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i ()
看板NTUScout
標題Re: [公告] 第三十一屆群長選舉號次公告
時間Tue May 6 16:34:09 2008
: 第十九條 同意票上應書明被罷免人姓名,置「同意」與「不同意」兩欄,以備圈選。同
: 意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監票委員會認定者,該同意票無效:
: 一、不用規定之同意票或圈選戳記者。
: 二、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 三、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 四、在同意票上書寫或附加其他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 五、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六、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者。
: 七、同時圈選同意與不同意者。
: 八、未加圈選者。
上面這段指的是罷免案的同意案
同額競選問題或者任免的同意案在組織辦法裡面都沒有實際說明
因此群長任免的同意案應該要再修訂
這樣才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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