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xsimon (不正常爬蟲研究所)
看板NTUST_Talk
標題[公告] peterpain於戰文中犯他人隱私,水桶兩週
時間Tue Apr 6 00:24:14 2010
文章內容我不複述,
peterpain先生於"電子系丙組教授"一文中,筆戰時挖人隱私。
將筆戰對象的個資於對方未同意的狀況下公佈。
我不是處罰筆戰,而是挖人隱私這個行為。
這是自製白色恐怖嗎= =+
援用板規三之一及三之五,水桶兩週,期滿來信。
其他人還想繼續開戰的,請戰之成理。
像這種戰到人的,我唯一不罰的理由是尊重言論自由。
但是再多那麼一點點,碰到人身攻擊多一點點,
就不要怪我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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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科大透可板 板主
NTUST_TALK
B9501003 四工管四 黃震宇
板權所有,犯規必究~大家來衝人氣吧XD
歡迎大家一起在台科透可板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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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28.48
※ 編輯: mrxsimon 來自: 122.116.28.48 (04/06 00:26)
※ 編輯: mrxsimon 來自: 122.116.28.48 (04/06 00:29)
1F:推 lsmking7219:雖然桶的是有道理 不過版規是不是需要加註這一條上去 04/06 00:32
2F:→ lsmking7219:會比較好呢 04/06 00:32
3F:→ mrxsimon:公佈個資其實是直接違反法律的行為。 04/06 00:33
4F:→ mrxsimon:水桶兩週很輕了。三之五條是"視情節處分" 04/06 00:34
5F:→ mrxsimon:這是板主群執法期間初犯,下一位想這樣玩的就請自重。 04/06 00:35
6F:→ mrxsimon:peterpain先生順便提醒,文章我已經備份。 04/06 00:54
※ 編輯: mrxsimon 來自: 122.116.28.48 (04/06 00:56)
7F:→ osir:沒跟到= =+ 04/06 00:57
8F:→ mrxsimon:樓上是戰意十足這樣嗎XD 04/06 00:57
9F:→ mrxsimon:我順便推文也再警告一下,公佈個資的標準很寬鬆。 04/06 01:01
10F:→ mrxsimon:基本上,有申訴即受理。請各位發言前三思。 04/06 01:01
11F:推 jim00325:FB是公開網站吧 請問一下這樣真的有違反法律嗎@@? 04/06 15:44
12F:推 lsmking7219:FB的確是公開網站 沒有鎖個資的話大家都看得到沒錯 04/06 16:45
13F:→ Deltaguita:...越來越有你個板的感覺 04/06 18:19
14F:推 silentwf:FB有隱私權設定...基本上透過google仍然無法搜尋到fb上的 04/06 22:40
15F:→ silentwf:資料,因此就這方面來講,FB做得還不錯 04/06 22:41
16F:→ silentwf:(對不起,我錯了..還是找得到一點點東西) 04/06 22:43
17F:→ mrxsimon:D大你有意見可以寄信給全體板主。 04/07 09:56
18F:→ SeanShiau:D大 認真你就輸了 看書卡實在 04/07 10:53
19F:→ mrxsimon:沒有所謂輸贏阿,有意見當然歡迎提出討論。 04/07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