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inot (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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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臺大學生報社組織章程
時間Wed Mar 3 23:27:38 2010
臺大學生報社組織章程
民國99年2月21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學生報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為提供一個媒體實習的環境,讓學生能有機會瞭解新聞產製的流程,
實際學習新聞採訪、寫作、編輯及發行各個環節。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第一學生活動中心204室。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幹部選舉權。
(二) 競選幹部的被選舉權。
(三)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四) 優先取閱社團發行之刊物、優先借閱社產。
(五) 優先使用社團辦公室的權利。
(六)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 維護社團財產。
(四) 遵行社內決議。
(五) 如期繳交社費。
(六) 維護社團名譽。
(七) 參加社員大會。
(八) 擔任社團一個部門以上的部員。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
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部。
(二)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 罷免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部。
(四) 取消社員資格。
(五) 遷移社團辦公室位址。
(六) 議決重要事項。
(七) 審查社團帳務。
(八) 聘任社團指導老師。
(九) 訂定社規。
(十) 以社團名義對外發表聲明。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二分之一
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
出席;其決議方式除罷免社長(副社長)及社團幹部、取消社員資格至少應經
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總編輯代行
其職權,並於一個月內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於每學期中舉行社員大會,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學
期開學前完成正式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採相對多數方式選
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 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半年,連選得連任。
(四) 總編輯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一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除採訪中心置採訪主任一人,其餘各部置部長一人。
各部職權如下:
(一) 編輯部:增、刪、修記者寫作的新聞稿、編排社團發行之實體報
紙內容,與採訪中心共同安排社員的教育訓練。
(二) 採訪中心:分配記者跑報路線,統籌記者採訪事宜,與編輯部共
同安排社員的教育訓練。
(三) 印務發行部:統籌實體報紙印刷、發送事宜。
(四) 公關部:社團對外聯繫的管道,負責接洽校內外單位,以及商談
社團贊助事宜。
(五) 美工部:統籌製作社團的實體宣傳品,如海報。
(六) 網際網路部:管理社團的電子平台,如網路、部落格等,以及製
作社團的電子宣傳品。
(七) 財務部:管理社團帳務,並製作明細。
(八) 事務部:管理本社所有社產借還與採買事宜,以及管理社團辦公
室的使用。
第十四條 社員可兼任一個部門以上的幹部。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敦請一位社團指導老師,協助指導社團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
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50元。
(二) 學校補助。
(三) 校內外單位贊助。
(四) 校內外人士、單位捐款。
(五) 社團活動收入。
(六) 其他。
(七) 經費由財務部收取管理,而應於次學期開學前將前學期的經費收
支提交社員大會審查,並對所有社員公佈帳目資料。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
意通過。
第十八條 若社員有以下情事,則社長可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連署召開社員大會臨時
會議,討論是否取消該社員的社員資格:
(一) 蓄意作不實報導。
(二) 嚴重損害社團名譽。
(三) 擅自挪用社團經費。
(四) 擅自取用社產,且經規勸不還者。
(五) 其他重大情事。
第十九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社員大會,且全體社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成立。
第二十條 社員借用社產,但導致社產不堪使用或無法歸還者,本社得向其求償等值金
額。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
起草人:劉冠良、郭建志、林明慧、卓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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