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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fwd () 看板: campus 日期: Wed Jun 19 12:07:28 2002 标题: 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选罢、财务、附则 寄件者:柠檬猫 ([email protected]) 主旨: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选罢、财务、附则 新闻群组:nctu.student-union.talk View: (This is the only article in this thread) | Original Format 日期:2001-05-26 02:07:12 PST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 选举罢免、财务、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 第二十五依 (民主原则] 本会各项选举,均应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开之 方式行之。 第二十六条 [会长普选] 会长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之。 第二十七条 [比例代表] 学生代表由各选举区学生直接选举产生之。 各选举区应依其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学生代表之当选名额。 第二十八条 [选举时间] 每学年五月举行会长普选。每年五月及十二月学行学生代表 选举。 第二十九条 (罢免] 会长或学生代失职时,得经有选举权人提议,经全体会员或 原选举区罢免之。 第六章 财务 第三十条 [会费] 会费徵收与否及其数额,由每届会长或当选人提请学生代表 大会决议之。 第三十一条 [预算之原则] 预算之编列及决议,应顾及资源之有效运用。 学生代表大会对於会长所提之预算案,不行为增加支出之提 议。 第三十二条 (课外活动经费] 全校课外活动之经费,应依据学生代表大会议定之办法分配 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规程之法律位阶] 本规程为台湾学大关於学生自治之最高单行法规,其他法规 与本规程抵触者,不生效力。 学生代表大会之决议,其本规程抵触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 [规程之复决及修正] 本规程由会员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投票复决通过後施行之。 规程之修改应依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一、由学生代表五分之一提议,三分之二出席,及参与 表决学生代表三分之二之决议,得修改之。 二、由会员总额百分之三以上连署提议,提交学生代表 大会,经学生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及参与表决学生代 表三分之二决议,得修改之。若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不修正,得经由会员总额百分之五以上连署,要求 复决。复决时,投票人数应超过会员总额百分之三 十以上。 第三十五条 [全体意志之终极性] 会员总额百分之三,得提议创制关於学生自治学务之其他法 规,或复决学生代表大会之决议。 第三十六条 [施行办法及施行日期] 本规程之施行办法及施行日期,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决议行之。 第五章「选举罢免」规定各种选举罢免之原则。政府是一部「 人事机器」,法规订得再完美,若由不适当的人去执行,终究百 病丛出。为使会长、学生代表能负责尽职,特设选举罢免一章, 规范权力的放出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民主原则]宣示选举之各原则。大学不仅培育一 流的人才,更要培育一流的公民,就此一角度看,「学生自冶」 乃系「公民教育」的一环,故会长、学生代表乃至学代大会各委 员会选学,皆应贯彻民主的精神,以公平、公正、公开之方式行 之。所谓公平性,是指各候选人起跑点平等。如目前学代大会委 员会选举多采逐一正反决方式,如此排在後面的候选人较吃亏, 易使相对多数变为绝对多数,其不公平处甚为明显。公正性指裁 判中立,亦即选务机关须独立运作,不可对特定候选人有所偏私 。按选务本篇行政部门的工作,目前选举委员会由会长与十三名 学代组成,乃沿袭代联会时期的习惯。其实只要监督得当,由行 政部门办选务,立法部门予以监督,即可防止选务机关不中立。 公开性乃指选举过程须摊开在阳光下接受全民监督,"不容许恶势 力介入。如某政党推出会长候选人,应同同学明示,若私下以党 务组织进行辅选,实违反公开性之原则。 第二十六条[会长普选] 「普选」这名词,不仅在台大校园具 特殊历史意义,亦带动全国各大学追求校园民主的浪潮。由於以 往代联会系间接选举,行政立法分际不明,且易有外力介入的流 弊,乃提出「普选」此一口号。会长既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则直接向全体会员负责,并接受学代大会的监督。学生代表由 各选区会员选出,其整体代表性与会长相当,故行政、立法两部 门由以往的依存关系,改为分立制衡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比例代表] 「学生宪章」原案中原直接规定选举 区以院为单位,在学代大会上共长达六、七小时的激辩後,妥协 的结果,决定在宪章中不规定,而由学代大会於次位阶的规章中 订立。事实上,选区的划分攸关选举成败甚钜,由立法或行政部 门来划分,易使政党势力介入,以利执政党继续执政,故许多国 家多於宪法规定国会议员人数及选区划分,或将变更选区之程序 订得十分严格。 以院为选区,主要理由乃其选区大小适中,便於行政管理,而 非认为各学院有不同的政冶观点,如医学院有「医学政冶观」。 院代制好处有三:一者促使学代选举由人情取向为政见取向, 二者打破系与系间隔离,透过公开的竞选活动,提昇学代素质及 政治责任。