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stantin (Sieg)
看板NTUSJ
标题[心得] 学生的学生自治 独立的学生法院
时间Sat Oct 18 23:59:25 2014
本人已於今日(西元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晚间十时)请辞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
学生法官一职,并将辞呈电传至现任学生会会长王日暄。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
法第四条第二项,经送达会长後即生效力。
本人请辞之原因为写作硕士论文外出取材,盖因自身能力不足,论文写作蹉跎,耽搁毕业
时程。如继续担任学生法官,恐影响学生法院之运作,因此决定请辞此一职务。
自西元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经前学生会长任命为学生法官以来,迄今已届二年有余。本人
在此感谢曾经一同共事的诸位前後任学生法官:一同经历学代会同意与学生会长任命的韩
欣芸、萧淳尹;学生法院的前辈前任首席李怡俐博士、金益先学姐、许仁硕学长;於西元
二零一三加入学生法官行列的王德瀛、陈成晔、陈致睿、李俊良、林依雯、林亚薇、韩佳
盈;以及历任书记长周航仪、王德瀛、郑兆庭;书记郭复齐、蔡维哲。同时也预祝现任首
席学生法官陈成晔、书记长郑兆庭,以及今後经过学代会同意、会长任命的学生法官们在
迭有变局的时代中,能继续秉持本院独立审判、依法审判之传统。
学生法院,虽然并不是一个业务庞杂的机关,但对於学生自治的独立、自主却相当之重要
,若学生法院无法秉持独立审判、依法审判,将严重斲丧学生对於学生会之信赖,更可能
引发学校行政人员介入,严重影响学生自治。在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的民主时代里,学生
会的自治纷争由学生会解决、学生自治是学生的自治应是如同空气般隐约但却必要之认知
。
本人所经历的司法案件有「释字第九号解释」(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
及同条第二项是否抵触学生会自治规程而无效)、「戴玮珊诉选委会案」(一百零二年度
裁字第一号裁定停止执行、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二号裁定续行诉讼、一百零二年度诉字第
一号判决原告胜诉)、「邱子轩诉选委会案」(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三号裁定停止执行、
一百零二年度诉字第二号判决原告胜诉)、「郭净宇诉选委会案」(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
四号裁定诉讼参加、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变更参加、一百零二年度诉字第三号判
决原告败诉)。一百零三年度「徐佑昇诉选委会」一案本人则非承审法官。
就司法行政方面,本院在王德瀛书记长任职期间,建立「本年度诉讼案件概览」制度,将
目前之所有案件进成公布於电子公布栏(
[email protected])之上,方便群众即时关心案件进度
。我们也在西元二零一三年修正了学生法院法施行细则,将院务会议程序以及审判程序,
依据过往实务经验将之明文化,以方便各界参阅,增加判决程序之可预测性。二零一四年
的第一号院务会议决议,则将时间计算、文书编号、对外文书错漏字更正之程序加以统一
明文化,确保本院对外文书格式之一致,以免迭生误会。
与此前几年相较,西元二零一三年之诉讼案件的确较以往为多,而近两年之诉讼与解释案
件又全为选举相关纠纷,较无碰触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分立关系。对於这些个案的见解,皆
已全数见诸於裁判文本,本人无庸也不得再多作说明。
在审判的过程中,往往有许多价值观的折冲,而解释的途径就否应固守文本原意,抑或应
参酌时带之演进,着为当代司法者面临之难题。吾人所应排除者,为个人对於个别观点与
人事的印象好恶,以及法院作出判决後可能面临的舆论抨击。吾人所应坚守者,应是基於
学生自治民主法治秩序的判断。解释固应始於文本、终於文本,但也应在文本意义范围内
思考法规范的实践,以及其所显示出的规范变迁。
学生自治是学生的自治,不是教师指导的学生自治,更非政党金援的学生自治。台大学生
会的运行如何成为我国民主发展的助力,一个独立於所有利益团体之外的学生法院、一个
依循自由民主法治的学生法院是相当重要的。期许台大学生会学生法院能继续维持其独立
客观之传统,完善诉讼程序,建构兼顾学生实体与程序权利、遏止不法权利侵害的学生法
院。
卸任学生法官 2013-2014年度首席学生法官 陈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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