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ys (向陽)
看板NTUScout
標題[公告] 活大違規場地使用處理規則
時間Mon May 18 22:48:39 2009
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 98.05.18 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
第一條 為使活動中心所管之場地能獲得有效之運用,並保障其他場地借用者之權利,故
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之違規使用場地,包含下項所指事項:
一、借場卻未申請核准或已獲核准卻未使用場地者者。每一時段記一點。
二、擅自讓渡或交換已核准之場地給本校其他社團者。每一時段記一點。
三、場地清潔未確實,影響下一場次使用者權益。記一點。
四、擅自開啟新生、綜合教室未借用之設備或空調者。每一時段記一點。
五、擅自搬動未經核准借用之物品。記三點。
六、於禁止用餐之場地用餐者。記三點。
七、借用器材未準時歸還或將器材攜出至未經核准之場地者。記五點。
八、損壞場地原貌,活動結束後未予復原者。記五點。
九、未借用場地私自闖入使用者。每一時段記五點。
十、穿鞋進入木質地板教室者(乾淨之軟底舞鞋除外)。記五點。
十一、申請內容與使用現況不符,且現況包含校外活動或商業活動者。每一時段記十點。
十二、故意破壞現場設備者。記十點。
十三、活動逾時,以致影響下一時段使用人或閉館時間者。
已逾時,經勸導立即離開者,記一點。
逾時超過15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五點。
逾時超過30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十點。
逾時超過45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十五點。
犯上述違規事項,若經勸導仍不改善者。依情節輕重,記一至十點。
第三條 每學期記點達五點者,暫時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
權。
每學期記點達十點者,暫時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並公告於一活之多媒體播
放系統、公佈欄、網頁,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權及撤除公告。
社團每學期記點達十五點者,逕予停止下一學期借用場地權利。
記點紀錄每學期重新歸零。
第四條 活動中心禮堂之使用,除依第二條規定記點外,若有以下情事發生者,在下學
年度之禮堂場地協調會中,將被列入第二順位名單:
一、觀眾未於晚間十點前全部離開禮堂之情形
二、因活動佈置等相關因素,造成影響下一時段使用者之情形。
第五條 如臨時有事需取消已獲核准之場地,最遲需於使用場地之前七日至活動中心進
行取消(如借用10號之場地,最遲需於3號取消),每取消一時段之場地,記
0.3點。如於活動七日內方進行取消者,每取消一時段之場地,記0.5點。
第六條 記點達五點、十點、十五點者,將透過社團活動資訊系統,寄發停權通知至社團負責人所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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