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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 認真回這種章程文是件吃力不討好的事 因為你不知道看的人狀況 但我相信大家仍舊是有那個心去面對章程的 不過在後續文以前 我想要先和大家說幾件事情 1.我們永遠知道一點...老人總是忘東忘西的 所以有錯的話,其他老人也請相互幫忙 而相關的人員看到有問題更應該幫忙一下 發表正確的看法 畢竟傳導正確制度觀念是你們的職責 或許你們可以利用很多大家聚會的場合把一些觀念講的很清楚 但任何會在這個平台上被討論的意見 就表示他在未來也可能會產生混淆 而這樣的討論串有被正確更正 並得到明確答案 相信對大家都是好事 2.前面的推文不曉得會不會讓新任的群長大人誤會有一群莫名其妙的老人 跑出來喊選舉無效 我相信有反應的人都不是這個意思 畢竟這不是裡莫名的凱達格蘭大道 不會有奇怪的人跑出來喊下台 只是有些東西就我們的理解沒有被妥善處理 章程這種事以我們的認知是應該被重視的 除了一些浮面上的精神意義 在實務的政治處理上有被完善使用的話應該會帶來好處才對 所以上面針對的不是新任群長~~ 而是沒有被解掉的制度BUG~~ 如果團部沒搬到凱道的話~~不要想太多喔~~ 回到正文 就我的理解 關於群的組織架構定義章程裡 關於群長的產生辦法定義在群長產生罷免辦法裡 榮評庭的事務.產生辦法.以及副群長定義在榮評庭組織章程裡 至於全群大會要"怎麼開" 我們一直沿用的辦法是採用內政部的會議規範 這邊要注意的是 我們的"群長.榮評庭選舉"恰好是在全群大會裡舉行的一個活動 所以基本上應以相關的組織章程為依歸 會議規範裡面雖然有定義選舉 但那是在會議裡面出現的選舉才使用的 例如有某議案原由 要求選出某代理議長.或是全群大會結束後的慶功宴負責人(付錢人??) 這時才套用上面的規定 正常的情況下 我們平常的各項政治選舉是不會套用"會議規範"的 但因為我們目前基於便利性與代表性 所以才會把相關的任務包在全群大會裡 然而選舉的規定就是全部依照相關辦法 這也是它們存在的意義 因此在談到我們群內的群長與榮評庭選舉規則 應該與會議規範.或者其他公務人員選舉什麼的無關才是 或許我們開會的方式是依內政部公佈的 (而且事實上沒有把他寫入章程,只把他當作是你公民課的常識) 但不代表有疑義就按政府規定 下一件事就是我們有沒有定義如果選舉人只有一個人 那麼怎麼辦?? 答案是有的 按字面上的規定 就是照舊比照辦理 在這樣的條件下 只要一個人投票就當選了 因此從來沒有法源的問題 既然如此 到底我們原本的問題是什麼呢?? 然而如果是這樣的話 這樣的選舉好嗎?? 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嗎?? 實際上不管是什麼選舉 沒有人會希望發生這種事 因為這會使候選人的選舉資格受的質疑 連帶的也很容易造成很多後續的問題 撇開群長不提 先來聊聊最近最夯的小隊長選舉 按照章程的規定 小隊事務基本上是獨立負責的 所以小隊長的產生是沒有制度上的限制!! 因此今天如果有小隊是擲杯問媽祖的 還是相片丟beauty看誰被虛得最凶 或者前任小隊長一句"因為愛"就莫名指定 只要該小隊隊能夠自行協調出一名小隊長 沒有人可以說什麼 我相信只要最後不是西瓜當選小隊長 應該不會有人有怨言 就算真的是西瓜當選了 其他人最多也只能碎碎念 然後團集會就看到有人捧著西瓜舉三指 看起來就像舉神主牌代替念規律一樣 也許那個倒楣鬼可能想辦法回答為什麼你們的小隊長不是上次那個小玉 如此罷了 但一切都是照規定來的 不過到目前為止很有趣的是沒看到任何另類的小隊長產生法 大家都是用選舉的 或許規定隊隊不同 年年迥異 但就是要投票 會有政見發表 有的時候小骨頭人多 還硬要搞到大家都選 弄到候選人比一般選舉人多 有的時後遇到只有一個人還會改成同意案 在制度上也不肯讓人輕鬆一點 為什麼要這樣做?? 我不知道每一個人的想法 但我相信是因為我們重視選舉這個方法 更重要的是我們重視選舉這個過程!! 在社團上 我們都知道有時選舉的過程常常比誰選上還重要 這段交接時期好好經營的話 是一段群體對話與思考的時期 以候選人的眼光 我們希望希望在這當中選舉人能夠用心去思考所有群體相關的問題 站在那個位子上去想他該看到什麼.該去思考什麼.該做些什麼 然後自己在嚐試看看要和大家說些什麼 有的時候選舉的政見或內容並不見得是要讓候選人當選 而是讓候選人在這段歷程裡 或許是找人談話 或許是翻舊資料 或許是一個人靜靜的檢視自己的身邊與過去 並思考你期望的未來以後 藉這機會和大家對話 而台下的人也藉這個機會和大家談話 我們有什麼要讓大家知道的 我們什麼東西是你想做的 有些東西是你認為有人該做的 有些東西是你也不知道答案但大家要一起想的 這些都會呈現在政見.