三者大选区中,少数意见较得以保障。各选举区依人 数比例分配名额,是「票票等值」精神之呈现。 根据已通过的规程施行办法,研究生另划选区,此可保障研究 生学代人数,不因研究生投票意愿过低致无代表选上。惟应注 意者,乃研究生协会选举投票率一般皆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甚至 不及百分之十五。依目前学代选罢法,各选区投票率须超过百分 之二十五方为有效,不啻阻止研究生代表产生,问题盼下届学 生代表妥为解决。事宾上,总投票数乃各候选人得票数的加总, 是否当因全体投票数不够而否认个别侯选人当选效力,殊值讨论。 第二十八条[选举时间]规定会长於五月改选,乃沿袭台大传 统。学生代表半年改选理由已於第三章「立法」详述,不再说明 。学代大会於每年一、三、四、五、六、十、十一、十二月有常 会,故於五月及十二月改选,可使每任学代常会次数均等。 第二十九条(罢免]规范权力的收回。会长罢免,全体会员均 得提议、投票,学生代表罢免,由原选举区会员提议、投票,此 乃因代表性不同而异。罢免办法,由学代大会订定规章规范之。 「经费」是办活动的关键之一,规程特设「财务」一章,规范 经费之运用。 第三十条[会费]授权会长提议,学代大会决议会费徵收与否 及数额。其实,学生会既为自治团体,交会费本篇会员义务,惟 目前大学法尚未修正,学生会强制力不足,如规定收费却任令某 些会员不缴钱无异制造不公平。解决之道,要不一律收费,学生 会仍可由广告、捐助等管道取得经费,惟如此易使行政人员不顾 民意恣意行动。另外,如本届学生会赠送椰林记事及优惠券给交 会费者,或某些活动可对不交会费者设限,皆可作为过渡时期的 方法。 第三十一条(预算之原则]要求经费编列顾及资源有效分配, 盖资源有限,故经济学上追求最大效用,希望每一块钱的边际效 用均等。各项活动经费应适中,不可浮报虚列。 财务权为行政与立法分享的权力,行政部门编列,立法部门审 核,此乃消极的制衡。立法部门若有权增加预算,容易造成行政 立法勾结。同时,学代若为讨好选民,任意增加预算,将造成会 库入不敷出,增加行政部门负担,影向会务运作,故立法部门不 得为增加支出的提议。 第三十二条[课外活动经费]宣示课外活动经费应由学生自行 分配。目前课外活动经费分配是出课外组负责,其分配标准十分 僵化,例如:凡刊物有那些特点各给一千元、营队每人每天辅助 若干元、演讲每场若干元……如此齐头式平等,未顾及活动性质 不同及优劣,并无法有效运用极有限的资源。由学生分配课外活 助经费,会比由学校分配来得合理。盖学生是经费使用者,较清 楚各项活动经费需求,同时基於学生自冶的理念,经费自主是学 生自冶的保障。由於社团界直接使用经费,经费若交社团分配, 易造成争夺分赃的现象。较好的作法是由学代大会制定一套分配 办法,按事件的重要性(而非依社团的类别),如学术性活动、 社团界将一学期的经费呈送後,由行政部门汇集整理後,提交学 代大会决议,再由行政部门执行。各社团可向学代大会提交工作 报告,并向学生代表游说争取经费。事实上,国内许多大学如淡 江等,课外活动经费早已交由类似学生会的组织分配。如此作法 虽增加社团负担,然经费是属於全体同学的,其使用应公平并公 开接受监督。同时社团活动事先编列预算,可促使社团运作更为 健全。 在过渡时期,若有社团公会或社团界的代表来分配经费,虽可 接受,惟长期仍应回归权力分立的本质。各社团规模大小及对校 园贡献不等,社团代表如由每社团一票选出,如同联合国大会, 如交少数社团分配,又如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都会造成不公平 的现象。由学生会分配,可超越社团界的利害关系,并提高大众 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第三十三条[规程之法律位阶]宣示规程为台大关於学生自冶 最高单行法规。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三条规定:「各机关发布 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 或准则。」盖就大学自冶精神以观,「教授自治」及「学生自冶 」亦为一部分,应受大学法之保障。学生会应独立运作,不受训 导处、教务处、总务处千涉,是学校的机关而非一般社团,乃有 发布规程之权。本规程经全校同学复决後,取得其「学生自冶最 高典范」之地位,并以其「名称」,获得「国家主权」的确认。 故学生应得参与校务会议,本规程与「国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 具同等效力,除宪法、法律外,其他法规与其抵触者,不生效力 本规程又名「学生宪章」,乃有采用类似国家法规分有位阶的 规定,来规范学生会的运作。学代大会仅得制定低於规程位阶之 法规及决议,其抵触规程者,犹如法律抵触宪法,自属无效。 第三十四条[规程之复决及修正]系规定规程通过及修改方式 ,犹如宪法之制宪与修宪。在草案中,采用创制方式,即可由会 员一定人数提议,由全民投票通过规程,不一定须经过学代大会 。此法虽昭示了人民为主权拥有者之最终精神,惟宪法乃是各种 政冶力折冲妥协的结果,交由人民直接制定,乃是「宪政革命」 ,是体制外的作法。宪法原是规范体制内的运作,绝不会规定: 「人民有革命的权力。」或「人民有推翻本宪法之权力。」顾及 台大政冶文化,规程之制定及修改皆宜先通过学代大会的讨论及 修正,以免动辄发生「宪政危机」。 规程修改程序有二:一者五分之一学代提议,三分之二学代出 席,及参与表决学生代表三分之二决议,方可修正,估计至少须 得九分之四学代赞成,方可通过规程修改案,使规程修改难易适 中,殊值赞同。二者可由百分之三会员提议,交学代大会依前述 方法修改,如未通过,再出百分之五会员提议,复决学代大会之 决议。投票率须超过百分之三十,乃为使其代表性与前述九分之 四学代相当。 第三十五条[全体意志之终极性]标示会员之最终主权,犹如 国家中人民的创制及复决权。第三十六条(施行办法及施行日期 ]授权学代大会订定,规范现秩序过渡到规程新秩序的办法。现 有由章程推动委员会提案,业经学代大会通过之「台湾大学学生 会自治规程施行办法」一案。 规程的通过,代表学生自治跨入一个新阶段。期待大家共同努 力,让规程理念深入人心,使学生自治融入你我生活之中。其时 ,方是「普选」运动的终曲,「学生自治」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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