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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fwd () 看板: campus 日期: Wed Jun 19 12:07:28 2002 標題: 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釋義--選罷、財務、附則 寄件者:檸檬貓 ([email protected]) 主旨: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釋義--選罷、財務、附則 新聞群組:nctu.student-union.talk View: (This is the only article in this thread) | Original Format 日期:2001-05-26 02:07:12 PST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釋義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釋義 選舉罷免、財務、附則 第五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五依 (民主原則]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 方式行之。 第二十六條 [會長普選] 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 第二十七條 [比例代表] 學生代表由各選舉區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各選舉區應依其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學生代表之當選名額。 第二十八條 [選舉時間] 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月及十二月學行學生代表 選舉。 第二十九條 (罷免] 會長或學生代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經全體會員或 原選舉區罷免之。 第六章 財務 第三十條 [會費] 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 大會決議之。 第三十一條 [預算之原則]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會長所提之預算案,不行為增加支出之提 議。 第三十二條 (課外活動經費] 全校課外活動之經費,應依據學生代表大會議定之辦法分配 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規程之法律位階] 本規程為台灣學大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單行法規,其他法規 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其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規程之複決及修正] 本規程由會員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投票複決通過後施行之。 規程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學生代表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 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上連署提議,提交學生代表 大會,經學生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 表三分之二決議,得修改之。若學生代表大會決議 不修正,得經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連署,要求 複決。複決時,投票人數應超過會員總額百分之三 十以上。 第三十五條 [全體意志之終極性] 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得提議創制關於學生自治學務之其他法 規,或複決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三十六條 [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 本規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由學生代表大會以決議行之。 第五章「選舉罷免」規定各種選舉罷免之原則。政府是一部「 人事機器」,法規訂得再完美,若由不適當的人去執行,終究百 病叢出。為使會長、學生代表能負責盡職,特設選舉罷免一章, 規範權力的放出與收回。 第二十五條[民主原則]宣示選舉之各原則。大學不僅培育一 流的人才,更要培育一流的公民,就此一角度看,「學生自冶」 乃係「公民教育」的一環,故會長、學生代表乃至學代大會各委 員會選學,皆應貫徹民主的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 之。所謂公平性,是指各候選人起跑點平等。如目前學代大會委 員會選舉多採逐一正反決方式,如此排在後面的候選人較吃虧, 易使相對多數變為絕對多數,其不公平處甚為明顯。公正性指裁 判中立,亦即選務機關須獨立運作,不可對特定候選人有所偏私 。按選務本篇行政部門的工作,目前選舉委員會由會長與十三名 學代組成,乃沿襲代聯會時期的習慣。其實只要監督得當,由行 政部門辦選務,立法部門予以監督,即可防止選務機關不中立。 公開性乃指選舉過程須攤開在陽光下接受全民監督,"不容許惡勢 力介入。如某政黨推出會長候選人,應同同學明示,若私下以黨 務組織進行輔選,實違反公開性之原則。 第二十六條[會長普選] 「普選」這名詞,不僅在台大校園具 特殊歷史意義,亦帶動全國各大學追求校園民主的浪潮。由於以 往代聯會係間接選舉,行政立法分際不明,且易有外力介入的流 弊,乃提出「普選」此一口號。會長既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則直接向全體會員負責,並接受學代大會的監督。學生代表由 各選區會員選出,其整體代表性與會長相當,故行政、立法兩部 門由以往的依存關係,改為分立制衡的關係。 第二十七條[比例代表] 「學生憲章」原案中原直接規定選舉 區以院為單位,在學代大會上共長達六、七小時的激辯後,妥協 的結果,決定在憲章中不規定,而由學代大會於次位階的規章中 訂立。