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gjlsfhk123 (adgjlsfh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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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司法
时间Wed Dec 16 01:27:54 2015
发信人: fwd () 看板: campus
日期: Wed Jun 19 12:08:45 2002
标题: 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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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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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1-05-26 02:07:13 PST
司法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
李崇僖
第四章 司法
第二十一条 [解释及仲裁]
本会置法官九名,掌理本规程之解释及争端之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任命]
法官由会长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同意後任命之。
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门之职务。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
法官解释规程及仲裁争执,由法官以合议决定之。
第二十四条 [独立性]
法官应超出党派以外,依据规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
涉。
法官就系争案件,得撰写补充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
当你看着「学生法庭」四个字之时,一定是用着怀疑的眼神吧
!没错,这种反应可以理解,尤其是在我们的现实政治社会环境
中来理解一一我们长久以来所面对的司法运作便我们对司法体系
失去信心。可是,只要你对政治理论稍有研习,就会相信只有三
权分立才能使公共事务的运作维持於一定的轨道上,同样地,学
生自治组织也不例外。学生会作为全校性的,强制性的自治组织
,事权极其庞杂,乃需司法部门居中维护本规程之被遵守,避免
行政权独裁或立法权专擅。
你的怀疑可能有第二个理由,缺乏强制力的学生机关如何维持
司法裁决被遵守?这是对学生法庭可行性的质疑。我们认为,司
法权之本质绝非在於其强制力,而是其公信力,因为,缺乏公信
力的裁判愈具强制力只会愈使民间对司法体系疏远,诉诸「自力
救济」而已。再则,观诸本规程中对司法部门职权的界定主要侧
重於对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第二十一条)
,则其公信力重於强制力的情形更明显,盖行政或立法部门若对
学生法庭的解释或仲裁视若无睹,则将面对选民所加诸的政治责
任,而此政治压力形成之前提正是让解释或仲裁受肯定,或者说
,学生法庭已建立其公信力。
基於此种对司法本质的认识,我们相信学生法庭是可行且必要
的。但这只是理念层次的探讨,至於实质上的运作情形如何,则
须视全体同学和学生法官本身对本规程之认识与尊重而定。因此
,本文拟详述本规程所表现的司法精神,归纳之为七原则:(请
参照规程之条文)
(一)、司法自制----学生法庭只能使本规程适应校园形势的变迁以
及仲裁行政与立法在运作上的恤龉,以求政事顺遂。
(二)、任命监督----有资格任法官者乃立场超然、理念清晰之人,
掌理本规程之解释和争端之仲裁,且依「司法被动」原则,只能
在争议当事人提请法庭处理时,法官才能解释成仲裁。由於司法
作为「说最後一句话的人」往往较不受民意监督,故不宜扩张事
权,更不宜积极主动。学生法庭并不处理学生奖惩之事,即使同
学间因私事而相争不下时,亦只有於双方当事人同意後可由学生
法庭和解(所谓争端之仲裁)。
本法庭之主要职务仍为藉解释而而此标准由谁认定?我们认为,
其专业知识是否充份,思路是否清晰可由会长考量,因为这是较
客观亦辨的(相对而言),至於立场是否超然,操守是否清白则
应由学代大会认定,最好充份讨论被提名人之经历,记录等等。
这程序类似美国总统向参议院提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往往须经
参议员之反覆品评。
(三)、不兼任----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门乃是为保持其中立
及立场超然。立场之是否超然固然是个人德行操守的问题,但司
法之公信力往往必须藉诸制度上的防范才能便民众相信,而不兼
任其它职位乃是基本原则。
本於同一原则,若法庭被委以仲裁某件私人争端,而其学生法
官与此纠纷有涉,则应回避该案件之处理。总而言之,就是司法
不得兼任当事人。
(四)、无任期----本规程未规定法官之任期(原草案为任期十五个
月),解释上应认为任期直到其毕业为止。我们相信,法官必须
是资历丰富,娴熟规程者为佳,故不宜经常更换,且容易流为随
行政成立法之政治上好恶而重新任命。但是,法官之作为亦非完
全不受监督,否则即成为「同法独裁」。因此,本规程第十九条
赋予学代大会弹劾之权,但此权究不宜滥用,否则将酿成学生会
的「宪政危机」矣!
(五)、合议庭----即使我们强调法官必须立场超然,不偏不私,但
是每个法官心中难免存有自己的政治理念(无关乎党派),即所
谓保守或激进。据此不谈,每位法官难免只见事理之一隅,真理
往往须靠论辩才能产生。所以不规程明定学生法庭须叫合议方式
决定判决。至於是否九位法官均须出席合议,让判决才能合法,
则未规定。文在由於九位法官於每次审理均出席并非易事。笔者
参酌条文字义认为只要半数以上法官(五名)出席,即可合法决
议。
(六)、意见多元呈现----本规程有所谓补充意见书及不同意见书之
规定。其意义在於判决意见之重要往往更大於判决结果,论理清
晰之判决意见往往是法制进步的驱动力,而许多争议事端总是各
种意见都有几分道理,因此,保障少数意见的呈现可刺激并提昇
判决之品质。身处国内的司法体制,谅必对此点更有感触吧!
(七)、规程为准绳----法官应超出党派以外,依据规程独立行使职
权,不受任何干涉(第二十四条)此条除为彰显其独立地位之外
,更表示法官之作为以规程为依归,以不规程如何适应校园形势
变迁为考量,不仅不受外在干涉,其本身亦不得在规程范围外凭
空创制规范。
前面介绍过学生法庭之精神後,尚待一谈的乃是,本法庭之设
立非仅希冀辅助政事顺遂而已,受图藉健全的司法运作使同学重
建司法信心,并成为社会之典范。任何政治制度都可能因人谋不
臧而陷入「宪政危机」,西方民主国家之健全运作并非因其制度
精良,而系由於政治人物的民主素养。若缺乏这层次的省思,就
会像第三世界国家,所谓司法体系只是政治压迫的工具而已。
我们期望行政及立法部门切勿视学生法庭为其禁脔,应给予尊
重,更期望法官仍能具有应有的自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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