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dkk (童軍)
看板NTUScout
標題Re: [公告] 第三十一屆群長選舉號次公告
時間Tue May 6 23:57:59 2008
實務上的確是如此,我當初沒有想到其實無效票就等同於不同意票..
因為看到的是第八條沒有明確定義一人的時候怎麼辦,
但這樣解釋過後看起來的確是有規定清楚了。
一開始只是在法源的理解上有所不同,現在了解了。
所以其實根本上是不用改變的。
當初的想法是想在第八條上加上更清楚的條文,
因為第八條所言都是指兩人以上的情形,
而我的認知則是,第九條的規定是附加在兩人以上的選舉的時候才有無效票的判定
所以當初才認為需要修改。
※ 引述《CafeDuChat (魚子醬香草貓)》之銘言:
: ※ 引述《eai ()》之銘言:
: : 上面這段指的是罷免案的同意案
: : 同額競選問題或者任免的同意案在組織辦法裡面都沒有實際說明
: : 因此群長任免的同意案應該要再修訂
: : 這樣才有法源
: 呃,不好意思我有點不懂
: 我的理解是根據第八到第十條 不管幾個人參選 規定都很清楚啊
: 技術上來說確實沒有規定同額競選的時候選票要設置「同意」和「不同意」兩欄
: 但是實務上的話如果是同額競選,有效票等同於同意票、無效票等同於不同意票
: (比方說,如果妳不想投給這個人,那就把你的選票弄成無效票就好
: 像我之前說的,因為無效票過半的話選舉結果無效,
: 所以無效票過半--也就是不同意過半--的話選舉結果無效,當選就不成立)
: 請參照以下條文...
: 第八條 群長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圈選之。候選人以獲得相對多數選票者當選,獲
: 最高票數者超過一人以上時,就獲最高票數者重新投票,直至選出為止。
: 第九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選委會認定者,該選票無效:
: 一、不用規定之選票或圈選戳記者。
: 二、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 三、圈選數超過一名者。
: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 五、在選票上書寫或附加其他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 六、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七、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 八、未加圈選者。
: 第十條 無效選票數超出所發選票半數以上時,該次投票結果無效。須重新投票,直至產
: 生有效結果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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