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stantin (Sieg)
看板NTUSJ
標題[心得] 學生的學生自治 獨立的學生法院
時間Sat Oct 18 23:59:25 2014
本人已於今日(西元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晚間十時)請辭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學生法官一職,並將辭呈電傳至現任學生會會長王日暄。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法第四條第二項,經送達會長後即生效力。
本人請辭之原因為寫作碩士論文外出取材,蓋因自身能力不足,論文寫作蹉跎,耽擱畢業
時程。如繼續擔任學生法官,恐影響學生法院之運作,因此決定請辭此一職務。
自西元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經前學生會長任命為學生法官以來,迄今已屆二年有餘。本人
在此感謝曾經一同共事的諸位前後任學生法官:一同經歷學代會同意與學生會長任命的韓
欣芸、蕭淳尹;學生法院的前輩前任首席李怡俐博士、金益先學姐、許仁碩學長;於西元
二零一三加入學生法官行列的王德瀛、陳成曄、陳致睿、李俊良、林依雯、林亞薇、韓佳
盈;以及歷任書記長周航儀、王德瀛、鄭兆庭;書記郭復齊、蔡維哲。同時也預祝現任首
席學生法官陳成曄、書記長鄭兆庭,以及今後經過學代會同意、會長任命的學生法官們在
迭有變局的時代中,能繼續秉持本院獨立審判、依法審判之傳統。
學生法院,雖然並不是一個業務龐雜的機關,但對於學生自治的獨立、自主卻相當之重要
,若學生法院無法秉持獨立審判、依法審判,將嚴重斲喪學生對於學生會之信賴,更可能
引發學校行政人員介入,嚴重影響學生自治。在教授治校、大學自治的民主時代裡,學生
會的自治紛爭由學生會解決、學生自治是學生的自治應是如同空氣般隱約但卻必要之認知
。
本人所經歷的司法案件有「釋字第九號解釋」(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及同條第二項是否牴觸學生會自治規程而無效)、「戴瑋珊訴選委會案」(一百零二年度
裁字第一號裁定停止執行、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續行訴訟、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
一號判決原告勝訴)、「邱子軒訴選委會案」(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三號裁定停止執行、
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二號判決原告勝訴)、「郭淨宇訴選委會案」(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
四號裁定訴訟參加、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變更參加、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三號判
決原告敗訴)。一百零三年度「徐佑昇訴選委會」一案本人則非承審法官。
就司法行政方面,本院在王德瀛書記長任職期間,建立「本年度訴訟案件概覽」制度,將
目前之所有案件進成公布於電子公佈欄(
[email protected])之上,方便群眾即時關心案件進度
。我們也在西元二零一三年修正了學生法院法施行細則,將院務會議程序以及審判程序,
依據過往實務經驗將之明文化,以方便各界參閱,增加判決程序之可預測性。二零一四年
的第一號院務會議決議,則將時間計算、文書編號、對外文書錯漏字更正之程序加以統一
明文化,確保本院對外文書格式之一致,以免迭生誤會。
與此前幾年相較,西元二零一三年之訴訟案件的確較以往為多,而近兩年之訴訟與解釋案
件又全為選舉相關糾紛,較無碰觸立法權與行政權之分立關係。對於這些個案的見解,皆
已全數見諸於裁判文本,本人無庸也不得再多作說明。
在審判的過程中,往往有許多價值觀的折衝,而解釋的途徑就否應固守文本原意,抑或應
參酌時帶之演進,著為當代司法者面臨之難題。吾人所應排除者,為個人對於個別觀點與
人事的印象好惡,以及法院作出判決後可能面臨的輿論抨擊。吾人所應堅守者,應是基於
學生自治民主法治秩序的判斷。解釋固應始於文本、終於文本,但也應在文本意義範圍內
思考法規範的實踐,以及其所顯示出的規範變遷。
學生自治是學生的自治,不是教師指導的學生自治,更非政黨金援的學生自治。臺大學生
會的運行如何成為我國民主發展的助力,一個獨立於所有利益團體之外的學生法院、一個
依循自由民主法治的學生法院是相當重要的。期許臺大學生會學生法院能繼續維持其獨立
客觀之傳統,完善訴訟程序,建構兼顧學生實體與程序權利、遏止不法權利侵害的學生法
院。
卸任學生法官 2013-2014年度首席學生法官 陳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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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nstantin (61.230.79.66), 10/19/2014 00: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