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feDuChat (鱼子酱香草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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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第三十一届群长选举号次公告
时间Tue May 6 23:32:27 2008
※ 引述《eai ()》之铭言:
: : 第十九条 同意票上应书明被罢免人姓名,置「同意」与「不同意」两栏,以备圈选。同
: : 意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经监票委员会认定者,该同意票无效:
: : 一、不用规定之同意票或圈选戳记者。
: : 二、不在规定位置圈选或其圈选无法辨识者。
: : 三、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 : 四、在同意票上书写或附加其他文字、符号、指印或标志者。
: : 五、将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 六、将选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为何者。
: : 七、同时圈选同意与不同意者。
: : 八、未加圈选者。
: 上面这段指的是罢免案的同意案
: 同额竞选问题或者任免的同意案在组织办法里面都没有实际说明
: 因此群长任免的同意案应该要再修订
: 这样才有法源
呃,不好意思我有点不懂
我的理解是根据第八到第十条 不管几个人参选 规定都很清楚啊
技术上来说确实没有规定同额竞选的时候选票要设置「同意」和「不同意」两栏
但是实务上的话如果是同额竞选,有效票等同於同意票、无效票等同於不同意票
(比方说,如果你不想投给这个人,那就把你的选票弄成无效票就好
像我之前说的,因为无效票过半的话选举结果无效,
所以无效票过半--也就是不同意过半--的话选举结果无效,当选就不成立)
请参照以下条文...
第八条 群长选举,以无记名单记投票法圈选之。候选人以获得相对多数选票者当选,获
最高票数者超过一人以上时,就获最高票数者重新投票,直至选出为止。
第九条 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经选委会认定者,该选票无效:
一、不用规定之选票或圈选戳记者。
二、不在规定位置圈选或其圈选无法辨识者。
三、圈选数超过一名者。
四、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五、在选票上书写或附加其他文字、符号、指印或标志者。
六、将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将选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为何人者。
八、未加圈选者。
第十条 无效选票数超出所发选票半数以上时,该次投票结果无效。须重新投票,直至产
生有效结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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