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i ()
看板NTUScout
标题Re: [公告] 第三十一届群长选举号次公告
时间Tue May 6 16:34:09 2008
: 第十九条 同意票上应书明被罢免人姓名,置「同意」与「不同意」两栏,以备圈选。同
: 意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经监票委员会认定者,该同意票无效:
: 一、不用规定之同意票或圈选戳记者。
: 二、不在规定位置圈选或其圈选无法辨识者。
: 三、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 四、在同意票上书写或附加其他文字、符号、指印或标志者。
: 五、将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六、将选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为何者。
: 七、同时圈选同意与不同意者。
: 八、未加圈选者。
上面这段指的是罢免案的同意案
同额竞选问题或者任免的同意案在组织办法里面都没有实际说明
因此群长任免的同意案应该要再修订
这样才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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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uperonion:为了这次开先例..以後会不会变成恶例? 61.229.180.62 05/06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