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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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公告] 第三十一屆群長選舉號次公告
時間Wed May 7 11:37:16 2008
: 第八條 群長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圈選之。候選人以獲得相對多數選票者當選,獲
: 最高票數者超過一人以上時,就獲最高票數者重新投票,直至選出為止。
: 第九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選委會認定者,該選票無效:
: 一、不用規定之選票或圈選戳記者。
: 二、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 三、圈選數超過一名者。
: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 五、在選票上書寫或附加其他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 六、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七、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 八、未加圈選者。
: 第十條 無效選票數超出所發選票半數以上時,該次投票結果無效。須重新投票,直至產
: 生有效結果為止。
抱歉因為偷懶
所以文章沒有打的很仔細
其實目前大家說的內容本身都是差不多的
就像前面老貓說的
還有我在文章當中推文的
我們還是可以單純的舉行選舉
然後按照規定
大家要去領票
領完票要按規定規規矩矩的在一個欄位內蓋"一個"章
不能多也不能少
不然就是無效票
我們確實是可以利用這種方式來進行投票的
只是不能在選票上設計為圈選"同意"或"不同意"
必須要做出一張只有一個候選人的選票
(這就是我說的要有法源)
團部以往在小隊選舉遇同額競選便會將選票改為同意案型式
個人認為這或許會是比維持原樣就好的選擇
一方面不會給人有保證錄取的錯覺
另一方面給人的感覺是不同的
(雖然我們可以很單純讓為他的投票本質是相同的)
在來同額競選本身就是很特殊的情況
也許有很多問題可以討論清楚
並把原本的組織辦法在修的完善一些
(現在回頭看,自己覺得多年前自己在修改的時候沒有改的很好)
不過我們下一次全群大會
也同時是群長選舉
同一次更改規定
然後同一次選舉似乎是不妥的
這一次或許只能先按照原規定
或許有的人覺得實質上等效就不用在東改西改
不過我自己現在覺得規定的東西就應該要清楚明瞭
以前會覺得就是要懂得看出法規章程的機巧才叫懂法律
現在會覺得對於團體的治理這不是一個好的現象
事實上自己覺得很多地方當時沒有做的很完善
也蠻期待後面的人能夠儘量的把不足的地方補足
至於宗鍇提到開惡例
這確實是可以考慮的問題
但群長選舉的人數某個程度來講是不能控制的
我想大家都會覺得同額競選不是好是
但遇到了還是得面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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