事實上,選區的劃分攸關選舉成敗甚鉅,由立法或行政部 門來劃分,易使政黨勢力介入,以利執政黨繼續執政,故許多國 家多於憲法規定國會議員人數及選區劃分,或將變更選區之程序 訂得十分嚴格。 以院為選區,主要理由乃其選區大小適中,便於行政管理,而 非認為各學院有不同的政冶觀點,如醫學院有「醫學政冶觀」。 院代制好處有三:一者促使學代選舉由人情取向為政見取向, 二者打破系與系間隔離,透過公開的競選活動,提昇學代素質及 政治責任。三者大選區中,少數意見較得以保障。各選舉區依人 數比例分配名額,是「票票等值」精神之呈現。 根據已通過的規程施行辦法,研究生另劃選區,此可保障研究 生學代人數,不因研究生投票意願過低致無代表選上。惟應注 意者,乃研究生協會選舉投票率一般皆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甚至 不及百分之十五。依目前學代選罷法,各選區投票率須超過百分 之二十五方為有效,不啻阻止研究生代表產生,問題盼下屆學 生代表妥為解決。事賓上,總投票數乃各候選人得票數的加總, 是否當因全體投票數不夠而否認個別侯選人當選效力,殊值討論。 第二十八條[選舉時間]規定會長於五月改選,乃沿襲台大傳 統。學生代表半年改選理由已於第三章「立法」詳述,不再說明 。學代大會於每年一、三、四、五、六、十、十一、十二月有常 會,故於五月及十二月改選,可使每任學代常會次數均等。 第二十九條(罷免]規範權力的收回。會長罷免,全體會員均 得提議、投票,學生代表罷免,由原選舉區會員提議、投票,此 乃因代表性不同而異。罷免辦法,由學代大會訂定規章規範之。 「經費」是辦活動的關鍵之一,規程特設「財務」一章,規範 經費之運用。 第三十條[會費]授權會長提議,學代大會決議會費徵收與否 及數額。其實,學生會既為自治團體,交會費本篇會員義務,惟 目前大學法尚未修正,學生會強制力不足,如規定收費卻任令某 些會員不繳錢無異製造不公平。解決之道,要不一律收費,學生 會仍可由廣告、捐助等管道取得經費,惟如此易使行政人員不顧 民意恣意行動。另外,如本屆學生會贈送椰林記事及優惠券給交 會費者,或某些活動可對不交會費者設限,皆可作為過渡時期的 方法。 第三十一條(預算之原則]要求經費編列顧及資源有效分配, 蓋資源有限,故經濟學上追求最大效用,希望每一塊錢的邊際效 用均等。各項活動經費應適中,不可浮報虛列。 財務權為行政與立法分享的權力,行政部門編列,立法部門審 核,此乃消極的制衡。立法部門若有權增加預算,容易造成行政 立法勾結。同時,學代若為討好選民,任意增加預算,將造成會 庫入不敷出,增加行政部門負擔,影嚮會務運作,故立法部門不 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 第三十二條[課外活動經費]宣示課外活動經費應由學生自行 分配。目前課外活動經費分配是出課外組負責,其分配標準十分 僵化,例如:凡刊物有那些特點各給一千元、營隊每人每天輔助 若干元、演講每場若干元……如此齊頭式平等,未顧及活動性質 不同及優劣,並無法有效運用極有限的資源。由學生分配課外活 助經費,會比由學校分配來得合理。蓋學生是經費使用者,較清 楚各項活動經費需求,同時基於學生自冶的理念,經費自主是學 生自冶的保障。由於社團界直接使用經費,經費若交社團分配, 易造成爭奪分贓的現象。較好的作法是由學代大會制定一套分配 辦法,按事件的重要性(而非依社團的類別),如學術性活動、 社團界將一學期的經費呈送後,由行政部門彙集整理後,提交學 代大會決議,再由行政部門執行。各社團可向學代大會提交工作 報告,並向學生代表遊說爭取經費。事實上,國內許多大學如淡 江等,課外活動經費早已交由類似學生會的組織分配。如此作法 雖增加社團負擔,然經費是屬於全體同學的,其使用應公平並公 開接受監督。同時社團活動事先編列預算,可促使社團運作更為 健全。 在過渡時期,若有社團公會或社團界的代表來分配經費,雖可 接受,惟長期仍應回歸權力分立的本質。各社團規模大小及對校 園貢獻不等,社團代表如由每社團一票選出,如同聯合國大會, 如交少數社團分配,又如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都會造成不公平 的現象。由學生會分配,可超越社團界的利害關係,並提高大眾 對公共事務的參與。 第三十三條[規程之法律位階]宣示規程為台大關於學生自冶 最高單行法規。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 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 或準則。」蓋就大學自冶精神以觀,「教授自治」及「學生自冶 」亦為一部分,應受大學法之保障。學生會應獨立運作,不受訓 導處、教務處、總務處千涉,是學校的機關而非一般社團,乃有 發布規程之權。本規程經全校同學複決後,取得其「學生自冶最 高典範」之地位,並以其「名稱」,獲得「國家主權」的確認。 故學生應得參與校務會議,本規程與「國立台灣大學組織規程」 具同等效力,除憲法、法律外,其他法規與其牴觸者,不生效力 本規程又名「學生憲章」,乃有採用類似國家法規分有位階的 規定,來規範學生會的運作。學代大會僅得制定低於規程位階之 法規及決議,其牴觸規程者,猶如法律牴觸憲法,自屬無效。 第三十四條[規程之複決及修正]係規定規程通過及修改方式 ,猶如憲法之制憲與修憲。在草案中,採用創制方式,即可由會 員一定人數提議,由全民投票通過規程,不一定須經過學代大會 。此法雖昭示了人民為主權擁有者之最終精神,惟憲法乃是各種 政冶力折衝妥協的結果,交由人民直接制定,乃是「憲政革命」 ,是體制外的作法。憲法原是規範體制內的運作,絕不會規定: 「人民有革命的權力。」或「人民有推翻本憲法之權力。」顧及 台大政冶文化,規程之制定及修改皆宜先通過學代大會的討論及 修正,以免動輒發生「憲政危機」。 規程修改程序有二:一者五分之一學代提議,三分之二學代出 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決議,方可修正,估計至少須 得九分之四學代贊成,方可通過規程修改案,使規程修改難易適 中,殊值贊同。二者可由百分之三會員提議,交學代大會依前述 方法修改,如未通過,再出百分之五會員提議,複決學代大會之 決議。投票率須超過百分之三十,乃為使其代表性與前述九分之 四學代相當。 第三十五條[全體意志之終極性]標示會員之最終主權,猶如 國家中人民的創制及複決權。第三十六條(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 ]授權學代大會訂定,規範現秩序過渡到規程新秩序的辦法。現 有由章程推動委員會提案,業經學代大會通過之「台灣大學學生 會自治規程施行辦法」一案。 規程的通過,代表學生自治跨入一個新階段。期待大家共同努 力,讓規程理念深入人心,使學生自治融入你我生活之中。其時 ,方是「普選」運動的終曲,「學生自治」的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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