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gjlsfhk123 (adgjlsfh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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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釋義--司法
時間Wed Dec 16 01:27:5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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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Wed Jun 19 12:08:45 2002
標題: 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釋義--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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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釋義--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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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1-05-26 02:07:13 PST
司法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釋義
李崇僖
第四章 司法
第二十一條 [解釋及仲裁]
本會置法官九名,掌理本規程之解釋及爭端之仲裁。
第二十二條 (任命]
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門之職務。
第二十三條 (合議庭]
法官解釋規程及仲裁爭執,由法官以合議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獨立性]
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規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
涉。
法官就系爭案件,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當你看著「學生法庭」四個字之時,一定是用著懷疑的眼神吧
!沒錯,這種反應可以理解,尤其是在我們的現實政治社會環境
中來理解一一我們長久以來所面對的司法運作便我們對司法體系
失去信心。可是,祇要你對政治理論稍有研習,就會相信祇有三
權分立才能使公共事務的運作維持於一定的軌道上,同樣地,學
生自治組織也不例外。學生會作為全校性的,強制性的自治組織
,事權極其龐雜,乃需司法部門居中維護本規程之被遵守,避免
行政權獨裁或立法權專擅。
妳的懷疑可能有第二個理由,缺乏強制力的學生機關如何維持
司法裁決被遵守?這是對學生法庭可行性的質疑。我們認為,司
法權之本質絕非在於其強制力,而是其公信力,因為,缺乏公信
力的裁判愈具強制力祇會愈使民間對司法體系疏遠,訴諸「自力
救濟」而已。再則,觀諸本規程中對司法部門職權的界定主要側
重於對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間的爭議進行仲裁(第二十一條)
,則其公信力重於強制力的情形更明顯,蓋行政或立法部門若對
學生法庭的解釋或仲裁視若無睹,則將面對選民所加諸的政治責
任,而此政治壓力形成之前提正是讓解釋或仲裁受肯定,或者說
,學生法庭已建立其公信力。
基於此種對司法本質的認識,我們相信學生法庭是可行且必要
的。但這祇是理念層次的探討,至於實質上的運作情形如何,則
須視全體同學和學生法官本身對本規程之認識與尊重而定。因此
,本文擬詳述本規程所表現的司法精神,歸納之為七原則:(請
參照規程之條文)
(一)、司法自制----學生法庭祇能使本規程適應校園形勢的變遷以
及仲裁行政與立法在運作上的恤齬,以求政事順遂。
(二)、任命監督----有資格任法官者乃立場超然、理念清晰之人,
掌理本規程之解釋和爭端之仲裁,且依「司法被動」原則,祇能
在爭議當事人提請法庭處理時,法官才能解釋成仲裁。由於司法
作為「說最後一句話的人」往往較不受民意監督,故不宜擴張事
權,更不宜積極主動。學生法庭並不處理學生獎懲之事,即使同
學間因私事而相爭不下時,亦祇有於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由學生
法庭和解(所謂爭端之仲裁)。
本法庭之主要職務仍為藉解釋而而此標準由誰認定?我們認為,
其專業知識是否充份,思路是否清晰可由會長考量,因為這是較
客觀亦辨的(相對而言),至於立場是否超然,操守是否清白則
應由學代大會認定,最好充份討論被提名人之經歷,記錄等等。
這程序類似美國總統向參議院提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往往須經
參議員之反覆品評。
(三)、不兼任----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門乃是為保持其中立
及立場超然。立場之是否超然固然是個人德行操守的問題,但司
法之公信力往往必須藉諸制度上的防範才能便民眾相信,而不兼
任其它職位乃是基本原則。
本於同一原則,若法庭被委以仲裁某件私人爭端,而其學生法
官與此糾紛有涉,則應迴避該案件之處理。總而言之,就是司法
不得兼任當事人。
(四)、無任期----本規程未規定法官之任期(原草案為任期十五個
月),解釋上應認為任期直到其畢業為止。我們相信,法官必須
是資歷豐富,嫻熟規程者為佳,故不宜經常更換,且容易流為隨
行政成立法之政治上好惡而重新任命。但是,法官之作為亦非完
全不受監督,否則即成為「同法獨裁」。因此,本規程第十九條
賦予學代大會彈劾之權,但此權究不宜濫用,否則將釀成學生會
的「憲政危機」矣!
(五)、合議庭----即使我們強調法官必須立場超然,不偏不私,但
是每個法官心中難免存有自己的政治理念(無關乎黨派),即所
謂保守或激進。據此不談,每位法官難免祇見事理之一隅,真理
往往須靠論辯才能產生。所以不規程明定學生法庭須叫合議方式
決定判決。至於是否九位法官均須出席合議,讓判決才能合法,
則未規定。文在由於九位法官於每次審理均出席並非易事。筆者
參酌條文字義認為祇要半數以上法官(五名)出席,即可合法決
議。
(六)、意見多元呈現----本規程有所謂補充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之
規定。其意義在於判決意見之重要往往更大於判決結果,論理清
晰之判決意見往往是法制進步的驅動力,而許多爭議事端總是各
種意見都有幾分道理,因此,保障少數意見的呈現可刺激並提昇
判決之品質。身處國內的司法體制,諒必對此點更有感觸吧!
(七)、規程為準繩----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規程獨立行使職
權,不受任何干涉(第二十四條)此條除為彰顯其獨立地位之外
,更表示法官之作為以規程為依歸,以不規程如何適應校園形勢
變遷為考量,不僅不受外在干涉,其本身亦不得在規程範圍外憑
空創制規範。
前面介紹過學生法庭之精神後,尚待一談的乃是,本法庭之設
立非僅希冀輔助政事順遂而已,受圖藉健全的司法運作使同學重
建司法信心,並成為社會之典範。任何政治制度都可能因人謀不
臧而陷入「憲政危機」,西方民主國家之健全運作並非因其制度
精良,而係由於政治人物的民主素養。若缺乏這層次的省思,就
會像第三世界國家,所謂司法體系祇是政治壓迫的工具而已。
我們期望行政及立法部門切勿視學生法庭為其禁臠,應給予尊
重,更期望法官仍能具有應有的自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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