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dkk (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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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第三十一届群长选举号次公告
时间Tue May 6 23:57:59 2008
实务上的确是如此,我当初没有想到其实无效票就等同於不同意票..
因为看到的是第八条没有明确定义一人的时候怎麽办,
但这样解释过後看起来的确是有规定清楚了。
一开始只是在法源的理解上有所不同,现在了解了。
所以其实根本上是不用改变的。
当初的想法是想在第八条上加上更清楚的条文,
因为第八条所言都是指两人以上的情形,
而我的认知则是,第九条的规定是附加在两人以上的选举的时候才有无效票的判定
所以当初才认为需要修改。
※ 引述《CafeDuChat (鱼子酱香草猫)》之铭言:
: ※ 引述《eai ()》之铭言:
: : 上面这段指的是罢免案的同意案
: : 同额竞选问题或者任免的同意案在组织办法里面都没有实际说明
: : 因此群长任免的同意案应该要再修订
: : 这样才有法源
: 呃,不好意思我有点不懂
: 我的理解是根据第八到第十条 不管几个人参选 规定都很清楚啊
: 技术上来说确实没有规定同额竞选的时候选票要设置「同意」和「不同意」两栏
: 但是实务上的话如果是同额竞选,有效票等同於同意票、无效票等同於不同意票
: (比方说,如果你不想投给这个人,那就把你的选票弄成无效票就好
: 像我之前说的,因为无效票过半的话选举结果无效,
: 所以无效票过半--也就是不同意过半--的话选举结果无效,当选就不成立)
: 请参照以下条文...
: 第八条 群长选举,以无记名单记投票法圈选之。候选人以获得相对多数选票者当选,获
: 最高票数者超过一人以上时,就获最高票数者重新投票,直至选出为止。
: 第九条 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经选委会认定者,该选票无效:
: 一、不用规定之选票或圈选戳记者。
: 二、不在规定位置圈选或其圈选无法辨识者。
: 三、圈选数超过一名者。
: 四、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 五、在选票上书写或附加其他文字、符号、指印或标志者。
: 六、将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七、将选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为何人者。
: 八、未加圈选者。
: 第十条 无效选票数超出所发选票半数以上时,该次投票结果无效。须重新投票,直至产
: 生有效结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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