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inot (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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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台大学生报社组织章程
时间Wed Mar 3 23:27:38 2010
台大学生报社组织章程
民国99年2月21日社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定名为「学生报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 本社宗旨为提供一个媒体实习的环境,让学生能有机会了解新闻产制的流程,
实际学习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及发行各个环节。
第三条 本社社址位於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四段一号第一学生活动中心204室。
第二章 社员资格
第四条 凡本校学生认同并愿力行本社宗旨,经办理入社手续後成为本社社员。
第三章 社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本社社员均享有下列权利:
(一) 行使干部选举权。
(二) 竞选干部的被选举权。
(三) 优先参加本社各项活动。
(四) 优先取阅社团发行之刊物、优先借阅社产。
(五) 优先使用社团办公室的权利。
(六) 其他应享之权利。
第六条 凡本社社员均应尽下列义务:
(一) 参加本社各项活动。
(二) 宣扬本社各项活动。
(三) 维护社团财产。
(四) 遵行社内决议。
(五) 如期缴交社费。
(六) 维护社团名誉。
(七) 参加社员大会。
(八) 担任社团一个部门以上的部员。
第四章 社员大会
第七条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为本社最高权力机构,但日常事务由干部会议议决
执行之。
第八条 社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 选举社长(副社长)及各部干部。
(二) 修改本社组织章程。
(三) 罢免社长(副社长)及各部干部。
(四) 取消社员资格。
(五) 迁移社团办公室位址。
(六) 议决重要事项。
(七) 审查社团帐务。
(八) 聘任社团指导老师。
(九) 订定社规。
(十) 以社团名义对外发表声明。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社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社长召开之,必要时得由社员总额二分之一
以上连署请求,召开社员大会临时会议。社员大会应有全体社员四分之三以上
出席;其决议方式除罢免社长(副社长)及社团干部、取消社员资格至少应经
出席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对多数通过。
第十条 社长缺位时由副社长继任至任期届满,社长、副社长均缺位时,由总编辑代行
其职权,并於一个月内召开社员大会补选社长、副社长。
第十一条 本社於每学期中举行社员大会,依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改选干部,并於次学
期开学前完成正式移交。
第五章 组织权限
第十二条 本社置社长、副社长各一人,经社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采相对多数方式选
出,但参选人仅一人时,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社长及副社长之权限及任期如下:
(一) 社长对外代表本社,对内综理社务并协调各部之工作。
(二) 副社长协助社长执行职务。
(三) 社长、副社长任期均为半年,连选得连任。
(四) 总编辑代行社长职权不得逾一个月。
第十三条 本社设下列各部,除采访中心置采访主任一人,其余各部置部长一人。
各部职权如下:
(一) 编辑部:增、删、修记者写作的新闻稿、编排社团发行之实体报
纸内容,与采访中心共同安排社员的教育训练。
(二) 采访中心:分配记者跑报路线,统筹记者采访事宜,与编辑部共
同安排社员的教育训练。
(三) 印务发行部:统筹实体报纸印刷、发送事宜。
(四) 公关部:社团对外联系的管道,负责接洽校内外单位,以及商谈
社团赞助事宜。
(五) 美工部:统筹制作社团的实体宣传品,如海报。
(六) 网际网路部:管理社团的电子平台,如网路、部落格等,以及制
作社团的电子宣传品。
(七) 财务部:管理社团帐务,并制作明细。
(八) 事务部:管理本社所有社产借还与采买事宜,以及管理社团办公
室的使用。
第十四条 社员可兼任一个部门以上的干部。
第十五条 本社得由社长、副社长敦请一位社团指导老师,协助指导社团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社经费来源如下:
(一) 社员缴纳之社费。社费每学期收取一次,收取标准视该学期行事
计画及社员人数而定,但每人至少新台币50元。
(二) 学校补助。
(三) 校内外单位赞助。
(四) 校内外人士、单位捐款。
(五) 社团活动收入。
(六) 其他。
(七) 经费由财务部收取管理,而应於次学期开学前将前学期的经费收
支提交社员大会审查,并对所有社员公布帐目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之变更应由全体社员二分之一连署,经社长召开社员大会讨论。
变更章程之决议应经全体社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员五分之四以上同
意通过。
第十八条 若社员有以下情事,则社长可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连署召开社员大会临时
会议,讨论是否取消该社员的社员资格:
(一) 蓄意作不实报导。
(二) 严重损害社团名誉。
(三) 擅自挪用社团经费。
(四) 擅自取用社产,且经规劝不还者。
(五) 其他重大情事。
第十九条 干部之罢免由全体社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召开社员大会,且全体社员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成立。
第二十条 社员借用社产,但导致社产不堪使用或无法归还者,本社得向其求偿等值金
额。
本章程订定於民国九十九年二月八日
起草人:刘冠良、郭建志、林明慧、卓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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