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feDuChat (魚子醬香草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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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公告] 第三十一屆群長選舉號次公告
時間Tue May 6 23:32:27 2008
※ 引述《eai ()》之銘言:
: : 第十九條 同意票上應書明被罷免人姓名,置「同意」與「不同意」兩欄,以備圈選。同
: : 意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監票委員會認定者,該同意票無效:
: : 一、不用規定之同意票或圈選戳記者。
: : 二、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 : 三、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 : 四、在同意票上書寫或附加其他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 : 五、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 六、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者。
: : 七、同時圈選同意與不同意者。
: : 八、未加圈選者。
: 上面這段指的是罷免案的同意案
: 同額競選問題或者任免的同意案在組織辦法裡面都沒有實際說明
: 因此群長任免的同意案應該要再修訂
: 這樣才有法源
呃,不好意思我有點不懂
我的理解是根據第八到第十條 不管幾個人參選 規定都很清楚啊
技術上來說確實沒有規定同額競選的時候選票要設置「同意」和「不同意」兩欄
但是實務上的話如果是同額競選,有效票等同於同意票、無效票等同於不同意票
(比方說,如果妳不想投給這個人,那就把你的選票弄成無效票就好
像我之前說的,因為無效票過半的話選舉結果無效,
所以無效票過半--也就是不同意過半--的話選舉結果無效,當選就不成立)
請參照以下條文...
第八條 群長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圈選之。候選人以獲得相對多數選票者當選,獲
最高票數者超過一人以上時,就獲最高票數者重新投票,直至選出為止。
第九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選委會認定者,該選票無效:
一、不用規定之選票或圈選戳記者。
二、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三、圈選數超過一名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在選票上書寫或附加其他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六、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八、未加圈選者。
第十條 無效選票數超出所發選票半數以上時,該次投票結果無效。須重新投票,直至產
生有效結果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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