選舉.與這段期間你和任何人的談話 而沒經驗的一般選舉人 也藉由這樣的機會開始聆聽一些不一樣的聲音和也開始和群體對話 其他大二以上的伙伴 則是站在另一個更深入的角度在參與這個重要的對話過程 因此我們希望辦出一個有意義的選舉 我相信決死都要避免同額競選的觀念到現在應該都還是存在才對 謹守這點 相信是社團文化優點的表現 就我的理解我們在選舉交接這部分一直都有豐富內涵 坦白講關於同意案 同額競選等問題其實在前一次修章程時有被廣泛的討論過 當時有幾位熱心的老骨頭參與了章程修改小組推動與主持 舉辦了許多次的討論會 全群大會上也有被熱烈的討論著 有些東西其實也不是沒想到的 但因為不樂見同額競選的狀況 同時認為這種極端狀況等發生了在特修會更切實際 (還有等一定年限之後...實際上早就到了這個年限了...) 因此當時這部分決定開一條可以全含括的 只是會有不妥之處就是了 不過當時相信遇到的時候一定會有人發現不妥之處 再怎麼差也不至於會沒有法源 畢竟確實有可能遇到必須先生人再修法的狀況 事易時宜 也許傳統變成包袱的時候到了 去年第一次遇到了同額競選的問題 也很慶幸的楊霖有發現這個問題 畢竟事關重大 我們希望群長選舉能夠有代表性 不管是最極端沒有人和相關經驗敏銳度的人 或是深刻了解制度在政治意義好處的人 都可以輕易的發現同額競選是不妥的 光是代表性就無法讓人感到安心了 那麼有沒有可用替代的方法呢?? 如果要引援團部的條例的話 或許榮評庭的產生辦法可參考 但當時修法的重點是全組織的彈性化 有鑑於一些歷史狀況 榮評庭不排斥有一個人 也不排斥一大堆人 如果人如果夠多可以做很多事情的時候 還可以產生特別部門的方式處理 因此榮評庭的產生規定原則上同意案與多數決的結合 人多就比同意的票數 人少也不能連同意案都沒過 當時的定義是要獲得發出票數過半才算通過 簡單的說 就是發10張票出去蓋同意的一定最少要有6張才算通過 這樣的定義或許和會議規範的通則不同 但這裡如果認真思考的話 相信不難發現這方法的合理性 這裡就不多談了 記得去年宗鍇有提到 一但產生了一次同額競選 會不會有開了惡例 我不清楚是不是這樣 但我想"群長選舉同意案"不管怎麼樣是不存在於現行規定的 我比較在意的是 不斷的沒有清楚明白的照章程走 也沒有人解釋或處理 這是是否代表著某些文化的逝去?? 從前兩年小地方沒照規定走 到現在選舉有疑義知道要修法沒修 然後又變成單純的宣稱這是按照規定走 這會給我一種章程重要性消退的錯覺 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不是個死守規定的人 實際上是個不守規矩的人渣 也不什麼傳統捍衛者 至少在當聯隊長時很怕自己不自覺說出"e04". "靠被"或是"你嘛幫幫"之類的口頭禪 或是邊挖鼻孔邊宣布事情 但我是真心覺得這些西東很重要 好好的了解並思考章程並實行他 是真的覺得是可以有意義 可以讓組織有幫助 也可以讓人學習思考一些事物的 第一份章程是1997年產生的 當時我還只是個整天打軒轅劍的小鬼 然而當我進到這群體來 章程給我有一種憲法的感覺 因為很多老骨頭讓我覺得他們是如此這樣的看重 我在他們的身上感受到這樣的精神下他帶來的力量 對我這種憲法課只去兩次還不加簽.兩次還有一次不是去教室是去老師辦公室 並沒有辦法用這種態度來面對這樣的法條 然而這裡面含有了許多前人的心血與智慧 我們只要去訂定他 遵守他 有問題就改變他 從這當中你就可以學到很多東西 也可以用很高層次的方法幫助我們解決一些群體的問題 這幾年大三幹部人數不多 有些屆甚至至從他們大一進來營養不良 全部的人數比以前一個小隊還少 所以很多事情比較兼顧不來 可以感受到你們的辛苦 不過我相信章程算是榮評庭的根本 而身為領導幹部群 對於組織規劃.檢視與制訂 以及公共訊息的處理 都是必要的責任 也是一個非常難得的訓練 相信不管是修法 或者是對外聲明等公共事物的處理 用心的去做一定可以有所體驗與成長的 希望現在的大三幹部們或者即將上任的幹部們 如果有餘力 或許可以再次的檢視章程 畢竟上一次已經是2003年了 即便時間不是那麼足夠 也至少確實的把選舉的疑義釐清 或者是把法條確實修改 相信對於團部是會有很大的幫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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