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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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學生大法官?
時間Mon Jan 9 02:34:44 2012
我們不叫做學生大法官喔
依據規程就叫做法官
一般多以學生法官稱呼,與一般法官區別
一、法源依據
主要依據是本會規程第4章司法,其中第21條到第24條
如果你是要問三權分立下的法院制度怎麼來的
可以看憲法教科書,例如現代憲法論、權力分立、憲法學釋論等
二、來源與資格
依據本會規程第22條第1項
「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消極資格必須是本會會員(臺大學生)
但是有沒有如國家司法院大法官一樣有積極資格(最高法院法官或法學教授)
目前沒有明文規定,全部依賴學生代表大會具體審查
三、任期
任期目前是採(學生身分存續期間)終身職
由於我們規程條文中規定會長、學生代表任期,卻未規範法官任期
對照美國憲法及參考制憲者意旨
立法者目前以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
解釋學生法官任期為(學生身分存續期間)終身職
可參考學生法院法第4條
學生法官因下列原因,喪失學生法官之資格:
一、畢業或其他原因致本會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自行辭職。
三、兼任其他校級自治組織的會長或副會長須
擇一辭職,但於就任前辭去其他職務者不在此限。
四、因健康或其他因素停止執行職務超過六個月者。
學生法官之辭職,應提出書面辭呈並具明理由,送達學生會
長後生效。
學生法官因下列原因,不喪失學生法官之資格,但應停止執
行職務:
一、任期中休學者,自休學日起至復學日止。
二、因健康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職務者,最長不得
超過六個月。
學生法官停止執行職務,經學生法院院務會議議決,並併行
公告於其電子佈告欄看板或官方網站。
學生法官於畢業同年考取或直升本校研究所者,其資格不因
此而喪失,但經註冊入學後始得執行其職務。
學生法官若有出缺,學生會長應即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名新任
法官人選。
四、相關資料
法規在期初發給各位學代的法規彙編裡面都有寫到
如果對於現任法官有誰感到好奇,可以到NTUSJ 學生法院板查詢
如果對於現行學生法院法立法過程有興趣,可以查詢之前的公報
相關資料俯拾皆是,希望可以增加大家對於學生法官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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