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elia (先去看一次章程!)
看板NTUScout
標題Re: [公告] 團組織章程修正案
時間Mon May 7 21:36:42 2001
※ 引述《garfields (超級小隊輔)》之銘言:
: ※ 引述《RoverLeader (台大羅浮群群長)》之銘言:
: : 群組織章程修正案一
: : 修正條文:三十一條「Ⅰ.本群行政幹部由群長任免之。但行政幹部之分組並職權內容,
: : 由群長提出,經由全群大會同意之。
: 想問一下喔
: 這個全群大會指的是那一次全群大會啊?
: 是第一次(含審預算)?
: 第二次(選群長)?
: 第三次(選大三其他幹部)?
: : Ⅱ.行政幹部的任用資格為本群群員,但須在六個月內由群長輔導成為正式
: : 式群員,並應於交接前公告全群,各組組長由該組組內自行協調產生,經
: 那如果要符合這條,
: 看來是第三次時才是最合適的時機囉...
: 不然,如果那時沒通過,不就不能交接了嗎?
: 可是第三次全群,似乎已有太多的事要做了..
在擬定修正條文時,與幾位法律系伙伴共同討論文字問題
因第一、二次全群大會都不適合,故只得於第三次全群大會
因此,不需要特別在章程上註明“第三次”全群大會
: 且仍存在2個問題..
: 1. 新任群長,要在一個星期內提出他的幹部名單.
: 2.同意的基準為何?如同榮評庭庭員的同意標準
: 或是其他規則呢?
: 那同意時,是一組一組的來?還是一次解決?
: 且其該要做的事,是群長認定之
: 如果有人投下不同意時,是不同意其組負責內容
: 還是其人選呢?
: 更好玩的是,如果不同意的話,要如何解決呢?
1、如果新任群長有意出來參選群長,就會在之前思考這個問題
所以新任群長不是只有一週的時間。且如果新任群長不認為有修正的需要
可以依據原有的行政分組,不需更改
2、章程第二十二條:所決議事項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方始有效。
行政幹部組與組之間的工作是相互關連,唯有全部組別都被同意,才能完整,故
不為一組一組同意的方式
在第三次全群大會,新任行政幹部皆未有人選,所以不會出現不同意其人選的情況
如不被同意,依章程第二十條:群長認為必要且經榮譽庭同意時,得加開臨時全群
例如副群長同意案不能在第三次全群大會通過時,也是另外再召開臨時全群大會
: : 群長同意後任命。」
: : 三十三條:「本群行政幹部職務係指群內例行行政事務,本章程第十三章
: : 所指重大活動不在此限」
: : 事由:為因應團部每年發展之不同,因此行政幹部的訂定,亦應因時制宜,以符合團
: : 部行政分工之需要,因此提出本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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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感覺很童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