地方
不知是否與大家的解讀相同
如果有錯誤的解讀
看是否可以在修正條文的字句上再做斟酌
另外
我原始的想法是保留原有的行政六組
另外加上群長可以變更行政分組
但需經全群大會同意 期限一年
這樣的想法是因為不想要讓行政分組太過僵化
當分組不合宜的時候不需要勞師動眾的修章程
也不會因為每年都換一次行政分組
造成經驗無法累積(就像這幾年的運動會和船賽)
畢竟章程是社團的骨架
是一個力求穩定的東西
這也是為什麼修訂門檻高的原因
以現行的修正條文看來
是比較偏向於有較大的變動
據我所知是跟當初定章程的人想法不同(不是的話請跟我說一聲)
但這並不是不好
只是藉機再提起來
讓大家思考一下你想要的社團架構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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