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H (台大羅浮群榮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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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九十七學年度榮譽制度
時間Tue Oct 21 13:20:36 2008
台大羅浮群-榮譽制度
壹、主旨
依據榮評庭組織章程第一條訂定本辦法,以獎勵表現優良伙伴。
貳、類別及辦法
(一)資格與提名
1、善行榮譽章:表揚自發行善並有具體善行事蹟之伙伴。
資格:為本群之伙伴。
辦法:<1>有特殊善行事蹟者,由榮評庭認定之。
<2>提出具體善行事蹟,經榮評庭審核之。
提名辦法:<1>榮評庭設立提名管道,由全團夥伴具名提名,且須
附被提名人之具體事蹟。
<2>團內提名時間依公告訂之
2、服務榮譽章:表揚積極參與服務之伙伴。
資格:為本群之伙伴。
辦法:<1>有服務精神及參與服務活動有具體事蹟者,經由榮評
庭認定審核之。
<2>於一學期中參與反哺服務與病童次數多於五次以上。
<3>由小狼團、童子軍團服務員推薦,經榮評庭審核之。
<4>其他服務活動由榮評庭認定審核之。
提名辦法:<1>另兩團服務員向榮評庭提名
<2>榮評庭設立提名管道,由全團夥伴具名提名,且須
附被提名人之具體事蹟
<3>團內提名時間依公告訂之
3、活動榮譽章:表揚積極參與活動且表現優異之伙伴。
資格:為參與活動之全體伙伴。
辦法:於該次活動後,由參與該活動之伙伴提名投票,推薦
參與活動籌備及於期間表現優良者,再經榮評庭審核之。
提名辦法:<1>榮評庭設立提名管道,由全團夥伴具名提名,且須
附被提名人之具體事蹟
<2>團內提名時間依公告訂之
4、貝登堡獎章:表揚於幹部任內表現優良之伙伴。
資格:為本群之幹部。
辦法:在擔任幹部期間認真負責於分內工作,積極參與群內活動。
提名辦法:<1>榮評庭設立提名管道,由全團夥伴具名提名,且須附
被提名人之具體事蹟
<2>團內提名時間依公告訂之
(二)審核
1、 榮評庭會議就提名資料進行審核。
2、 於審核會議時,可邀集相關人員提供意見,以作為參考。
參、附則
一、除榮譽章及獎章外,榮評庭得視情況需要以書面公告方式獎勵。
二、三色章之佩戴:
(1) 三色章需至少擁有一枚榮譽章之夥伴始得佩戴。
(2) 佩戴於紅外套之右胸前,由外而內依序是紅、白、藍。
三、服務榮譽章於期末及服務性活動結束後頒發。
四、活動榮譽章於活動後審核頒發。
五、第二學期之貝登堡獎章由此學期榮評庭審核,由下一學期(即當屆)
榮評庭頒發。
六、對榮譽章及獎章審核結果有疑義者由三人連署始受理之,三人之
中須含已卸任幹部之群員連署。
七、未宣誓者,僅頒發證書;已宣誓者,始得佩戴榮譽章。
八、本辦法之修訂由榮評庭委員於榮評庭會議中提出,會議通過後始
得修改之。
九、若有未竟事宜,由榮評庭會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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